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肉搜索让FBI黯然失色

作者:文静发布日期:2009-02-13

「中国人肉搜索让FBI黯然失色」正文

近日,美国《洛杉矶时报》的一则新闻使中国的人肉搜索再度成为大家的焦点。该报道称,中国的人肉搜索让国际刑警组织都黯然失色。“人肉搜索”是去年国内网络流行语之一,甚至一度成为网民们的问候语――你今天被人肉了吗?

从2006年初的踩猫事件,到2008年天价理发事件……一切都说明了人肉搜索的惊人力量,也验证了中国人的一句俗话:人多力量大。据统计,2008年中国的网民就达到2.89亿,今年将达到3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三分之一,而人肉搜索“团队”就是从如此庞大的网民中诞生。

中国式网上追捕 广受外媒关注

日前,美国《洛杉矶时报》生动地解释了中国的人肉搜索――中国最有名的侦探机构中的私家侦探很少睡觉,一直在无情地追寻猎物,让国际刑警组织都黯然失色。而且他们还是免费的。但在你考虑雇用他们之前,有一点比较困难。这些侦探都是网络在线人群,数百万人共同工作进行“人肉搜索”。这种方法融合了最先进和最古老的战术,而且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网络义务警员参与进来。

事实上,去年6年,国外媒体就对中国人肉搜索投向了关注的目光。英国BBC在报道有关中国“人肉搜索”的新闻时,直接把“人肉搜索”翻译成“human flesh search engine”,为了便于西方读者理解,BBC还加注了“witch hunt”(搜捕女巫),形容在中国如火如荼发展的“人肉搜索”,就像当年人们群起围剿女巫的行动。在美国,媒体为表达中国的“人肉搜索”,专门创造了一个短语“Chinese style internet manhunt”(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

针对国外媒体对人肉搜索的关注和理解,互联网研究专家认为,人肉搜索确实是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而且由于在国内,通过网络网民能较为自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也是人肉搜索能在中国如火如荼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实上,人肉搜索是网民新闻的一种形式,对社会中一些不良事件进行监督和鞭挞,这也是人肉搜索积极的一面,对社会发展有推动的作用。

法律界人士表示,事实上,在国外也有人肉搜索,但由于国外网民在个人隐私的认识上较中国网民全面。因此,国内大部分人肉搜索都将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较为个人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从而引起当前国内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讨论。

中国人肉搜索有三大特点

特点一:“破案”神速。只要有一段视频或照片发布到网上,人肉搜索引擎就会马上启动。数小时内,当中被搜索对象就会被曝光,甚至详细到他的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等等。

特点二:“侦察”能力强。这也是人肉搜索最令外国媒体惊叹的地方,只要透露某一细节,如事件发生的地点、照片视频当中透露的背景信息以及事件中主角的身体特征,网民就可通过这些细节进行追踪,最后将整个事情曝光。

特点三:“全民”总动员。人肉搜索的忠实粉丝脱胎于2.89亿的中国网民。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你不曾正式参与到人肉搜索当中,但你在网络上发布过的信息,或者告诉给身边朋友的消息,实际上就是在为某些人肉搜索事件积累信息。

“禁”,还是“不禁”

事实上,随着人肉搜索的日渐强大,已不可避免地触及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人肉搜索是否要管,该怎么管,自然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大众讨论的关键。

今年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对互联网正在兴起的“人肉搜索“进行管制,条例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该条例公布后,就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应。该条例在保护个人隐私这一点上固然值得认可,但应否就此完全禁止人肉搜索呢?事后,徐州人大在网站上进行了澄清,称该条例不影响公民行使监督权。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网络传播专家董天策表示,人肉搜索具有“中国化”的事物,当中存在积极的一面,例如曝光一些腐败、造假等的不良社会行为,推动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有不理性的一面,过度暴露个人隐私,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甚至为他人的日常生活、工作造成干扰。对于人肉搜索,有些观点表示应该禁止,但实际上,这是无法禁止的,政府部门等应该对其实施正面引导,提高网民的素质,让网民懂得如何用理性的方式表达对社会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另外,社会大众要懂得保护个人隐私,以免被一些网络上的不法分子利用。

法律界相关人士也认为,互联网不仅能广泛地搜集并分析信息,更能快速地让信息传播。所以在信息时代,公民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在透露个人信息时,要确定对方机构或个人是否可靠。当发现个人隐私被侵犯时,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据悉,人肉搜索第一案宣判后,北京市朝阳法院就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法院表示,“北飞的候鸟”网站(即大旗网)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4月2日才申请备案,长期脱离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督促下级单位对该网站进行查处。法院发现,网站对网民言论审查仅限于一般的、随机的、应投诉的事后审查,而此时侵权事实往往已经发生。

因此,法院建议有必要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进行适时监管。同时,法院还建议该部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倡导互联网上言论的理性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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