佛法的因果论 演培法师讲述 佛历二五○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讲于新加坡南洋大学 李玉钻记 前言 一 因果法则的肯定 二 世间一般因果论 三 佛法的正因果论 结论 前言 诸位先生!诸位同学!不久前,我曾来贵校和诸位谈过一次佛法,题为‘唯识学上的赖耶论’。今又承贵校新成立的佛学会邀请,很荣幸的得以再度来与诸位谈论佛法,可说我们已经结下了深切法缘,这是本人最感欣喜的!诸位知道,佛法的内容,是很深广的,往往使人有不知从何说起之感!不过,佛法虽极深广,但若有人问我:全部佛法的中心课题讲的什么?那我将毫不迟疑的答覆诸位:整个佛法所讲的不出‘因果’两字,因果是可贯通全部佛法的,由此可见释尊对于因果是怎样的重视了。 因果是佛法的中心课题,这可说是没有疑问的,但一般佛教徒讲因果,往往趋于世俗方面,致使一般不解佛法的人,一听到佛教徒讲因果,立刻就为佛教戴上一项迷信的帽子,以为谈因说果,是迷信的勾当,殊不知这是错误的!我告诉诸位:佛教绝对不是迷信的宗教,更不会导人走上迷信的邪道,所以佛教所说的因果,不能当做一般人所说的迷信代名词来看,而应视为科学的因果定律,丝毫不含有迷信成份的!迷信之所以为迷信,在于盲目的附和,在于莫明其妙的相信,或本身有了什么特殊经验的感觉,而误信以为神或神力的支持,这才属于迷信!佛法从来没有这样说过,亦从未教人盲目附和,而总是教人予以理智抉择,然后才信,所以佛法虽讲因果,而不流于迷信! 一 因果法则的肯定 人类文化的开展,一切知识的进步,都是由于推究因果而来。例如我们感到热时,在内心中自然而然的就有一种如何获得凉爽的要求,有了这种要求,进一步就要追究为何会热?如何才能不热?追究的结果,发现得到凉爽的方法,于是发明了电风扇及冷气机等。察果知因,不但肯定了因果法则的存在,亦促进了人类知识的发达。根据这一事实来说,因果法则的观念,不论在印度思想界,抑或在西洋学术界,没有不存在的,因为不循因果法则立论,根本无所谓思想,亦无所谓学术的,所以因果法则的应用,不唯佛教如此,而是各宗教、各学术、各思想所一致论说的,佛教只是更为重视而已。 因果法则是观念,是一普遍的观念,原因存在的万有事物,都有它们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的,根本就不存在,存在的必然是因果法。所以我常对人说,特别是对受过科学洗礼的知识份子说,你尽管可以什么不信,你对什么不妨都持怀疑态度,以待小心的求证,但不能不信因果法则,因为这是科学的定律,不容有所丝毫疑惑的。佛法肯定因果关系,常用‘如影随形,如声斯响’来显示。而且佛为我人所说的因果之理,至为精深玄妙,不是专就吉凶祸福以明因果的,如专著眼这方面以示因果,自易走上定命论的邪途,这是我们不可不知的。然世人多以一时的得失,疑因果无凭,不但是短视,简直是愚痴,这种观念,佛法认为万万要不得的。 因果法则的肯定,实因因果有其一定的规律,不能用任何外在的力量来改变它的,假定可以外在的力量来改变它,那因果的原理就失其根据。不得名为因果了。举众周知的算术为例:以三乘三得九,这是一定的程式,任何人没有办法可以推翻的,设若有人欲从外面插入一股力量,假三乘三所得的数字,改变为八或十,那就丧失数学的公式,而不得名为数理。因果的原理与数学的原理,完全是相同的,如承认数理不可变,即得承认因果不可变。再以现代科学的事实为例:如对某一物体加以摩擦,就会产生电热,这是必然的道理,绝对不会有丝毫的参差,假定有所参差的话,那就不得成为定律。因果之理是这样的明白浅鲜,我们还能对因果有所怀疑吗? 二 世间一般因果论 前面说过,因果之理,是非常深奥玄妙的,尽管有很多宗教学说,谈论因果问题,但不能将它应用到人生道理的解释,是以不能正确的显示因果的深义,而流于错误的一途,这所以因果之理为什么能成为佛教的一大特色。原本在佛陀未出世前,印度就有很多学派,大谈他们的因果之道,不用说,他们各各都以为自己所讲的因果是最正确的,而且互相指责对方的非是。但我大圣佛陀出世以后,以其高度的正觉智慧,透视一般世学所谈的因果,始发现他们所说的,并不完全合乎因果的法则,我佛慈悲,乃不得不予以严正的批判,并且不遗余力的痛予破斥!现在略为分别如下:先从因中有果无果论说起。 1、有果与无果说 讲到因果,必然论到能所,因为因是能生,果是所生,于中有著相属的关系。不是彼此毫无联系的。果从因生,这是大家共许的,没有什么诤论。不过在此有个问题,须要加以讨论的,就是所生的果,还是能生因中,本来就具有存在的?抑是因中本来无果,而后众缘和合才生起的?关于这个论题,佛陀住世时代,印度思想界中,有著两大派别的对立,就是因中有果论者与因中无果论者,而且双方诤论得非常激烈,谁也不承认对方的论点,总以为自己是对的。但以佛陀的观点来批判,双方都错误了,在理论上皆不得成立。现在先将双方的论点加以说明,然后再本佛法的立场,指出他们的错误不通。 因中有果论者,在印度是以数论学派为代表。这一派的思想,在古代的印度,是有相当地位的。其哲学理论,亦有他的严密体系,这不是我们现在所要说的,姑且不论。数论所以主张因中有果,是他从世间果法观察得来的结论。‘如说菜子中有油,油是果,菜子是因。如因中没有果,菜子中为什么会出油?假使无油可以出油,石头中没有油,为什么不出油?可见因中是有果的’。这是他最有力的根据。再以谷芽及麦芽来说,在这现实世间,不但大家知道,那是从谷种及麦种出生的,而且大家都这样的立论,认为那谷麦种子,是彼谷麦的芽因,绝对没有那个,说以其余的东西,为彼谷麦的芽因。不但如此,在这现实世间,每个欲想得到谷麦果实的人,唯有执取那谷麦的种子,为彼谷麦的生因,绝对不会妄取其他的东西为因的。还有要想得到谷麦的果实,不是心里想想就可得到了的,必须还要在彼种上做一番工夫,诸如播种施肥耘草等,但这亦唯在彼种上如此加工,决不会在其他方面白花工夫的。到了时节成熟,生起谷麦果实,亦唯从彼种生,没有那个可说从余诸法所生的。从上种种推论看来,可见彼果在其因中,早就已经存在,假定不是这样的话,那就‘应立一切是一切因,为求一果应取一切,应于一切加工营构,应从一切一切果生’。可是事实不是这样,所以彼数论学者,坚定的主张因中具有果性,而成因中有果的一大学派。这派所说的理论,似乎相当有力的,但若仔细的分析,不免发现他的过失,略为批判如下。 首先我们必须要仔细问问数论学者的,就是你们所说的因果:是以什么为因相?又以什么为果相?因果两相是同还是不同?假定你说因果是同而无异相,那就没有因果二种的决定,亦即是没有因果的差别,既无因果二者的差别,你说因中具有果性,是绝对不合道理的!假定你说因果不同而有异相,那我得再问你:你所说的因中果性,是已生相还是未生相?如说是已生相,果体既然已经生起,现在复又从因所生,这个怎么合乎道理?如说是未生相,是即表示果还没有从因中生起,果法生尚未生,而说果法已有,试问这个道理,怎么说得过去?从上种种推征,可以明白知道:因中并不老早具有果性,然要有因待缘果方得生,所以因中有果说,是决不能成立的! 再说,假定你们一定妄执因中具有果性的话,那就犯有无穷的过失。这话怎讲?因为你说果已先有,不过是在这个时候生起而已。但是问题就在这里:谓于这时生起果法,就在这个同一时候,更应生起其余果法,如是这么一来,现在这个时候生起果法,当来那个时候复生果法,岂不是一因一时而有可生无穷无量无数果法的过失?你承不承认有这样的事实?如不承认,怎么可说因中有果?设若仍执因缘和合中,已有果体的存在,则在果法尚未生起之时,应有果法可为我人所见,然事实上,任何人所不能见到这个果体的。如泥中的瓶,既不是眼见耳闻所得到的,亦不是意识比量所推论到的,果体实不可得,怎么可说因中有果?所以因中有果的妄计,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因中无果论者,在印度是以胜论学派为代表。这一派的思想,在古代的印度,与数论派同享盛誉的。其哲学理论,是以五、六或十句义的范畴为原理,机械的说明万有。至其假定有一实在极微,尤为他的思想最大特色。胜论所以主张因中无果,是因发现因中有果的理论不通,才转而认为因中原来是无果的,且亦是从世俗经验所得来的结论。胜论学者以为:因中虽还没有果,但从以前的经验,知道他是生果之因。如过去见过从炭生火,现在一见到炭,就知炭是火因,没有炭也就没有炭火。他们又说:如谷麦可以生芽,这话是不错的,但不能说谷麦中已有芽,不但有的谷麦不可生芽,就是可以生芽的谷麦,也还需要其他的泥土、水份、人工、日光等的各项条件,假使因中已有果,那就应该随时可以生果,何必还要等待其他条件?既要等待其他条件,可见因中是无果的。他们本著这样的立场,坚定的宣说因中无果。在胜论派以为这是最合乎正理的,殊不知与因中有果论者,同样犯有很多的错误。即以世俗的经验而论,如说过去见过是这样的,那我现在就要问你:过去是因中无果不是?请你先给予我一个肯定的答覆!老实说,谁也不能肯定的证明过去是因中无果的,过去的尚且不能决定,却要拿来证明现在的,岂不是毫无意义?本来,因缘和合生果,是大家共认的,现在既说因缘中没有果,就不可说从因缘和合生果,如一个瞎子见不到东西,众多瞎子和合起来,岂不是同样的不能见?所以因中无果,而说因缘和合生果,这是没有道理的。 进而须要再加破斥的:假定因中真的没有果的话,是就不应有果的生起,因为因中无果,是即表示因果之间,没有丝毫的关系,既然没有任何关系,当然就可无因而忽有果。龙树大士在十二门中说:因中先无果而有果生,那就应有第二头或第三手。这话怎说?如四大中,既不可说有一头,亦不可说有二头,但在四大结合的时候,既可生起一头,在理亦应生起二头。假定没有二头,所以不生二头,原来亦无一头,亦应不生一头。反过来说:没有二头所以就不生二,没有一头而可生一,那在道理上,亦应没有二头而可生二,没有一头应不生一。但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因为现实世间,谁都知道,因果有著它们必然关系,所以因中无果而能生果,这是不合道理的。 胜论学者对上破斥予以挽救说:你们没有弄清事实,就这样随便的批评,怎么可以?要知四大只是一头的因缘,所以唯能生起一头,它并不是二头的因缘,当然不能生起二头。二者有著是因缘非因缘的关系,怎么可以相提并论?针对这个挽救,再予以破斥说:如泥因中,没有二头三手的果法,所以不生二头三手,可是泥中亦无瓶盆瓦钵的果法,在理亦不应生起瓶盆瓦钵,因为这些都是因中所没有的。且既因中先无有果,那你这个因,当然就无关于所生果法,是则吾人要求瓶盆瓦钵的果法,就不必于泥团中去求,然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亦即是说,要求瓶盆瓦钵的果法,唯有于泥中去求,所以妄计因中先无果而有果生,不论从那方面说,都是不应道理的。 因中有果论与因中无果论,是敌体相反的两大不同类型的思想,他们彼此之间,就常互相攻击对方,你说我的不能成立,我说你的有诸过失,其实这两派的思想,都各有他们的缺点,都不能圆满的说明深奥玄妙的因果关系。我们站在佛法立场,‘现在破斥他们,以因中有果论者的思想,难破因中无果论者;以因中无果论者的思想,难破因中有果论者,揭出他们的矛盾、冲突、不成立’。本来这样是就可以的了。不过为使我人正确的透视他们的理论非是,所以佛及菩萨在经论中,又举出种种理由显示其错误!他们最大的弱点,就是以为因果有实自性,所以不落于因中有果的深坑,就陷入因中无果的泥沼,无以自拔。佛法难破他们,使解因缘生法,其性本空,不可执实。 2、神造的一因说 宇宙万有一切诸法,既各有其因果关系,我们还得进一步的加以追究,就是黄豆可以生芽,是世间共知共认的,当然没有谁可否认,但最初的黄豆是怎样来的?亦即由果推因,其第一因是什么?自然成为人们追究的论题。人类运用其思想,不断的寻求第一因:有的找不到万有诸法的原因何在,于是产生一种错误的思想,以为诸法无因而自然如此的,这就是佛法所常说到的无因论者。不用说,这一思想,完全是不合因果律的。有因才有果,怎么可说无因有果?所以佛陀对这无因论的思想,曾不客气的予以批判。所幸这一思想,在世间学者中,并不怎么多,因此我们现在不去谈它。 另有一分宗教学者,从万有诸法的现象去观察,认为存在的一切,无疑是属于果法,果是从因生的,有因才会有果,这是因果的定律,决不会无因而有。于是他们就去推论,看看什么是诸法因?经再三寻思,深深的觉得:这也不是万有诸法的因,那也不是万有诸法的因,但也不能无因有果,因而他们就想像到,在万有诸法的背后,必然有个大力者操纵其间,宇宙万有的一切一切,都是这大力者之所创造的,而这亦即诸法的第一因,或者说为根本因。宇宙的最初,是梵的本身,现实存在的一切,是梵的自己发展,是以梵为动力因、质料因而成立的。当知这就是印度婆罗门教的‘梵天创造说’。不过这不是印度婆罗门教的独有思想,凡是一神教者都这样主张的。 以佛法的观点来说,万有诸法各有其因,这是确实没有错的,但第一因或根本因,则非佛法所能承认。并不是有这个因,我们故意否定它,而是实在没有的,叫我们如何说有?以万能的梵天说,不论用什么方法,都不能证明它有,怎么可说由它创造人生宇宙?不客气的说,人格的创造神,不是不能创造人类,相反的,倒是人类创造了人格神。如说:‘人像神,不是神造人,而是人类自己,照著自己的样子,理想化、完善化,而想像完成的’。所以一般神教者,说神照著自己的样子造人,而以其为人类的创造者,这实在是倒果为因的说法。太虚大师说:‘先有神,后有宇宙一切物,而一切物由神所创造主宰;这在佛法中论明真实性时,必须首先否认’。 神造万物的思想,在东西方宗教中,都流行存在的,印度人所信奉的,是梵天或自在天,认为世间万有诸法,都是由这有力的大神之所创造的。现在欧美人所信奉的耶教、天主教,亚洲中部一般人民所信奉的回教,都承认有个万能的上帝,而这万能的上帝,不但创造一切事物,就是吾人的苦乐等,亦是由它之所安排主宰的。依照神教者的意见,却造一切的万能之神,虽可为万物之因,但它本身并不从因生,因它在万物未有之前,老早是就存在了的,而且是无始无终,无所不在,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各个神教者所信奉的一神,大体都是作这样的看法。所以佛在经中破斥梵天或大自在天的理由,亦可拿来破斥现在人所信仰的上帝。兹据十二门论,略破如下: 神教者认为万物是大自在天造的,众生当然亦由大自在天之所创造,可是这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为什么?要知凡是所生的,一定似于能生的,如母猪所生的小猪,其形态一定还是个猪的样子,假定众生是由大自在天之所生的,那就应该所有一切众生,都和大自在天是一样的,因为他们都是大自在天所生之子。可是事实上,一切众生形色种类,有著千差万别的不同,没有一个似于大自在天的,怎么可说为大自在天之所创造?所以神造众生说,不但其他的方面讲不通,就是形色差别的各类众生,也没有办法加以说明,可见神造说,是多么靠不住!如以佛法来说,差别不同众生,各自随业受报,乃有如是种类,是就不会有上所说性相相违的过失! 从现实世间看,父母对于儿女,没有不爱护的,总是想方设法的,给与儿女的快乐,假定众生是大自在天之所创造的,不论从那方面说,大自在天应该爱护自己的子女,时时给与他们的快乐,不要让他们受诸痛苦,即或有时受到痛苦的袭击,只要供养大自在天而有所请求,就可灭苦得到快乐。然而事实并不如此,在这世间我们所见到的:供苌自在天的与诸不供养自在天的,同样是常常受诸痛苦的,不唯如此,彼诸不供养自在天的,我们还时见到他们受诸快乐。由此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就是世间各个众生所受的苦乐果报,是由各自所造的苦乐因缘所感的,并不是什么大自在天或其他的大力者之所造作的,所以神造万物说,无有是处。 其次,万物若真是自在天之所创造的,那在最初造的时候,就应已经定型,如所造的羊应永远是羊,而所造的人亦应永远是人,然而不然,楞严经说:“人死为羊,羊死为人”,一切众生,都是随业受报,有种种的演化,所以证知万物不是大自在天之所创造的。佛法说的随业受报,就是表示自己的行为,完全要由自己来负责,自己造了怎样的业因,将来必受怎样的果报,因果报应是丝毫不爽的。假定众生的生命,是由大自在天之所创造的,那我们众生就可不负任何善恶行为的责任,好固是自在天的事,不好亦是自在天的事,自己乐得无所事事!但事实上,我们见到每个人的作为,是各有其罪福好丑的,亦即自己要负全部责任的,所以非自在天作。 接著我们所要论究的:假定宇宙万有一切诸法,果真是大自在天之所创造的,是则他究住在什么地方而造万有诸法?且这所住的地方,是自在天自己所造的?还是其他的大力者所造的?假定是自在天自己所造的,那他又是住在什么地方造这住处的?设是住在其余的地方造的,而这其余的地方,又是那个创造起来的?这样不断的追究下去,就犯了佛法所常说的无穷之过!如果是其他的大力者所创造,不但显示了你这万能的自在者,不够资格叫做万能的自在者,亦复显示了在这世间有了两个自在者,有了两个自在者,那你就不得称为独立无二,不唯如此,以天无二日,国无二王的原理来说,有了两个自在者,就不免发生斗争,事实不然,是故世间万物非自在作! 根据上面的种种论说,我们可以得到一结论:神教者所说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大神,根本是无稽产物,在这现实世界,绝对不存在的。因此,神教者说:‘信主耶稣就得救’,更是不负责任的一派胡言。所以神教者要我们怎样服事神,体贴神的意思来做人,完全是迷妄的行为,没有丝毫道德价值的。当知我们前途的苦乐,决定于我们行业的善恶,不是以上帝的意志为意志,就能得到什么利益,或者上升到天国去。如佛在长含三明经中开示说:‘奉事日月水火,唱言扶接我去生梵天者,无有是处’。所以人在世间,不自己去努力,而将一切遭遇,归于神的意旨,以为只要向神祈祷,或者向神祭祀许愿,就可达到目的,佛法是绝对否定的,亦为事实之不可能的。 佛法彻底否认有个决定人类命运以及创造一切的神,因为唯有实际证明没有这么一个东西,才能显示宇宙事事物物的因果性。佛法是宗教,但不同于一般宗教的,就是所有一切的宗教,不论是东方的,或者是西方的,都相信宇宙之间有个万能的主宰者,尽管他们叫做上帝、真宰、梵天或大自在天,容或有所不同,而认为它是一全知全能的创造主,彼此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可是佛法却不承认有这么一个创造主宰的神,因为这是毕竟不可得的。这是佛法与其他宗教,最不相同的一点,而佛教超胜于其他一切宗教,其原因也就在此。神教者不知神是人所创造出来的,见到佛教不相信有神(创造神),以为这是佛教的最大缺憾,这真是我佛所说的可怜愍者,颠倒之至了 3、定命论的宿因说 佛法不承认有万能的创造神,而说一切决定于因果法则,如过去造了什么因,现在就感受什么果,这是因果的定律,不容有所置疑的。一般不了解佛法的人,听到佛法这样讲因果,就以为佛教与宿命论或定命论,是同一思想流类,不用说,这是误解的。佛法虽主有如是因必有如是果,但与定命论者说法,是有著很大不同的。定命论者,认为现宝生命的一切,都是过去决定安排好了的,无论是好或坏是苦或乐,我们只有这样生存下去,现在决没有什么力量,可以改变或补救。这种定命论的观念,不但支配中国人的思想甚深,就是印度以及西洋各国,都有很多人受著这个思想的影响,安于现实而不自振作! 定命论者对于一切完全是命定的说法,在列子一书中的力命篇里,有著极为露骨的表示,如说:‘可以生而生,天福也,可以死而死,天福也;可以生而不生,天罚也,可以死而不死,天罚也......然则生生死死,非物非我,告命也。智之无可奈何’。将诸生死祸福,一切归于命运,认为完全是命中注定的,没有一点办法可以改变。如有人这样的形容说:‘假定孩子是注定该活的,你就把他掷在石头上,他还是能活;假如他注定该活三个月,那一到他讨完债的时候,你再也留他不住’。诸位想想看,这个理论能够成立吗?在二十世纪的今天,我们能够接受命运说吗?不说理智的佛教,不会承认这种说法,就是稍有头脑的人,亦不会相信此说有它的真实性。 佛法对于宿命论的批评,就是他们完全忽略现生行为活动的价值。现实生命的果报体,是由过去的业力之所招感,这是佛法所承认的,当然没有说错,但佛法的不同于宿命论,就是一方面承认过去的业感,而另方面又重视现生行为活动的价值。因为人生所遭遇到的种种,‘不但不全是过去业所规定的,更多是由于众生共业所限制,自己现业所造成。从引业所感的果报说,如生为人类,此生即没有彻底变革的可能。由于共业及现生业而如此的,即大有改进的余地。不善的,当从善业的精进中变革他;善的当使他增长,使他进展为更完善的。佛法重业感而不落于定命论,重视现生的进修,特别是自己的努力,即由于此’。怎可因为佛说业感,就可妄说佛法是定命论? 假定真的一切都是过去所决定了的,现在有个出生于贫穷人家的人,如他认定是命中注定的,甘愿过那贫穷困苦的生活,倒也没有什么话说,设他不甘过那贫苦生活,或运用暴力劫夺别人的钱财,或施用巧计骗取别人的钱财,而使自己过著安逸舒适的生活,难道也是过去为他安排好了是这样的吗?相信谁也不接受此说的,佛法当然更不承认,如这也是过去决定了的,那世间还有什么秩序可言?‘佛法正确的因缘论,是彻底反对这种抹煞现生的努力而专讲命定的’。‘人生不是傀儡,没有命运在后面提线,所以我们不应向命运之神拜倒’。我人的生命内在,是有股创造力的,应本著这个创造力,自己去创造,自己去发展,自己去完成自己所要完成的一切—真、善、美。 三 佛法的正因果论 佛法所说的因果法则,是遍通一切的,就是宇宙间的万事万物,大至整个世界,小至一粒微尘,无不笼罩在因果的关系网中,没有因果关系的,可说一法也没有。不但佛法是这样讲,就是世人也有说到,世间一切法,各各有其因果。佛法虽纵横的广谈因果,但佛法是以有情生命为说明的中心,所以一论及因果时,总是侧重于有情所造的善恶因果,因为有了有情,自然就有世界,而且世界的清净或染污,完全系于有情业力的染净。如说:‘器世问为“有情业力”所成的,为有情存在的必然形态,如有色即有空。所以虽差别而说为有情与世间,而实是有情的世间,总是从有情去说明世间’。 佛法所说的因果,既以有情为主体,而人类又为有情的中心,所以佛法所说的因果律,特别注重人类思想行为的因果法则,亦即是要人类有情,在这现实世间,如何做个好人,而时刻的注意自己的思想行为的活动,不要让他向不道德的方面发展。因此,我们起个念头,或者发一行为,就得想想这是否有益于自己或社会人群?假定出发于正确思想而采取的良善行为活动,就不妨循著这个路线走去,不然的话,损人而不利己,就不应当去做。所以吾人行为的或善或恶,既不是神意的规定,亦不是宿命的安排,更不是机运如此,而是由自己内心的选择,要怎样的去做,就怎样去做的,造因既可听由自己的选择,则为善为恶当然要由自己负责,而所受的苦乐自亦无用怨天尤人! 佛法的因果律,前面说过,异常的广泛。如以十法界说,六凡法界的众生,固然没有不在因果律中,造不同的因,受不同的果,就是出世的四圣法界,亦无不是由因果律而如此的。如说修四圣谛为因,而得声闻道果,修十二因缘为因,而得缘觉道果等。于十法界中,佛法是以佛法界为最高的,但崇高而伟大的佛陀,亦不能超越因果律的范围以外。我们常说:佛是真理的体悟者,自由的实现者,具有无量无边不可思议的殊胜功德,但这不是无因无缘自然得来的,而是经过长时期修持以及度化众生所得的结果。佛不特不能超越因果,亦复不能改变因果,所以神教者说有超越于因果关系之外的大神,当然为佛法所不能承认,而予以种种破斥了。 佛法所说的因果法则,还有一个最大的特色,就是因果通于三世的,不同有些学派,只承认有现在,不谈过去未来,或者说有现在与未来的二世因果,而不推论过去,这都不能开显因果的真实性。唯有通于三世的因果,在时间上如环之无端的无始无终,始能究竟的说明因果实相。如以吾人现实生命果报体为中心,这生命报体,是由过去的业力之所招感的,过去的行业或善或恶,影响现在生命的或苦或乐,即此苦乐的果报,又复表现各种行为的活动,创造新业以感未来的生命,未来生命的是好是不好,完全是看现在行为的表现是善是恶,所以吾人现在的一切行为活动,对于未来的新生命,有著很大的关系,不可稍为有点大意,而应积极的努力向善,以求获得美满的新生命! 因为因果通于三世,所以生命循环不息,在循环不息中,要想找个生命的开始,却又是绝对找不到的,所以佛法说为无始生命的狂流。众生于生命不息的奔放中,不能没有它的行为活动,有了行为的活动,就构成业力存在,其存在的业力,必然要感果的,若不感果,必然是造了其他业力混和其问,或者别造其他强有力的业因,使此所造之因应感之果,暂时不得生起。世人不了解这点,或以一时的得失,而疑因果无凭,或以愚迷的看法,以为报应有爽。这都是对于因果信心的不够,假定能够对于因果深信不疑,不但不会生起这样的疑念,而且一定会积极的去创造善因,和集善缘,以期生于善果。因此,在这世间做人,应本现前活泼泼的一念心,自由抉择所当行的善行。 结论 本于上面所说,我们可以知道:佛法对于因果法则的肯定,决不如一般人所想像的是迷信,而实是对于人类行为价值的肯定。在这人类世界,要想做个自由人,不甘听命于命运的支配,不愿受到大力者的指挥,更不否定因果的事实,你就得确信自己身心行为的价值,从合于因果事理的身心活动中,净化自己的身心,使自己的合理行为,成为改善过去,开拓未来的力量。总之,佛法以因果律,应用为有情行为责任的根据,所以吾人的行为活动,必须予以特别的注意,不可让他有不良的行为表现,我们的生命就可逐渐向上升华,而终于完成最高尚最圆满的人格。现实存在的一切,都是因果的呈现,希望诸位对于因果法则,不要有丝毫的怀疑,而从因果的深信中,改善自己的人生,创造理想的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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