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智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把握

作者:蔡智玉发布日期:2012-09-27

「蔡智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把握」正文

【摘要】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是其刑事可罚性的前提,而危险性的大小则应成为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应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此外,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危险大小还取决于被告人的驾驶能力、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及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等因素,这些情节在确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时均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危险犯;量刑情节

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案件,入门槛低而又多发,[1]如何正确、恰当地适用量刑情节,确保准确量刑,是刑事审判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次调研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河南省判决的醉酒驾驶案件及部分省外案例共59件[2]进行对比分析,对影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情节进行了归纳,并对相关量刑情节的运用进行了论证,对醉酒驾驶案件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原则提出了建议。

一、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设置量刑情节的必要性

根据理论界的通说,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一种犯罪构成是危险犯,而且是抽象危险犯。[3]抽象危险犯是将一个带有典型危险性的行为方式作为刑罚制裁的原因,而与实际上是否出现危险状态无关。[4]醉酒驾驶行为一经实施,即对法律要保护的对象造成危险状态,即可构成犯罪。虽然实际上是否出现危险状态或发生危害结果不是醉酒驾驶构成犯罪的要件,但行为的危险性仍然是其刑事可罚性的前提和根据,也不能否认行为给刑法保护对象所造成的危险状态的客观存在。在司法过程中,由法官依据表现行为特征的相关量刑情节,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状态进行审查和判断,不但可能而且十分必要。理由是:

首先,将醉酒驾驶行为的犯罪构成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使得刑法的防卫线被过分扩张,从刑法的谦抑品格和罪责原则出发,运用具体犯罪情节对其可罚性进行节制,对于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刑罚的负面效应,避免定罪过滥。

其次,由于被告人醉酒程度、驾驶能力、驾驶车辆的安全特征及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等不同,被告人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在客观上肯定会有程度上的差异,根据这种危险性大小,分别给予不同刑罚,才能确保罪责相当,罚当其罪。[5]

二、59起案例的主要量刑情节归纳

从现有收集的59起案例看,在对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量刑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情节:

1.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主要体现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后,含量越高,量刑越重,含量低的,则量刑较轻。如:(1)周口市郑佰祥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98.4mg/100ml)驾驶轿车被查获,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2)信阳市明安兵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29.32mg/100ml)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3)安阳市王常科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驾驶面包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4)濮阳市濮阳县刘振华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03.5mg/100ml)驾驶轿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5)许昌市襄城县李耿超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233.11mg/100ml)驾驶轿车,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案例如:(6)濮阳市濮阳县王常青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94.6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7)濮阳县马松鹤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99.76mg/100ml)驾驶摩托车,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较典型的案例如北京刘某危险驾驶案[6]、山东省济南市孔庆勤危险驾驶案[7]、江苏省无锡市吴某危险驾驶案[8]等,血液酒精含量均在80―120mg/100ml之间,均判处拘役一个月;江苏省连云港李某危险驾驶案[9]、江苏省南京市王树宝危险驾驶案[10]、北京市李俊杰危险驾驶案[11]等,血液酒精含量均在120―160mg/100ml之间,均判处拘役二个月;江苏省常州市何某危险驾驶案,血液酒精含量为378.6mg/100ml,判处拘役四个月。[12]

2.驾驶车辆类型及安全状况。醉酒驾驶摩托车、轿车、客车、货车等不同车型,所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害后果也不相同,对于车辆本身的危险性相对较小的,同等情况下量刑较轻,反之则较重。比如:(1)信阳市淮滨县丁志华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驾驶两轮摩托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2)周口市王建兵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86.6mg/100ml)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3)周口市鹿邑县李山虎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93mg/100ml)驾驶大货车,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案例如:(1)江苏省常州市陈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陈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301.9mg/100ml)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轿车相擦,法院认为相对来说摩托车危害较汽车小,因此判处拘役两个月[13](2)江苏省南通市马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马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0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判处拘役两个月;[14](3)海南省海口市苏宝龙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苏宝龙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闯红灯后与一出租车发生相撞事故,判处拘役三个月,法院将驾驶报废车辆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15]

3.是否无证驾驶。在多起案例中,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均将无证驾驶作为一项从重情节对待。比如:(1)驻马店市潘森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5.71mg/100ml)无证驾驶摩托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2)平顶山市宝丰县王学敏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5.3mg/100ml)无证驾驶微型客车,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1000元;(3)濮阳市范县王全生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32.51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案例如:(1)海南省海口市姜海舟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69mg/100ml)无证驾驶轿车被查获,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16](2)海南省海口市郭向存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无证驾驶轿车,追尾到前面的小轿车,判处拘役两个月;[17](3)浙江省嘉兴市龚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无证驾驶,在公共停车场内同一停放轿车相撞,判处拘役两个月。[18]

4.驾驶行为发生时的交通状况。醉酒后在人流量较大的路段驾车行驶,对其他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性更大,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从重处罚。比如:(1)鹤壁市淇滨区申培法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驾驶两轮摩托车,判决认为被告人系驾驶摩托车且行程较短,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2)鹤壁王小山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43mg/100ml)驾驶面包车撞到有多名工作人员在内的超限检查站,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3)南阳市镇平县孙玉合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74.56mg/100ml)驾驶摩托车在闹市区道路行驶,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4)镇子县李晓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03.12mg/100ml)无证驾驶摩托车并且在闹市区道路上行驶,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案例如:(1)新疆克拉玛依王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83.06mg/100ml)驾车被查获,法院认为其行为发生在23时45分,系夜深人静,道路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轻微,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19](2)云南省易门县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法院认为醉驾地点为中心城区的人流高峰期,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判处拘役二个月;[20](3)海南省海口市郭向存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驾驶轿车,追尾到前面的小轿车,法院认为在繁华路段、上下班高峰期醉酒驾驶,应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两个月。[21]

5.被告人在面对警察检查时的行为表现。被告人是否配合交警检查,体现了被告人对自己醉酒驾驶行为的认识,是主观恶性的重要表征,对于拒绝交警检查或逃逸的,一般考虑从重处罚。比如:(1)周口市太康县刘团结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26.9mg/100ml)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拒不接受酒精测试,被带至交警大队抽血时趁机逃跑,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1000元;(2)义马市王文建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22.1mg/100ml)无证驾驶轿车,被民警拦查时强行闯卡并驾车逃窜,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省外案例如:(1)温州黄海春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15.5mg/100ml)不顾劝阻驾驶车辆,起步时擦碰到路人后逃离现场,被查获后拒绝交警调查,法院认为“应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22](2)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李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99mg/100ml)无证驾驶轿车,在交警检查时抗拒检查,并欲再次启动汽车逃跑,判处拘役四个月,体现了从重处罚。[23]

6.是否违章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及在事故后的表现。对于醉酒驾车导致发生事故、逃逸的,一般都予从重处罚。比如:(1)信阳尹国军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为304.6mg/100ml)小型客车与一出租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2)驻马店市黄献中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49.63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将路边人员撞至轻微伤,虽赔偿被害人损失,考虑从轻处罚,仍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2000元;(3)平顶山市宝丰县杨新奇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20.78mg/100ml)无证驾驶微型客车,发生与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省外案例如:(1)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臧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99.5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轿车相撞,判处拘役两个月;[24](2)山东省费县田军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驾驶轿车将一路灯撞坏,后又驾车逃逸,判处拘役二个月;[25](3)浙江省温州市胡基林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驾车,追尾撞上前方出租车,判处拘役三个月;[26](4)山东省淄博市崔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80.8mg/100ml)驾驶轿车,撞上另一轿车后逃逸,在另一路口又撞上另一辆等红灯的车辆,判处拘役四个月;[27](5)江苏省常州市时一兵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58.1mg/100ml)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名行人受伤,并无故离开现场,判处拘役四个月;[28](6)江苏省无锡市周某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双方受轻微伤,判处拘役一个月;[29](7)天津穆某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90.74mg/100ml)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逆行与一小轿车相撞,判处拘役三个月。[30]

7.是否具备赔偿损失、悔罪、自首等普通情节。比如:(1)驻马店市常俊文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368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将一行人撞至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考虑到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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