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平:叫声艳照好沉重

作者:长平发布日期:2010-03-04

「长平:叫声艳照好沉重」正文

我津津有味地拜读了“烟草局长日记”,却没有看“兽兽门”视频一眼。道理说起来很简单:前者是公职人员,不能把权柄当阳具使用,围观就是一种舆论监督;后者是个人隐私,传播就是侵权,窥伺涉嫌施害――就算如某些人所断言,那是当事者的自我炒作,你不看不就让她少赚了?

我也有些纳闷,为什么网络扫黄大动干戈,调兵遣将,做势如破竹、明察秋毫状,误伤了不少网站,却对“兽兽门”中明显的线索无动于衷?就在前年香港“艳照门”事发之后,北京警方还闻风而动,宣布朋友间赠阅“淫秽照片”也属违法,传送两百张则可能获刑。

由此我也知道了北京警方把这些东西叫“淫秽照片”。不知道他们对“兽兽门”是否也持相同观点?北京警方的依据是刑法第367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本条规定还排除了生理、医学著作和艺术作品,但是也还是值得商榷,比如自拍性爱视频自己留存,算不算淫秽照片?而且这个词显得过分粗鄙,不符合法律理性精神。那些看了不该看的照片还颇有道德优越感的人,往往就愤怒地称之为“淫秽照片”或者“淫乱照片”。法律术语不能跟这些情绪化的表达混为一谈。

同样的照片,香港警方的叫法又不一样,谓之“不雅照”。这个说法来自香港的法律。根据香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艳照门”照片被认定为在成人之间不构成犯罪的不雅物品。东西虽然不雅,说法却很文雅,比北京警方称“淫秽照片”要好得多。不过,这个说法听起来对当事人还算尊重,但其实包含着居高临下的审视与不屑。“淫秽”二字容易让执法者变得粗鄙,而“不雅”一词则可能让执法者变得虚伪。去年底网络热传一张河南某警察抓嫖时无端怒扯性工作者头发的照片,就是粗鄙的明证。而当年香港警方发言人在记者会上忍不住坏笑,就暴露了他难以掩饰的虚伪性。

媒体更喜欢的一个词是“艳照”。刊登此消息时,无论大报小报,一律艳光四射。我曾经以为这个词是中立的,现在看来并非如此。首先,它是一种黄色小报用语,具有低俗、夸张、耸动的效果,是严肃媒体应该尽力避免的东西。其次,这个词抽空了权利意识,无视当事人的感受,把事件定义为一场色情狂欢,使得人人都成为没有道德负担的看客。

具有权利意识的人们,则把这类照片称为“隐私照”,甚至叫“侵权隐私照”。这就意味着别人的隐私你别管,乱传乱看就侵权。他们认为不能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去限制别人的性权利,陈冠希和女艺人没做错什么,车模兽兽也没有做错什么。错的是“隐私照”的发布者和传播者。这个称呼出现在当年香港新妇女协进会的呼吁书上。该会呼吁:“1.各网民及传媒停止张贴、链接或转载有关事件的照片;2.各界人士停止对涉事艺人做道德审判,维护每个人在性生活上的选择权。”假如“兽兽”是香港人,该妇女协进会想必也持相同的观点,也会发出这样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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