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 杨支柱:媒体封口费与公众知情权」正文
时间:2008年12月16日(周二)下午3点―4点
展 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系主任
杨支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韩长青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两位嘉宾好。欢迎来人民网舆情会商室。山西省霍宝干河煤矿的“封口费”事件是9月的事情了。这个事情已经处理。想必二位也看到了。有的报道称“封口费”事件是“中国新闻界耻辱的一幕”。请问嘉宾怎么看此事件?
“封口费”是社会的耻辱
杨支柱:个别记者收“封口费”恐怕是难免的。但一次矿难那么多记者收“封口费”,当然是中国新闻界耻辱。不过我认为不仅仅是中国新闻界的耻辱,也是所有中国人的耻辱。房间里有那么多臭虫,那不卫生的肯定不只是臭虫,肯定整个房间不干净,甚至整栋楼都不大干净。
展江:封口费的确是中国新闻界的耻辱,今年的事件大家之所以印象深刻,是因为记者戴骁军为一部分记者的腐败留下了铁证,而不像过去那样,停留在传说和转述的阶段。这说明中国新闻界本身鱼龙混杂,既有最优秀的记者,也有打者记者旗号,从事收受金钱,甚至利用灾难发财的人。
保障公众知情权,政府责无旁贷
主持人:请问嘉宾,新闻单位对于公众知情权应负什么责任?公众知情权有的叫社会能见度?我记得杨老师有句话,真记者就是真相记录者。
展江:要实现公众的知情权,新闻界当然是责无旁贷,但是公众的知情权需要法律保障,需要政府部门及时披露准确而全面的信息。关于企业的信息,除非涉及公众利益,否则一般不属于按照知情权的要求予以披露的范围。但是,我们现在地方政府和企业往往形成一个官商复合体,企业有了问题甚至是严重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不闻不问,甚至反过来压制媒体的报道和当地民众的披露。如果外地的媒体又不能来到本地从事采访报道,问题就更加严重。当然,有些人打着记者的旗号,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可能有记者证或某个媒体发给的工作证,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害怕曝光,就给他们封口费,问题的性质就更加恶劣了。所以,要实现知情权,地方政府不但不能压制媒体,而应该为媒体的采访报道提供各种方便。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地方政府的上述行为应该受到法律追究的。
杨支柱:新闻单位没有必须发布某一条消息、某一种或某一类消息的义务,对公众知情权负责任的应该是政府。媒体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第四种权力”不过是新闻人的自我陶醉,其实新闻单位不享有任何公权力。一家大报社的影响力当然比我杨支柱个人发言的影响力大得多,但是这种区别不过是一家超大的皮鞋制造商和一家制造皮鞋的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正如一家皮鞋制造厂并没有必须制造皮鞋的义务,新闻单位也没有必须提供新闻的义务。新闻单位努力提供真相就像皮鞋制造商努力提高皮鞋质量一样,是由于生存的压力和追求更高利润的动机决定的。
当然,说媒体没有给公众提供正确信息的义务,并不是说新闻记者没有报道的义务。新闻记者拿了新闻单位的工资,当然有进行报道的义务,并且应该努力提供尽可能准确的报道。但这不是对公众的义务,而是对雇主的义务。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就要解答公众查询,允许媒体报道,政府的秘密少了,人们行为可以根据预先公布的法律来预测其后果,社会能见度自然就高了。
“真记者就是真相记录者”这个话我是说过,不过发明权应该归展江先生或更早提出这个意思的人。魏文华被城管打死后展江先生在《南方都市报》是写了个短评《城管打死了一个真记者》,我受了他的启发。
主持人:以此观点,如果一个事件没有任何报道披露,那么责任就该政府负了?人们要问,是谁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
杨支柱:与政府有关的事情没有披露责任当然在政府。政府只有一个,媒体则有多家,媒体怎么可能承担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责任呢?至于与政府信息公开无关的信息,个人本来就没有什么知情权。
“封口费”现象普遍存在
主持人:请问嘉宾,以你们了解,以“封口费”或其他形式影响新闻视听的情况是否普遍?
杨支柱:大凡封口,“封口费”恐怕是少不了的,就看给谁了。“封口费”是否普遍以及普遍到什么程度我没研究过,个人感觉应该是不少;因为在中国记者很容易被封口,相对于其他封口手段来说,收“封口费”而被封口对记者个人来说更诱人一些,甚至更有尊严一些。在中国,封口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通过新闻单位、媒体主办单位、新闻行政管理部门或党的宣传部门来封口的,有直接动用警力来封口的,以“封口费”来封口一线记者的只是封口大军中最弱势的一类。其实以其他手段封口未必不需要开支“封口费”,只是这些“封口费”没有给一线记者而已。除非被负面报道的人具有极大的权势,否则“封口费”恐怕是少不了的。
互联网的媒体监督作用不容抹杀
米开朗琪罗:我们看到,网络舆论监督似乎正在发展壮大,但是总体来讲很混乱,很多个人炒作行为难以辨识,嘉宾认为这方面是否需要进行规范?
展江:互联网的作用不容抹杀,传统媒体不能失声。不能抹杀互联网的贡献和功劳,尽管它的确也是鱼龙混杂,这里面首先的问题是传统媒体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互联网就填补了这个空缺,它今天成为非常重要、不可替代的新闻来源和最早的黑幕揭发者。当然,互联网不是专业媒体,信息传播者很可能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对于真实、客观、公正、平衡、全面这些新闻价值要素不一定理解,因此现在传播过程中造成信息失真。这是经常出现的问题。所以根本的一条是让传统媒体影响互联网,而不是失声。
杨支柱:什么叫个人炒作,不就是广告么?公司做广告可以,为什么个人做广告就叫炒作?中国政府连公民裤裆里的那点事都管,你还嫌政府管的事少了?
乱世喝酒:展老师,你怎样评价网络舆论在当下舆论监督中的作用?
展江:由于异地监督存在困难,因此网络媒体在发现腐败和最初予以披露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没有网络,不知有多少矿难难见天日,不知有多少食品安全等事件继续被忽视。所以我们要感谢互联网,尽管它有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制和公民教育来加以解决。
姑娘漂亮:现在网络上流行把“记者”称作“妓者”,借以表达对这个职业的讽刺、嘲笑和不满。嘉宾怎么看待这一现象?
杨支柱:教授不也被称为“叫兽”吗?不是还有人骂人“你全家都是院士!”吗?这是很可怕的事。腐烂到这个程度,中国社会已经没有可以领导改革的权威了。其实有良知的记者还是不少的,只是一般没有权力,没有资源。
主持人:展江教授请进一步说,传统媒体如何影响互联网?
展江:不能抹杀互联网的贡献和功劳,尽管它的确也是鱼龙混杂,这里面首先的问题是传统媒体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互联网就填补了这个空缺,它今天成为非常重要、不可替代的新闻来源和最早的黑幕揭发者。当然,互联网不是专业媒体,信息传播者很可能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对于真实、客观、公正、平衡、全面这些新闻价值要素不一定理解,因此现在传播过程中造成信息失真。这是经常出现的问题。所以根本的一条是让传统媒体影响互联网,而不是失声。
我们刚刚举行了第八届舆论监督研讨会,其中有腾讯网、搜狐网介绍他们在2008年重大公共事件的报道和评论中的运作方式。我们发现,这两个网站之所以做得比较好很好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们有来自传统媒体的资深记者作为他们的骨干。它们的报道和评论比较客观、比较平衡、比较理性,制约了煽情主义、民粹主义和偏激的民族主义。而且他们往往直接借鉴了平面媒体的很多形式,大家可以去浏览。
德罗西:现在有个行当,是通过对某一机构的相关媒体新闻或网络言论进行分析,来评估机构形象,包括政府现在都很关心这些,生怕做过什么伤天害理的事被媒体或网络曝光,时下流行的“5毛党”也是这么产生的。嘉宾对这种信息分析业务有什么看法,这有可能成为一些机构与新闻媒体进行博弈的工具么?
展江:我不太了解这样的情况,但是任何对这个信息传播进行评估的活动都是有价值的。问题是评估方式应该是科学的,评估的结果应该是向行业和社会公布的,而不是为少数人所用。这样就形成信息返回机制,纠正信息传播中的偏差。
假冒记者领取“封口费”构成诈骗罪
主持人:请问杨老师,关于封口费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记者接受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假冒记者领取“封口费”是否触犯法律?
杨支柱:收封口费达到一定金额肯定构成受贿。新闻记者个人收封口费达到一定金额肯定构成受贿,但是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检察院立案并不合适,因为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并不行使任何公权力。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业贿赂”。同为国有事业单位的新闻单位工作人员受贿,比教师、医师受贿更有理由纳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因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还有检察院可以监督,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人监督他们,这使得媒体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新闻记者收取相当金额后替当事人做言过其实的正面报道,也就是做软广告,我觉得达到一定金额也构成商业贿赂。因为广告费本来是归新闻单位的,这种使单位受损而个人得益的做法,跟工厂采购员拿回扣高价进货是一个德性。
但是收受对方当事人钱财后进行了基本符合事实的批评报道,是不是构成受贿,情况就要复杂得多,我个人觉得可以不作为受贿犯罪对待,而交由行业协会执行纪律处分。某些公民以个人身份利用个人网站进行的所谓有偿舆论监督,是否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值得探讨,但肯定不构成受贿。非法经营罪本身因为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需要修改,需要限制其适用范围,这是另一个问题。
假冒记者领取“封口费”达到一定金额,构成诈骗罪。
主持人:请问杨老师,一定金额多少?比如500元以上?
杨支柱:我个人并不赞同中国现行做法,我觉得盗窃应该比受贿的危害性小点。我也反对不经法庭审判就剥夺人自由的治安处罚。
中国因为有个治安管理处罚,不认为是犯罪,所以犯罪构成才需要一定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