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仰:从深圳强奸案看当今媒体」正文
深圳近日发生一起强奸案,引发很多关注。强奸案在哪里都有,一般来说,事实调查清楚后,对犯罪嫌疑人该处以怎样的刑罚,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深圳市宝安区发生的这起强奸案,从一开始就引起轰动。媒体展现了强奸地点的以及案件发生时两位当事人的监控录像,并说女性受害人的丈夫胆怯地躲在近在咫尺的储藏室里,不敢出来制止。因为实施强奸者是一位“联防队员”,受害人的丈夫害怕代表公权力的“联防队员”。而且,媒体报道说,施害者带着钢管等凶器,更突显懦弱小民的无奈。受害者丈夫面对镜头的痛哭流涕,获得了渲染的效果。
这个案件刚被报道时,我就看到了视频,我当时的第一反应是:媒体为何不给受害人打上马赛克?当受害人杨某痛哭流涕地控诉强奸犯的罪行,极为可怜地诉说自己的无奈,用极具文学性的词汇陈述自己的心情――我所承受的是任何一个男人无法承受的痛苦――我便想,这张饱受屈辱、胆小懦弱的脸传遍社会了,今后他还怎么在社会上见人啊?很快,媒体又报道说,女性受害人在案发后两次自杀未遂,原因是无法躲避媒体疯狂的围追堵截。她的丈夫杨某也对蜂拥而来的媒体说:求求你们,离开吧。紧接着有报道说,受害人已经搬家,找不到了。
对于这个案件,我认为可以分两个角度来看。首先是对于涉嫌强奸本身,不管怎么说,强奸都是犯罪。不管强奸者的身份是什么,只要强奸行为事实清楚,强奸者都应该判罪,这一点毋庸置疑。其次,是媒体对这一案件的报道和解读以及评论、结论。媒体突出涉嫌强奸者的“联防队员”的身份,无非是想突出他利用权势欺压小民,但真的是这样吗?受害者的痛哭流涕、媒体描述他躲在近处忍受妻子被强奸而不敢制止,甚至不敢吱声,真的是极端无奈的痛苦吗?随着后续报道的出现,人们发现,实施强奸者与受害人夫妇原先就认识,还是小学同学。甚至还有报道说,女性受害人早就与涉嫌强奸者有暧昧关系。但人们说不清这一暧昧关系究竟是两厢情愿的通奸,还是被逼无奈的屈服。于是,媒体最初的评论立即引起了质疑。
媒体要独立、客观、公正,是社会的常识。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媒体有一种明显的不良倾向。媒体的脑海中装满强大的先入为主的观念,例如认定中国一切都坏,认定凡是与中国官方有关的,都是欺压百姓,认定中国人都是丑陋的,等等。当一个新闻事件发生后,拥有此类观点的媒体不是认真探寻事件真相,而是从事件中选取自己需要的素材,给自己先入为主的观点做一个验证,以证明自己一贯的观点是正确的,而且又被验证一次。媒体的这一做法往往会导致他们的报道与事实真相的偏离,从而对社会造成日积月累的误导。在这一事件中,媒体报道的这一倾向非常明显。
媒体在先入为主观念的控制下导致僵化,某种程度上也是媒体自身利益的需求。在这一案件中,媒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受害人的隐私,疯狂地追逐报道,导致女性受害人试图自杀,在我看来,这是媒体在杀人。如果仅仅看强奸案,女性受害人即使痛苦,也许还没有到轻生的地步。如果媒体对他们的隐私注意保护,假以时日,他们也许能抚平创伤。但是,媒体无所顾忌地突入他们的生活,深挖他们的隐私,又在姓名和画面上不做任何技术处理,结果只能导致他们今后在各种场合无法见人。以前的社会媒体不发达,受到媒体伤害的人还有可能远走他乡做逃避,如今,互联网极为发达,躲到天涯海角都躲不开网络上的传播。受害人还有孩子,有朝一日孩子长大,看到自己父母的这段经历,会给孩子造成什么影响,媒体是否考虑过?当媒体因这条报道而刺激了发行量,当记者因这条报道获得了稿费、肯定或升迁,这样的媒体不仅在杀人,而且在吃人。幸亏女性当事人自杀未遂,否则,媒体是否还要跟进报道,继续刺激发行量?
也许出于我多年的职业本能,我最初见到这则报道时便想到一个问题:受害店主店里的摄像头是谁装的?一般来说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警方装的,二是店主自己装的。如果是前者,身为联防队员的施害者完全有可能知道摄像头的存在。如果是后者,店主装摄像头可能是为了防窃贼、抢劫等原因,也可能有特殊目的。不管哪一种情况,三个当事人中肯定有人知道摄像头的存在,尤其是受害的店主。是否知道摄像头的存在,对于人的行为肯定是会产生影响。那么,三个人在事件过程中以及事后的表现,因为有摄像头的存在,记者应该如何判定?我发现,记者的报道几乎没有关注这个细节,因而没有对事实的真相抱有必要的质疑,而是偏听偏信了受害人的单方面陈词。
当涉嫌强奸者被警方拘捕后,深圳警方的通报指出,该案事实上是受害人夫妇的联合捉奸。女性受害人的丈夫事先散布消息说自己去了外地,实际上躲在暗处,诱使强奸嫌疑人来到店里,发生了摄像头中人们看到的那一幕,然后他再报警。媒体的报道也确有虚假成分,受害人并非如媒体所说在一个小时后报案,而是在五分钟后报案。这个虚假究竟是如何造成的?是受害人的作假,还是媒体的胡编?多年来,媒体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经常成为达到特殊目的的工具,这种状况也被百姓看在眼里。媒体为了特殊目的、特殊利益而丧失立场,某种程度上也是职业素养低下的表现。一些有心机的人,便会利用媒体的这一弱点,自编自导自演某个情节,媒体以为抓到了新闻,结果没料到是被“小民”利用了。受害人事后的表现,既有表演的成分,也有未能成功操控媒体的惊慌失措。
在这一案件中,受害人夫妇合伙捉奸如果是事实,那么,在案发当时发生的性行为如何认定,又值得探讨一番。但这不是根本问题。人们会问:究竟是什么原因,致使夫妻俩甘愿以苦肉计的方式,上演“捉奸”一幕?我认为,这一事件的复杂性未必能用“联防队员”的强势身份来解释,三个人彼此认识的事实,体现了他们之间复杂的人性关系。过去的暧昧关系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也未能了解真相。再者,我认为“联防队员”难以称为“强势人物”。一般来说,联防队员或者协警大都是退休工人、下岗工人或临时聘用的外来人员,从财产上说,我甚至认为,身为店主的受害人比施害者更有钱。因而在深圳这样的地方,强势与弱势的关系,未必像媒体所说的那样。
这一案件所体现的复杂性,使得媒体最初的结论基本上完全被推翻,媒体先入为主、武断地判定事实、判定结论,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我认为,媒体在这一事件的报道上应该深入反省,究竟是什么导致媒体的报道走入歧途?如果媒体不能改变这一现象,必将失去人们对媒体的信任。我们不能要求媒体的每一次报道都能揭示真相,媒体不是警察,警方破案也需要时间。但是,媒体不应该轻易地判定真相,更不应该由此轻易地判定结论。先入为主的僵化观念是媒体报道失误的重要原因,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也是造成报道失实的原因,希望媒体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