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兰玉:网络伪舆情的成因及对策分析」正文
【摘要】当前网络伪舆情出现的原因主要有:网络的隐匿性及社会管理部门的缺位;网民的自律性差及社会新矛盾的出现。针对这些问题,要通过加强网民自律,实行网络实名制;形成联动机制,及时规范网络伪舆情;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保持信息的公开畅通等途径加以破解。
【关键词】网络伪舆情成因对策
网络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成为反应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网络舆情表达快捷、直接、多元、还可互动,因此可以使民意表达更加顺畅、便捷,但由于缺少与之相应的立法和规制限制,再加上网民身份比较隐蔽难以追查,及认识上存在一定偏差,所以网络自然也成为某些人发泄情绪的空间,从而出现一些具有失实、虚构、夸大或偏颇等特点的网络舆论,即网络伪舆情。针对这种现象,应及时进行成因的分析和对策的探讨,以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并进一步促进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
网络伪舆情的成因分析
客观原因。首先,网络的隐匿性是引起网络伪舆情的主要原因。由于网络自身具有隐蔽性、匿名性等特点,加之自律体系缺失和作用失效使“伪舆情”出笼失去了重要的约束。作为强制性规范的法律不多,作为没有强制性的自律性规范也不多,由行业组织制定并执行的准自律和准法律的管理规范占了主导地位。就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来说,目前我国的他律性(法律、政策、纪律、甚至口头传达的宣传精神等强制性)规范占了主导地位,而准法律或准自律性的规范几乎是一个空白。这种传统的内容管理模式固然有其价值,但也有难以避免的缺陷―既缺少弹性更缺乏传媒的自我约束,“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可能是较突出的问题。网民无需注册或不需要严格条件限制即可在网络上发帖、写微博、留言,以发表自己的各种见解和理论,发帖后,对何人发帖留言的问题难以追查和确认,即使依靠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如IP地址锁定、录像监控等,可以确定言论者所在,但却严重耗费了司法资源。
从目前来看,只有对于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伪舆情,公安机关等才会介入进行调查、处理,而其他的一些影响较小的网络伪舆情却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必然会触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他人或单位的声誉,严重者会造成一系列权利的损害。由此可见,网络的隐匿性是引起网络伪舆情的主要原因,必须从源头上杜绝网络伪舆情,加强网民的自律。
其次,网络社会管理部门的缺位,是导致网络伪舆情的深层原因。据《2011中国互联网年度数据报告》统计,截止2011年12月30日国内上网用户共计5.395亿。庞大的网上虚拟社会业已形成,但网上虚拟社会的管理却明显滞后和薄弱。就现况而言,网上虚拟社会的管理会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机构,如公安机关、宣传文化、电信企业及工商管理等各个部门,以上部门应形成统一调度、协调管理才能保证网络舆论的正常化和秩序化,以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但目前而言,真正起到管理和监督作用的部门很少,其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可能较多的是宣传部门和公安部门,再加之没有形成联动机制,只是各司其职缺乏协调性。因此管理部门的缺位和不协调可以说是导致网络伪舆情的深层次原因。
主观原因。第一,网民自身认识的偏差和行为的随意性是网络伪舆情的基本成因。随着网民数量的不断攀升,网民可以说是涉及到各行各业、各个阶层,网民的素质也呈现出参差不一的局面。相当一部分网民较为情绪化,有了矛盾和纠纷,不能认真客观全面分析情况,也不能及时借助法律武器解决纠纷和矛盾。而且,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而言,我国又具有“厌讼”的历史传承,所以,有些网民会利用网络这一廉价资源,借助其便捷性,随心所欲发帖、留言、写微博,以发泄自己的不满并借以寻求支持和同情,从而造成一些失实或有所偏差的网络舆情。如日前经济学家茅于轼发微博称其妹在申领营业执照时遭遇多方刁难,引起社会舆论的哗然,经调查该事件纯属子虚乌有,后茅于轼又改称是十年前的事情。由此可见作为名人尚且不能很好地规范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何况是其他普通的网民?
第二,社会新矛盾的出现,是引起网络伪舆情的导火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一些新的矛盾如资源分配、廉政、城乡融合、土地征用等社会深层问题不可避免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必然成为网络伪舆情的导火索。如房屋拆迁所引发的矛盾,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条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来规范约束拆迁问题,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也强化了对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但由于所涉及问题与矛盾往往较为复杂,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矛盾升级。比如某些拆迁户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利用网络发表自己的不满,可能虚构或夸大某些矛盾,煽动不知情的群众,形成一些群体性的网络伪舆情。而广大网民从目前来看,由于社会认知的某些偏差,往往倾向于弱势的一方,会形成情绪化的跟风,在网络伪舆情的基础上又会形成舆论审判,严重干扰政府部门的工作。
减少消除网络伪舆情的对策
加强网民自律,尝试实行网络实名制。对于网络伪舆情的规范而言,首先应加强相关立法,对网络伪舆情进行界定和等级的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对处理结果做明确的规定,然后就相关立法进行宣传和教育,使之内化为网民的内心信念和行为习俗,加强自律,以此来规范网民的行为,避免或减少网络伪舆情的出现。但同时也应看到,仅靠相关的立法很难确定网络伪舆情的散布者,因此在进行相关立法之前,应首先尝试进行网络实名制,以进一步约束网民自身的言行。
首先,可以借鉴银行的存贷款实名制制度,以及最近实行的火车票实名制制度,即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需要以自己的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作为注册登记的凭证,促使发帖者对自己的言论负起责任。还可根据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行情况,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和划分。根据网民是否发布或散播伪舆情及严重程度,依据相关的信息采集手段和技术进行分析,确定等级,并和网民的其它情况,如房贷、车贷、职务的升迁、招录等进行直接挂钩。所以在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基础上,也应进行信用评估和等级划分,建立一个各方面相互关联的完整的信用体系,使网民不发布、散播伪舆情不仅是出自对法律的畏惧,而更出自于自觉自律。
此外,加强网络监管。当前很多网站站长、论坛版主为了提升人气,而对管理工作比较松懈,对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也放任自流。结果使网络上人肉搜索、人身攻击、侮辱谩骂几乎无处不在,以身试法者、钻法律漏洞者都不在少数。如果有关部门对网站站长等关键人物加强管理,网络打手必然会显著减少。
形成联动机制,及时规范网络伪舆情。对网络伪舆情具有管辖权的部门不是单一的,至少涉及公安部门、电信部门、文化宣传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等,各个部门管辖权限也不尽相同。从目前情况来看,各个部门虽然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网络伪舆情进行了管辖和处理,但却由于缺乏互动,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和解决伪舆情的出现。针对这种情况,应尝试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以更好地解决网络伪舆情这一问题。
制定周翔的预案,确保危机一旦发生有序处理,争取绝对的主动权。以《网络舆情联动应急机制总预案》为总指导,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借鉴,将网络伪舆情分为四级,即1级(极为重大)、2级(重大)、3级(较为重大)和4级(一般)。依据危机的级别,充分调动与之适应的资源和力量化解危机,相应级别都由各个不同级别、不同范围的力量参与到危机应对中。
网宣办出面,对网络伪舆情日常监测加强监督,针对各部门的情况,对网络舆情进行分类整理进行日报告或者周报告,简要提供伪舆情监测的分析报告,向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反馈。也可以创建独立的“网络舆情内部信息系统”,由网宣办全方位管理,负责将每天监测的舆情信息,分门别类地反馈到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此信息系统,及时获得与本部门相关的最新网络舆情,并对这些舆情信息真伪进行鉴别,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当面临重大危机舆情时,要从各部门中选调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尽快融入网宣办的工作中。专业人士的加入,既能体现相关职能部门重视危机事件,也体现了政府高效高速执政的姿态,对尽早化解危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用好用足法律。比如刑法规定: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尽管该罪的门槛很高,但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些网络打手的行为已经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已经损害到了公共利益,司法部门就应该合法介入,不能给某些别有用心者玩弄伎俩愚弄公众的机会。
保持信息的公开畅通。有研究证明,每每权威信息缺失,小道消息的传播就有了可乘之机。因而,面对网络伪舆情危机的时候,必须利用传统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尽全力争取到传统媒体的支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实为一个有效之举措。通过新闻发言人,既向社会公布,向百姓传递了正确、权威的信息,又将信息内容归口到“新闻发言人”这一权威信息源。
【作者为邢台学院法政历史系副教授】
责编/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