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平:警察不能与记者“躲猫猫”」正文
年初开始的“躲猫猫”游戏,到年末还没有玩完。在昆明警方严密监管的场所,又一个生命神秘地消失了,他的名字叫邢鲲。鉴于这里并不是传说中的百慕大三角,公众希望警方给出解释。大家没有想到的是,这个解释如此离奇。
警方宣布涉嫌盗窃犯罪的邢鲲在候问室里自缢身亡,但是拿不出录像资料,因为碰巧他在自缢时完全把自己置于“视线死角”,录像机鞭长莫及。问到用什么工具自缢时,警方竟然称“还在调查中”。过了两天,调查结论出来了:他用纸币捅开手铐,用两根鞋带自缢身亡。记者问,鞋带能承受得起他的重量吗?得到的回答是,要“研究后才能给出答复”。
警方把邢鲲描绘成了一个“高人”,既会用纸币开锁,还会用鞋带上吊,而且能够准确地躲避摄像头,只是不知道他为什么要把这些本事用于自杀。而警方的作为也颇为反常――― 他们一下子就调查清楚了,邢鲲十多年来四番入狱;但是对于他用什么工具自杀,用那样的工具能不能自杀,这种在现场都一看便知的事情,却要反复“调查研究”。
很显然,这个好听的故事,记者和公众都没有相信。这让我想起来,同样是在昆明五华公安分局的辖区内,半年前发生过“处女卖淫案”的媒体风波――― 警方认为媒体打胡乱说,只有自己才知道真相,但是真相是什么呢,警方又不详述,只给出一个疑点重重的结论。在当时的一次讨论中,有记者问我:这种情况下,媒体该怎么办?他还特地问:你知道美国记者会怎么办?
作为答复,我抄了美国《信息自由法》和《政府阳光法》的相关规定给他。根据这些规定,政府正在做和已经做过的事情,都应该向公众公开,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不影响正在调查的案件”,“不侵犯隐私、妨碍公正审判和危及生命”。此外,美国联邦司法部还专门颁布过《处理媒体关系指南》,也是在司法独立、个人权利和新闻自由之间进行平衡。这听起来和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差不多,甚至后者还没有这么具体的限制规定。后来我又和几位美国资深记者或媒体研究者聊起这个话题,他们似乎没有觉得有什么问题,差不多都轻描淡写地说,我们有法律规定啊,该公开的都要公开的。问题是警方不遵守法律怎么办呢?回答是:那你可以去告他啊。
中国的记者之所以要问美国的情况,是因为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这两个观念在美国都被奉为立国之本,冲突是在情理之中。但是,那里的冲突似乎都发生在理论上,具体案件中的矛盾并没有我们这里这样突出。这个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研究,但是“你可以去告他”这个回答意味深长――― 正是司法的独立保证了新闻自由。
也许美国并不是最好的例子,因为它的判例法传统是“摸着石头过河”。关于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国际社会有一个著名的《马德里准则》,说得更加清楚。这是1994年1月,一个叫做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的非政府组织,召集了来自23个国家的39位法律专家和媒体代表在马德里商讨后达成的共识。该条约确立的第一条准则是:言论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任何一个民主社会的核心基础,在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媒体有权利也有责任向公众传递包括审判前、审判过程中和判决后的案件信息,并对司法管理给予评价。同时也认为这个准则并不排除法律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进行保密――― 但是,这个保密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或者是为了无罪推定原则。
有学者认为,这意味着在媒体代表的公众利益和警察代表的国家权力之间,前者应该处于优先地位。其实,中国的法律也认为,后者是为前者服务的。那么,发生冲突的时候,自然应该让位于前者。
看起来,昆明警方“流年不利”,总是处于媒体的拷问之下。事实上,这个问题普遍存在于全国甚至全世界的记者和警察(或法官)之间。在中国,记者往往被警方(或法官)一句“案件正在调查(或审理)之中”就打发了。如今,网络舆论的加盟,使得媒体有了喋喋不休的机会,也可以认真思考一下其中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