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平:我们所憎恨的思想」正文
一、案情简介
(一)事实与背景
2006年3月3日,家住马里兰州的艾伯特・斯尼德(Albert Snyder)得知了一个不幸的消息:他的儿子马修・斯尼德(Matthew Snyder)在伊拉克战场上因为一次事故而牺牲。马修年仅20岁,生前是海军陆战队准下士(lance corporal)。2006年2月, 马修随同他所在的部队前往伊拉克。然而,到那里还不到一个月,他便不幸牺牲。悲痛之余,斯尼德一家决定于3月10日在当地的天主教堂为马修举行葬礼,并在当地的报纸上发布了讣告,公布了葬礼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等信息。[1]
艾伯特没有想到的是,马修的葬礼却引来了一些陌生人的“抗议”。3月10日,正当葬礼在当地的天主教堂举行之时,在离教堂大约1000英尺的街道旁边,出现了七八个举着标牌“抗议”的人。牌子上写着的,则是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标语:“为死了士兵而感谢上帝”, “为9・11感谢上帝”,“上帝憎恨美国”,“上帝憎恨同性恋”,“同性恋组成的军队”,“上帝憎恨你(们)”,“你(们)将会下地狱”,“没有拯救只有诅咒”,“天主教教士性侵男童”……由于抗议的地点与教堂之间有一些建筑物,参加葬礼的人并不能看到抗议者。后来,送葬的车队在距离抗议的地点大约有两三百英尺的地方经过,但车上的人也只能标牌的顶端,而看不到标牌的具体内容。
虽然这些抗议的人在当时并未引起艾伯特的注意,但他们显然吸引了路人的目光,以及一些媒体的关注。当天晚上,当地的一家电视台报道了马修葬礼的情景,其中包含着关于抗议者的片断。也正是通过电视报道,艾伯特得知有人在他儿子的葬礼附近抗议。这让他很是苦恼:这些人与自己素不相识,为什么要在这样的时间和地点抗议?
原来,这些抗议的人,都来自堪萨斯州的一个叫Westboro Baptist Church(以下简称WBC)的小教会。该教会由弗莱德・菲尔普斯(Fred Phelps)于1955年创立,截至2007年大约有七十名成员,其中约五十名都是他的子孙后代。在过去的五十多年间,弗莱德一直是该教会唯一的牧师。该教会的成员们信仰的核心宗教观点,可以用他们的网站的域名来概括:“上帝憎恨同性恋”(http://www.godhatesfags.com)。他们认为,美国(特别是美国军队中)对同性恋的容忍,必将招致上帝的惩罚。多年来,在菲尔普斯牧师的率领下,WBC的成员在全国各地以抗议的方式宣扬他们的观点。[2]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许多人都曾成为他们抗议的对象:例如,在1996年的总统大选中,他们公开反对克林顿连任,主要原因就是克林顿政府支持同性恋者的权利;在1997年1月举行的总统就职典礼期间,WBC的成员举着写有“上帝憎恨同性恋”、“忏悔或灭亡”等标语的牌子在典礼现场抗议,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3]
近年来,他们比较“偏爱”的一种示威场合,则是各类葬礼,特别是那些因为自然或人为的灾难而去世的人的葬礼。据统计,在过去的20年间,WBC的成员曾到至少600个葬礼附近抗议。[4]他们之所以选择这样的场合,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战略”考虑:参加葬礼的人,心情大多比较沉痛,而他们则反其道而行之,不但不对逝者表示同情,反而宣称此类灾难或死亡是上帝对美国的惩罚;这样的做法显然会引发争议,进而引起媒体的关注,而这恰恰是他们希望发生的――借助媒体的报道,使更多的人了解他们的观点。
在马修葬礼附近的抗议,实际上不过是WBC多年来所进行的无数抗议中的一例。2006年 3月8日,当WBC的成员在报纸上看到马修的讣告后,他们很快就在自己的网站上宣布他们将要去马修的葬礼附近抗议,并宣称“全能的上帝杀死了马修・斯尼德准下士。他死于耻辱,而非荣耀――因为一个同性恋的国家已经被下咒”。果然,3月10日,菲尔普斯牧师带着他的两个女儿和四个孙子孙女如期而至。在马修的葬礼开始前大约还有半个小时的时候,他们就举起标牌,并唱起圣歌……
在现场抗议之后不久,WBC的成员又在他们的网站上发了一些“叙事诗”(epic),斥责艾伯特和和他的前妻(马修的母亲)没有好好教育马修。该“叙事诗”宣称:马修来到这个世界,乃是上帝对斯尼德夫妇的恩赐,他们有义务教导马修“为上帝服务”;但斯尼德夫妇不但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反而“教导马修违抗他的创造者[上帝],教导他离婚、通奸”……而马修的死,正是上帝对他们的惩罚。[5]
当艾伯特在网上看到WBC制作的“叙事诗”的时候,他再也抑制不住自己的悲愤情绪了。据他自己的说法,他当时就“呕吐”了,并且“痛哭了大约三个小时”。平静下来之后,他决定向法院起诉,为自己讨回公道。
(二)审理和上诉过程
2006年6月5日,艾伯特将WBC和菲尔普斯牧师告上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理由是WBC对他儿子的葬礼进行骚扰,对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2007年2月23日,艾伯特又将菲尔普斯牧师的另外两个参与抗议的成年女儿追加为被告。
在经过一系列初步的法律程序之后,2007年10月22日至30日,该案在位于马里兰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艾伯特描述了自己在精神方面受到的严重伤害:每当想到他去世的儿子,他的脑海中就不由自主地浮现出WBC的成员们在葬礼附近抗议的情景;他对WBC的行为感到愤怒,常常为此而地流泪,有一段时间甚至病倒了。事实上,在法庭上作证时,艾伯特的情绪就显得很不稳定,他的身体不停地颤抖,多次泪流满面,甚至一度因为过于激动而不得不暂停作证。专家(包括艾伯特的主治医生)也证实艾伯特所受精神伤害使他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同时也使他先前就有的糖尿病进一步恶化。[6]
2007年10月31日,陪审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裁定WBC向艾伯特支付1090万美元的赔偿(包括29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以及8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在判决做出之后,被告提起了若干审判后动议(post-trial motions),包括减免赔偿额(remittitur)的动议。[7]2008年2月4日,初审法院的法官将赔偿金额减少到500万(其中损害赔偿的数额未变,而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则减少为210万)。
WBC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上诉到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在2009年9月24日做出决定,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认为,即使假设WBC的行为构成侵权,他们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他们的抗议行为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初审法院所犯的错误在于:它允许陪审团决定本案中的言论(标牌上的标语以及网上的“叙事诗”)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应该由法官(而不是陪审团)来决定。[8]2010年3月30日,上诉法院进一步要求,原告艾伯特必须向WBC支付16510美元的诉讼费用。
艾伯特不服,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10月6日,最高法院[9]听审了该案。在2011年3月2日公布的判决意见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8:1的投票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这也就意味着,经过长达五六年的官司之后,艾伯特最终还是不能从WBC那里得到任何赔偿,反而要向后者支付高额诉讼费用。不过,与上诉法院不同,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仅考虑了WBC在葬礼附近抗议的行为,而没有考虑“叙事诗”。[10]本文下面的部分,将结合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的意见,对本案中涉及的主要的宪法和法律问题加以剖析。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联邦宪法是最高的法,其他一切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马里兰州的侵权法是否违反了宪法。艾伯特认为,WBC的抗议行为扰乱了他的儿子的葬礼,对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WBC的成员则认为,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他们有权用抗议的方式表达他们在特定问题上的观点,不必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如果要求WBC依据州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是否构成对他们的宪法权利的不正当的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出版自由……”。该修正案被认为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但是,其他所有可能对其他人产生影响的自由一样,言论自由也不可能完全不受限制。之所以如此,至少部分原因在于: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一个公民在行使其权利的时候,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或者社会整体的利益。所以,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防止不正当损害的发生,就必须对言论自由做出一些限制。
难题在于:在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在何种程度上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加以限制?对于这个问题,也许可以给出一些抽象的、原则性的回答,但在具体的案件中,总是需要考虑一系列具体的事实因素。就本案而言,最高法院在判断第一修正案是否能够使WBC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着重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为言论的性质;其二为政府限制言论的方式。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加以分析。
(一)言论的性质:“公言论” v.“私言论”
依据美国的判例法,当一个人的言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该言论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程度,与该言论是“公言论”还是“私言论”有一定的关系。所谓 “公言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与之相反,“私言论”则是那些不涉及公共事务,而仅仅与个人事务相关的言论。[11]相比之下,“公言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程度较高,而“私言论”所受的保护程度则较低。
之所以要区分“公言论”和“私言论”,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有关。依据美国法律界主流的解释,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社会中关于公共事务的各种不同的观点都能得到表达,从而促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实现民主自治。所以,“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乃是‘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核心’”,[12]或者说,此类言论“在第一修正案[所欲促进]的价值中占据着最高的位阶,因而也值得特殊的保护”。[13]与之不同,“私言论”则与民主自治没有多大关系,对于此类言论的限制也不会威胁到人们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而活跃的辩论,所以第一修正案对“私言论”的保护也比较弱。[14]
在具体的案件中,要判断某一言论究竟是“公言论”还是“私言论”,可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有些言论可能既涉及公共事务,也涉及私人事务。尽管如此,美国最高法院还是确立了一些指导原则。在1983年的Connick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在判断某一言论是“公言论”还是“私言论”的时候,必须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包括言论的内容,以及发表言论的方式和背景等。[15]
本案中,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们认为,WBC的抗议是一种表达性行为,属于“公言论”的范畴。首先,WBC的成员们所举的标牌上的内容,都与公众关心的问题相关:美国及美国公民的政治和道德行为,美国的命运,军队中的同性恋,以及天主教教士的丑闻。这些标牌反映了WBC在这些问题上的立场。虽然其中几个标牌(例如,“为死了士兵而感谢上帝”,以及“你(们)将会下地狱”)似乎与马修有关,但这并不足以改变WBC的抗议的主要内容与公共事务相关这一事实。其次,从WBC的成员们所选择的表达方式来看,他们是在靠近公共街道的地方以和平的方式抗议的,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他们是为了向公众传达他们对于公共事务的看法。[16]最后,就本案中表达行为的背景而言:在此前的二十多年间,WBC就曾在600多个葬礼附近抗议,而且他们使用的标牌也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