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_公孙丑章句下第八节读解

查阅典籍:《孟子》——「孟子·公孙丑章句下第八节」原文

  虽然是从棺椁的事一下子跳到攻伐燕国的事,但孟子的中心思想是连系着的,仍然在围绕着忠于职守这个问题。燕王私自将国家大权让给相国子之,子之也私下接受了燕国的大权,这就是燕王的不忠于职守了,也是燕王没有寻求到最佳行为方式。因此孟子举例说,比方说,有这样一个人,你很喜欢他,便不向国君奏准而自作主张地把你的俸禄官位转让给他;而他呢,也没有得到国君的任命就从你手上接受了俸禄官位,这样行吗?当然不行!如果都是这样,整个国家政体就乱套了。所以子哙、子之私下互相授受的事和这个例子是相同的。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君主,燕国才应该被讨伐。然而,孟子并不是支持齐国去讨伐它,因为当时的齐国,并不是一个施行王道、爱民的国家,它的情形也同燕国差不多,而这样的以暴制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燕国及其燕国人民的问题。所以孟子只有说:“只有代表上天管理人民的官员,才可以攻伐燕国。”因为要说杀人的话,只有法官才有权杀人,有权判处有罪的人的死刑。如果人人都恣意妄为地杀人,也就没有了人类社会的秩序。而要维持人类社会的秩序,那就是人人都遵守自己的职责。这与孔子的“正名”原则亦是同一道理。也就是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必须各自遵循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才能符合各自的做人的标准。而只有各自遵循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才能符合各自的做人标准后,人与人之间才能建立起相互亲爱的关系。如果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都违背了既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人与人之间是建立不起相互亲爱的关系的。然而,孟子也意识到自己的言论有“文过饰非”之嫌,因为,不论沈同以什么样的身份来问,他毕竟是齐国的一个大臣。所以才有后面的孟子辞职。

  沈同以其私问曰:“燕可伐与?”

  孟子曰:“可。子哙不得与人燕,子之不得受燕于子哙。有仕于此,而子悦之,不告于王而私与之吾子之禄爵;夫士也,亦无王命而私受之于子,则可乎?何以异于是?”齐人伐燕。或问曰:“劝齐伐燕,有诸?”

  曰:“未也。沈同问‘燕可伐与’?吾应之曰‘可’,彼然而伐之也。彼如曰‘孰可以伐之’?则将应之曰:‘为天吏,则可以伐之。’今有杀人者,或问之曰‘人可杀与’?则将应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杀之’?则将应之曰:‘为士师,则可以杀之。’今以燕伐燕,何为劝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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