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岩:生态文化背景下的俄罗斯环境立法」正文
半个世纪以来,所有关于同自然界的复杂联系和相互关系的科学,都让渡于与周围环境的和谐共处的相互关系学说之中。随之而来,社会生态、人和自然的相互关系问题,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安全成为了首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一国面临的问题,也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为此,2003年时任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俄罗斯联邦议会所作的国情咨文中阐述俄罗斯对该问题的立场:“今天必须围绕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加以整合,目的是为了使俄罗斯能够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在世界经济发达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家中占有重要位置。在进行科学研究时,要确立国家政治基本方向,构建生态安全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并应当确立使得这种理念得以实施的方法和途径”。[1]
一、俄罗斯生态文化和生态法制
考察人类的文化史可以发现,人类已走过了太古时代的自然文化,迈过了古代社会的人文文化,正在经历工业文明时代的科学文化。[2]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海克尔把“研究有机体与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命名为生态学。生态学虽然仅有百年的历史,但从这一科学产生之日起就紧密地同人类的社会生产生活联系在一起。在以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后现代工业文明时代,人类一方面向大自然无休止索取自然物质财富的同时,另一方面还把大自然作为排放废弃物的垃圾场。由于人类工业化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改变,直接造成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与资源短缺为表现的自然价值的严重透支。特别是近50年来,人口、环境、资源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人类失去了敬畏自然和尊重生命之心,不断地消灭其它物种和生命,正在成为“生命的独行客”,再难享受到与其它物种和生命共存共娱的欢乐。“自大的人类亵渎神灵、失去信仰、放逐崇高,正在成为一个精神无所归依、失去终极关怀的精神流浪者”。[3]1972年6月5日,随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和《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发表,人类开始重新审视与大自然的相互关系,开始了由“科学文化”向“生态文化”的探寻,人类的文化史从此开启了崭新的一页。人类开始转变了过去的“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学会从“生态价值观的视角”来重新认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文明史也开始经历了由“工业文明”时代向一个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变迁。
1.俄罗斯生态文化及其历史溯源
生态文化是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文化,它代表了人与自然环境关系演进的潮流,它的出现引发了人的价值观、世界观等的一系列的变革:生态文化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代替人统治自然的价值观;用尊重自然、敬畏生命的哲学,代替人类中心主义哲学;用关于事物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生态世界观代替机械论、元素论;此外,生态文化还引发了人类思维方式的革命,整体的生态学思维如莱昂波尔德等提倡的“象一座山那样的思考”代替机械论的分析思维。[4]这一转变已经在人类的生活的各个领域中表现出来,它是全方位的、深刻的人类文化革命和创新,是人类文化的必然走向。
生态文化是以生态价值观为指导的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精神和社会制度。更广泛意义上的生态文化是人类的新的生存方式,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存方式。[5]生态文化是从人统治自然的文化,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化。一万年前,人类的“农业文明”代替“渔猎文明”;三百年前,以工业革命为标志的“工业文明”代替“农业文明”。二十一世纪,“生态文明”将替代“工业文明”,成为人类文明史上的“第三次革命”。
生态文化按照俄罗斯生态学家尤・列・赫顿采夫的观点,“生态文化包含生态学知识,领会大自然是生命和美丽景色的源泉、是与大自然交往所积累的精神财富和美感享受、是认识到保护自然的重要性、鉴别一切活动是否保护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的能力、保持对自然保护的浓厚兴趣、履行保护自然义务的素养”。[6]
俄罗斯是个非常重视生态保护和生态文化建设的国家,保护生态环境是俄罗斯人民的传统美德,构建社会的生态文明和确立生态安全制度是俄罗斯国家建设的目标和方向。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俄罗斯民族情结中对大自然怀着深厚的感情。俄罗斯文明实源于森林文明,俄语中的村庄“деревня”就是树木的意思。因为,无数的村庄构成了俄罗斯国家的最早雏形。13-15世纪,也正是因为俄罗斯茂密的森林,才延缓了蒙古和鞑靼人铁骑侵略俄罗斯的速度和进程。因此,俄罗斯国家和民族的形成过程本身就紧密的同大自然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尽管当时对森林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更多出于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保护国家的经济、军事、税收利益的目的。[7]
俄罗斯地大物博,拥有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广袤的领土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但是俄罗斯人从来就没有懈怠过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早在17世纪的俄罗斯,俄罗斯民族已经形成了对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和对生态公共环境保护的意识。1635年8月28日沙皇曾颁布诏令:“禁止用捕兽夹子捕捉海狸和水獭”[8],以防止该物种灭绝。对捕猎的方式、可以捕猎的动物种类、以及捕猎工具的尺寸等就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1640年米哈伊尔・费多罗维奇・罗曼诺夫[9]下旨:“死亡的马匹及其它牲畜应在市效外空旷处深埋,市内街道上及市效村镇各处不得有死牲畜”。[10]当年,彼得大帝开疆扩土,需要木材,但每砍伐一棵树木,一定要栽种两棵。到现在俄罗斯仍然保留这一传统,砍伐一棵树,要栽种十棵。由此可见,俄罗斯的生态文化有其厚重的历史传承性。
到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时期(1917年―1991年),这个时期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加以规定。20世纪60年代,俄罗斯联邦制定和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生态立法史上的第一部专门用于调整自然保护关系的综合性法律――《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保护法》,对俄罗斯联邦各种主要自然资源的利用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中详尽规定了如何开展生态教育,提高公民生态保护意识和修养等。该法的制定不仅为俄罗斯联邦生态立法找到一种新的立法形式,同时也推动了俄罗斯联邦生态立法进一步发展。在1970年至1982年间,苏联进行了大规模的生态立法编篡工作,对生态立法进行了足够的科学研究。1970年颁布了《苏俄土地法》,1972年颁布《苏俄水法》,1976年颁布《苏俄地下资源法》,1987年《苏俄森林法》,1982年《苏俄保护大气层法》和《苏俄保护和利用动物法》这些法律后来成为了苏联及其各加盟共和国土地、水、森林、山脉等立法的基础。随着1968年《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土地法大纲》的通过,水、森林、山脉各领域的立法开始独立发展,并获得科学的认证和正式的承认。
由于苏联时期单一的所有制形式所决定,在调整生态法律关系时,主要采取的是通过苏联及苏俄政府的决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指示来实施的。此时的俄罗斯生态文化表现出政府主导下的行政色彩。
俄罗斯联邦时期(1991年―至今),以1993年新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契机,无论是俄罗斯的生态立法,还是俄罗斯生态文化在俄罗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此阶段,俄罗斯制定了并逐渐完善了科学的生态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了一整套培育新时期俄罗斯生态文化的发展的现实机制,俄罗斯民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水平、生态文化素养、生态道德观念和生态法制观念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提高。在当代的俄罗斯法学界,以生态整体观为视角的法学流派已经形成,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以西方生态哲学和后现代主义哲学的“主客一体”出发,并融入了东方“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思想精髓,力主法律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采用“法律整体观”代替传统“法律主体观”。俄联邦生态法学的伦理基础和价值理念也经历了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向“人类生态共同利益中心主义”的时代变迁。[11]
“人类生态共同利益中心主义”强调,人类的活动以不损害生态环境为前提。把人类由生态自然的征服者改变成为生态自然的普通成员和公民。人类必须对其同伴――自然界的其他部分予以尊重,人的行为应当有益于万物的共存。对自然尊重的基础,不仅是人类的同情心和意愿,不仅是因为人类的利益和自然对人的工具价值,应从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完美出发,采取符合规律的行动。整个社会利益应由“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离开了生态自然就无法生存和发展,而只有生态自然的利益得到了维护,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将自身的利益与生态自然的利益融合在一起,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才能使人类社会得以永续发展。[12]
在当今世界工业化进程仍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过程中,俄罗斯人早已意识到:人应该以文化的方式生存,否定自然价值的文化,势必会造成自然价值的严重透支。生态危机的实质其实是文化上的危机,因此,对生态文化(可持续发展文化)的选择,是实现文化价值和自然价值的公平分配,是应对人类生存危机所做的必然选择。
2.俄罗斯生态文化的内容
俄罗斯的生态文化是一种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文化。俄罗斯生态文化的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树立生态道德观。生态道德扩展了道德功能的调整领域,把传统道德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扩展到调整人和人以及人和自然关系,重视道德保护环境、保护自然的功能。生态道德强调,人对自然拥有道德和义务,应该在尊重自然、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前提下,规范人在自然界中的行为,并利用道德调控人类行为的约束力量,让人们能够自动自觉地关心自然,维护自然良好的生存状态,从而使人和社会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性得到真正的提高。首先,生态道德的评价依据、评价标准朝着生态化的方向发展,生态道德要求人们树立崭新的生态意识,规范人对自然的行为,启迪人们的道德悟性,让人们能够用生态智慧和理智素质来预见、控制、驾驭发展,使之能与自然之间趋于和谐有序,从而进行正确的道义选择、道德选择。其次,生态道德要求人们的价值导向朝着生态化的方向发展。要求人们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技术处理的手段方法及发展成果的评价上都把是否增加对自然的关注与热爱,是否具备生态道德,是否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作为首要的价值选择。
俄罗斯生态道德的内容主要包括:首先,确立爱护并尊重生命和自然界生态伦理基础和人与自然的平等观。2002年1月10颁布的《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公民必须爱护环境和自然,善待自然,珍惜自然财富”。俄罗斯的生态伦理观以尊重和保持自然生态环境为宗旨,着眼于未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在强调人的自觉和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存共融的同时,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强调,在改造自然过程中要保持自然的生态平衡和人类利用自然的代际平衡。
在俄罗斯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既是公民的义务,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俄罗斯环境保护法》规定,每个公民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13]对环境保护权利的规定是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一大特色,体现了俄罗斯人在生态保护方面体“人与自然的平等观”的价值取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国家的问题、社会的问题,更是每个公民的问题,在生态保护方面,即使国家某些不当行为不利于环境的保护时,作为公民有权主张自己对生态保护的权利。比如:中俄安大石油管线,其中就涉及生态保护问题,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为了打消民众的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生态灾难的置疑,专门在电视上做了相关说明并聘请生态专家进行了相关生态安全论证。
俄罗斯生态道德强调人与自然的生存平等,利益平等和发展平等。它不是一味强调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而是要寻求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并把经济、社会、生态看成是一个三位一体的复合系统,寻求系统的稳固和增效。生态道德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准则,把人与自然是否和谐作为一种新的思维方式来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最终起到规范人们对自然行为的作用。
其次,促进公众生态意识和生态道德修养的提高。生态意识是指人们为谋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形成的一套思想观念,俄罗斯提高公民的生态意识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公民的生态保护意识、能源节约意识、消费简约意识、亲近自然意识、环境优化意识等。它的基本价值观与信念是:自然界是一个有机共同体,人类只是这个系统中的一部分。人必须尊重自然规律,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