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霞:农村社会转型中的婚姻关系与妇女自杀

作者:郭俊霞发布日期:2014-01-01

「郭俊霞:农村社会转型中的婚姻关系与妇女自杀」正文

内容提要:以鄂南崖村为例,可以透视农村社会转型中的婚姻关系变迁对妇女自杀的影响。世纪之交之前,虽然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在观念上普遍被人接受,但尚未能广泛体现在婚姻关系实际中。面对男性的家庭暴力、婚外性行为、赌博等,妇女只能“闹离婚”而很难真离婚,不少妇女在走投无路之下选择自杀。世纪之交以来,由于社会流动加剧,妇女有了“逃婚”的现实可能性,加上农民观念的变迁,妇女主动离婚日益普遍且变得容易。妇女在婚姻市场中越来越占有优势地位,农村婚姻关系也变得富有情感性,甚至性愉悦也具有了一定的正当性。在此背景下,婚姻关系再没有导致过妇女自杀。诸种变化表明,农民正从生育孩子、延续香火的传统生活价值中解脱,在以平等及情感为基础的家庭生活中重新寻找归属,大胆追求个人现世的幸福。

关键词:妇女自杀婚姻关系农村社会转型

妇女自杀是当前自杀社会学研究中关注相对较多的问题,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角度。一是妇女自杀率的变化。例如,景军等人基于收集的全国自杀数据,认为全国农村妇女的自杀率不断下降,这与经济发展、妇女的流动迁移有着紧密的关系。①刘燕舞则指出了妇女自杀率与离婚率的反比关系。②二是从家庭权力斗争和权力结构中分析妇女自杀的原因。例如,吴飞受西方生命观的启发,从中国经验中的“过日子”概念出发,将妇女自杀行为放在“过日子”的“家庭政治”的权力斗争过程中进行分析。③陈柏峰、刘燕舞、桂华等人则侧重于从代际关系、大家庭及家族等结构性权力关系来展开对妇女自杀的分析。④这些研究对本文都有重要启发意义,但这些研究大多忽视了从农村社会转型过程来看夫妻婚姻关系本身对妇女自杀的重要影响。夫妻关系处在家庭、宗族结构性关系之中,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变化,更能凸显社会结构性关系、权力结构对妇女自杀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妇女的命运有了较为彻底的改变,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不再停留在意识形态口号的层面,而已经是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妇女地位的变化,直接带来了婚姻关系的变化。女人处于从属地位,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庸,这样的时代一去不返。从整体上讲,夫妻关系越来越融洽,妇女在家庭和村庄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本文以近年来在全国多个省农村调查的质性感受为背景,以笔者和陈柏峰等人2008年暑假、2012年年底对鄂南崖村的调研为基础,呈现当前农村婚姻关系的变迁及其对农民自杀的影响。

崖村属通山县闯王镇管辖。通山县位于湖北省东南部,北距武汉市124公里,境内太平山为道教名山,九宫山为道教圣地。闯王镇地处九宫山北麓,距离县城32公里,因“闯王陵”而得名。崖村处于全镇的东端,是距离九宫山最近的村庄之一,有1300多口人。崖村由十个大小不等的自然村组成,其中九个是单姓村,村民宗族意识较强。通山民风淳朴,传统信仰有所保存,村民生活形态受市场经济冲击相对较小;这一地区森林资源丰富,地表保护较好。无论从自然生态,还是社会生态上看,这里都可以说是中国的腹地。然而,就是在腹地地带,在偏僻的山村里,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农村婚姻关系和妇女自杀发生了重大变迁。

一、妇女地位变化的一般情况

新中国成立之初,50年代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带来了一个妇女解放的高潮,其表现包括童养媳自由选择婚姻,大量已婚妇女选择自由离婚,新中国历史性地出现了第一波离婚高潮。这个高潮波及了鄂南崖村,村里有三对夫妇因此离婚。当然,这场离婚高潮不能完全被认为是女性的独立,因为很多离婚不过是男人喜新厌旧。在崖村的三起离婚案件中,有两起属于这种情形。无论如何,女性有了离婚的可能性,并事实上开始有人离婚。然而,贯彻《婚姻法》运动对于女性地位的变化不能被高估,因为此后离婚仍然是非常少见的事情。

人民公社制度在事实层面提高了妇女地位,使妇女在经济上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可能性。人民公社通过集体劳动和按人口的分配制度,让妇女可以走出家庭并有了新的出路。妇女可以参与公共事务,如参加妇联、参加生产队的会议等。虽然他们的积极性不如男人,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也不如男人重要,但毕竟能够走出家庭,走出繁琐的家务,这些对于改变男女不平等状况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集体经济的稳定给公共生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公共生活的直接目的虽然是推进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价值,但间接给了年轻人在社会活动中相遇的机会,这孕育了自由恋爱的气氛。⑤年轻人可以在自由恋爱中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对象。自由恋爱普遍改变了老一代人对待婚姻的态度。婚姻越来越成为年轻人可以参与其中的事情,而不像过去完全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时期,最普遍的婚姻形式并不是自由恋爱,而是“介绍”婚姻。男女双方往往是在亲戚或媒人的引介下见面,但是他们在其中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

年轻人(尤其是女性)对自己的婚姻有了发言权,这是一个质的变化。但与贯彻《婚姻法》运动一样,其效果不能被过高估计。至少到80年代,子女的意愿能否得到充分尊重,往往取决于父母的“开明”程度。很长一段时间内,围绕着年轻人的婚姻主导权,父母和年轻人之间有着较为激烈的争夺。在崖村, 80年代曾发生过一起未婚女性因婚姻关系问题而自杀的个案。一个女孩在订婚后,又有男青年追求她,于是她想悔婚,但父母不同意,在争执吵架后,这个女孩喝药而死。在闯王镇以及全国各地, 80年代这种事情并不少见,甚至到90年代还偶有发生。这反映了年轻女性还不能完全主导自己的婚姻,他们要受到父母和村庄舆论的支配,尽管她们已经意识到了自己应当成为婚姻的主人。诸多自杀和自杀未遂的实践表明,在很多情况下,她们往往只能以死抗争。

即使女性可依个人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也并不意味着婚后她就因此取得了家庭内的主导权,或者就和男性一样对家务有了决定权。事实上, 60年代和70年代结婚的大部分家庭,男性还是掌握着家庭事务的最终决定权。他们常常发生冲突,冲突往往导致男性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与婚姻关系成立的形式并没有关系。在自由恋爱基础上的婚姻和家庭中,同样存在家庭暴力;就比例来说,自由恋爱、介绍婚姻与家庭暴力也似乎没有相关关系。崖村的一个村民说:“我们这一代人,年轻时打老婆是治理家庭的重要方式。”而恰恰是他们这一代人,婚姻的命运把握在自己手中。

改革开放以后,集体化制度被废除,妇女重新回到家庭,村庄公共生活领域中逐渐很难见到妇女的踪影,除了村妇女主任象征性地出现在村庄政治舞台上。但经历新中国三十年的妇女,早已接受了男女平等的现代宣传,早已不知“三从四德”是何物,她们不再只是家庭中男人的附庸,而逐渐成为家庭的主导。分田到户以后,妇女成为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和家务的主要安排人,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由妇女而非男子来当家作主。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家庭结构日益变小,核心家庭成为主流,妇女有机会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男女的性格差异使得妇女当家的家庭能够快速致富,因为妇女在性格上惯于精打细算,善于操持家务,而男子则往往好逞一时之勇,喝酒赌博费尽家财。这样,明智的男人也乐于让女人操持家务。⑥这一时期,尽管妇女很难在村庄公共生活中有所作为,但在家庭事务中,尤其是家庭日常事务中,显然已经占据了支配地位。

到90年代,农村适婚青年中,男性远多于女性,男子因找不到对象而打光棍变得非常普遍,且在山区更加严重。这在崖村附近的一个村里表现得异常突出。这个村庄处于地势较高的山上,交通非常不方便,因此很少有姑娘愿意嫁进来,村里男子只有3 / 5左右可以娶到媳妇,其他人则只有打光棍。男女比例的不平衡,使得婚姻关系中女子的地位越来越高,而男子及其家庭往往只能委曲求全。这样,婚姻关系中男子及其家庭出的彩礼日益攀升。在崖村一带,目前彩礼已经涨到了3~6万元,而2000年时彩礼才8000元左右。当然,彩礼的快速增长,也与2000年后年轻人普遍外出打工而有了经济能力有关。除了彩礼攀升以外,为了娶媳妇,很多家庭可能会提供更优惠的条件,最典型的是建楼房。在崖村,建房子以前是年轻一代夫妻婚后的事情,现在越来越变成了婚前男方家庭的事情。而且,年轻的媳妇进入男方家庭后地位越来越高,在大家庭中不用承担家务,相反自己的家务常常由婆婆承担。

90年代以后,尤其是2000年以后,年轻人大量外出打工,年轻妇女亦是如此。这使得以周围几个村庄为基础范围的通婚圈的维系日益困难,村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地区甚至跨省婚姻。在这种婚姻形态下,女性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享有较为完全的婚姻自由。一方面,外出打工的年轻人选择跨地区婚姻,他们在婚姻中便不遵循地方性规范,而倾向于遵循现代的男女平等原则。而且,由于跨地区,这种婚姻常常不够稳定,嫁入的年轻媳妇稍不满意就可能选择“逃婚”。另一方面,外出打工也让已婚女青年有更多的选择,她们可能选择离婚或外出打工而“逃婚”来应对不成功、不满意的婚姻。离婚对农村男性却是致命的,因为结婚的成本太高,再婚的花费是一般家庭所无法承受的。在当前崖村的婚姻市场上,离婚的妇女可以找到初婚的男子,而离婚男子再婚的情形却不多见。这样一来,一旦妇女将离婚作为武器,男子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则必然下降。

总结来说,当前中国农村妇女的地位确实有了很大的提高。她们也许还很少积极参加村庄的政治和公共事务,但她们在家庭中常常占据主导地位。她们在农业生产中是主劳力,在打工经济中更是赚钱的主力。针对她们的家庭暴力几乎已经消失,而且从前那种认为“打老婆有本事”的舆论也已彻底改变,人们普遍认为“拿老婆撒气的男人没出息”。可以说,新中国在短短几十年,几乎彻底改变了数千年来男尊女卑的格局,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不再是意识形态宣传的空话,而是农村婚姻关系的现实。

二、世纪之交前的家庭暴力、闹离婚与妇女自杀

村民们感觉,世纪之交前后,村里的夫妻关系似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80年代夫妻之间吵架甚至打架都非常普遍,而90年代后这种现象日趋稀少,到今天几乎消失。崖村最后一起因夫妻冲突和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妇女自杀发生在2001年,而改革开放以来第一起离婚案件发生在1999年。这不是偶然,诸多现象表明世纪之交前后婚姻关系确实发生了较大变化。

村民至今对十多年前村里的夫妻冲突记忆犹新。一个村民说,在他关于童年的记忆中,至今还储存着邻居伯父暴躁的吼声、伯母低沉的哭泣声以及堂姐慌张的叫喊声。伯父母之间偶尔的争议往往会使矛盾升级,最终酿成家庭暴力。那时,妇女遭遇家庭暴力的诱因有很多,婚外性关系也许是其中最严重的一种。那时,男性如果有婚外性行为,他的妻子会在家中哭闹,但最终家庭会在父母、族人的劝告和对男人的警告中慢慢平静下来。女性一旦越轨,几乎一定会遭遇家庭暴力,而且这种家庭暴力还不会得到村民的同情和支持。赌博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另外一种情形,由此带来的家庭冲突十分突出。常常是妻子阻止丈夫参与赌博,或者在丈夫赌博输钱后唠叨。这些不但可能让输钱后的丈夫更加心烦,还会让丈夫在众人面前丢面子,引起丈夫的剧烈反弹,因此殴打妻子。妇女说闲话导致的暴力事件不多,但也偶有发生。在古代,说闲话是女性被“七出”的理由之一。世纪之交前,崖村这种观念仍然很强,人们认为妇女说闲话是丈夫没有“教育”好,因此给家庭带来了耻辱。丈夫为了保护家庭的名声,用公开的暴力手段来训诫自己的妻子。这种训诫暗示了夫妻关系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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