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逻辑观」正文
【作者简介】陈波,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
陈波(1957―),男,湖南常德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哲学博士。
【内容提要】在逻辑或逻辑真理本身是否需要辩护等问题上存在着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两种截然相反的逻辑观。逻辑的实在论观点能说明逻辑真理的客观性、普适性和认识论价值,但需要精致化。
【关键词】逻辑真理/实在论/反实在论
【正文】
中图分类号:B81―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287(1999)05-0005-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项目名称:现代逻辑中的哲学问题。
在逻辑或逻辑真理本身是否需要辨护(justification)、 它们是否具有某种本体论或认识论基础等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由此还派生出逻辑究竟是发现还是发明,究竟是一门关于真理的科学还是一门关于推理的科学的争论。本文将评述这两种不同的逻辑观,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
一实在论的逻辑观
实在论认为,世界具有独立于有关它的任何知识或经验的特征,世界中事物的存在状况使得述说世界的任意语句必定为真或者为假(二值原则),这一点不以我们是否知道或能够知道每一语句的真假为转移。这也就是说,一给定语句类中语句的真值条件,可以超越于我们对这些真值条件的识别能力而存在。将这种实在论观点应用于逻辑,所得出的结论是:逻辑真理的必然性源自于它描述了事物的存在状态或事实的总汇,或者说它描述了与独立自存的实在相关的一类特殊的非经验的事实。在这个意义上说,逻辑真理是客观的。由此出发,它还得出以下两个观点:(1)逻辑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2)逻辑是一门关于真理的科学。弗雷格、早期维特根斯坦、蒯因、戴维森等人是这种逻辑观的代表。
在《算术基础》(1884)一书的序言中,弗雷格明确表述了指导其研究工作的三条基本原则,其中第一条是:“始终要把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严格区别开来。”(弗雷格:《算术基础》,1953年德英对照版,第7页)他认为,逻辑具有客观性, 心理过程具有主观性,逻辑与任何心理过程和心理对象如心象、观念等等无关。弗雷格是一个严格意义的实在论者,相信概念、关系、对象的客观实在性。他指出,认识是“一种不创造被认识的事物而只是把握存在着的事物的活动。”(弗雷格:《算术基本规律》,1950 年英文版第1卷,第XXⅣ页)这种存在着的事物既包括各种物质性对象,也包括像概念、关系这样的抽象实体。人们通过语言而与世界发生关系。名称都有涵义和所指,人们凭借涵义去识别所指,即该名称所适用的现实世界中的对象。专名指称世界中的个体,概念词指称概念,而对象则隶属于概念;关系词只不过是有多个空位的概念词,它指称对象之间的关系。语句作为一种复合名称,其涵义是该语句所表达的客观的、公共的、主体间一致的思想即命题,其所指则是该语句所可能具有的真值:真或假。(弗雷格:《算术基本规律》,1950年英文版第1卷,第XⅦ页)“我们决不要把语句是可以被思考的和语句可能是真实的这两者混为一谈。我们必须记住,当我们不再思考某个语句的时候,这个语句并不因此而不再是真实的。这正如当我闭上眼睛时,太阳不会不再存在一样。”(弗雷格:《算术基础》,1953年德英对照版,第Ⅵ页)在弗雷格看来,给出一语句的涵义,就是给出它的真值条件;一语句及复合语句的意义是由其中各构成成份的意义加上起连接作用的逻辑常项所决定的。这叫做“组合性原则”。弗雷格由此提出了下述观点:“逻辑以特殊的方式研究‘真’这一谓词,‘真’一词表明逻辑。”(《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79页)也就是说, 逻辑是一门关于真理的科学。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提出著名的“图象论”,这是关于语言和逻辑的一种实在论观点:
命题是实在图象。
命题是我们设想的实在的模型。
图象的真假在于其意义与实在的符合与否。
为要发现图象的真假,必须拿它与实在比较。
命题的意义就是与事态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符合或不符合。在此基础上,维特根斯坦提出了自己的意义理论和真值函项理论。他区分了两类命题:基本命题和命题,基本命题的真值条件在于它与事态的存在一致或不一致,命题则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有三种类型的真值函项:重言式、矛盾式和命题。重言式和矛盾式对于这个世界无所叙说,没有任何经验内容,前者对于基本命题的一切可能的真值组合都真,后者对于基本命题的一切可能的真值组合皆假。
重言式和矛盾式不是实在的图象。它们没有描述任何可能的情况。因为前者容许任何可能的情况,而后者则任何情况也不容许。命题则含有经验内容,在某些真值组合下为真,在另一些真值组合下为假。据此,维特根斯坦把逻辑(数学)命题与经验命题区别开来,认为前者是空无经验内容,因而是先天必然性的分析命题,而后者则是可错的综合命题。
蒯因在《逻辑哲学》(1970)一书中指出,逻辑是通过语言对世界或实在的研究,真谓词维持了逻辑学家与世界的联系,世界乃是他的注意力所在。因此,“一旦我们确定了关于一语言的两样东西,即它的语法和它的真谓词,则它之中哪些句子算是逻辑真理也就被确定了,用机械学的术语来说则是,逻辑是两大部件的合成物:语法和真。”(W.V.Quine,,Philosophy of Logic,Prentice-Hall,Inc,1970,P.60.)从蒯因的全部讨论中,可以概括出他所理解的逻辑的八大特征:(1 )逻辑真理是在行为意义上清楚明白的,或潜在清楚明白的;(2 )逻辑是题材中立的,它并不偏向于任何特殊的课题和领域;(3 )逻辑是普遍适用的,它是包括教学在内的一切科学的工具;(4 )逻辑只能是外延的,它允许指称同一对象的单称词项相互替代,允许对于同样对象为真的普遍词项相互替代,允许有同样真值的语句替换一复合句中的成分句,在所有这些情形下,主句的真值必须不受影响;(5 )逻辑是本体论中立的,它并不作出任何特殊的本体论承诺;(6)逻辑是可完全的, 即能把在一定范围内有效的真语句全部推导出来;(7)逻辑是一元的,即能够用某种方式为全部逻辑真语句划界,划界方式的不同并不是逻辑的不同;(8)逻辑真理根源于实在的某些特征, 与经验保持十分间接的联系,因而是可修正的,但让逻辑不受伤害始终是一个合理的策略。蒯因认为,具有上述特征的只有一阶逻辑,因此其他一切都在逻辑的范围之外,更明确地说,只是一阶逻辑是逻辑,除此之外的都不是逻辑。
应该指出的是,柏拉图主义也是一种实在论观点,西方逻辑学家和哲学家所主张的实在论中,常含有许多柏拉图主义成份。因此,实在论并不等于唯物主义。
二反实在论的逻辑观
坦南特(N.Tennant)在《反实在论和逻辑》(1987 )一书中指出:“反实在论是一种关于语言、意义和逻辑的学说。它以四个强有力的观念为基础:
Ⅰ.当我们学习精通语言时,当我们把这种学习成果付诸实践时,我们可资利用的搜集或传达意义的媒介只能是说同种语言的谈话者外显的、可观察的行为;
Ⅱ.我们语言中的任何良构表达式之意义都以遵从规则(rule-governed)方式,依赖于作为其组成成分的简单表达式的意义;
Ⅲ.当我们已经精通一种语言时, 它的句子对于我们就具有确定的意义;
Ⅳ.我们关于那些意义的知识, 有能力谈话者适当地运用他也有的认识能力,就能够表示出来。”(N.Tennant,Anti-realism and Logic,Clarendon Press,Oxford,1987,p.1)
达米特(M.Dummett)分辨了反实在论的三种类型:(1)形而上学的反实在论:我们的陈述并不是根据独立于我们的证实(verification)能力的实在为真,实在是相对于我们关于实在的知识而言的。(2 )语义反实在论:语句的意义是由其证实和使用条件确定的。(3 )逻辑反实在论:拒绝接受二值原则和排中律,并且试图修改经典逻辑的规律,特别赞成直觉主义逻辑。达米特本人就是一位著名的逻辑反实在论者,他坚决反对意义理论中的“戴维森纲领”,即根据塔斯基型的真理概念去解释意义概念,认为这种实在论的真理概念把一语言中语句的真假置于我们对其真假的识别能力之外,把二值原则应用到不可判定的命题上面,是行不通的。达米特主张对上述真理概念进行修正,应把真理仅仅看做是证实的结果,作为我们对世界进行探索过程的结果,以这种方式解释真理便是否定实在论,抛弃二值原则和排中律,赞成直觉主义逻辑,因为后者主张“存在就是被构造”,这与达米特本人所主张的“语句的真假不能超出于我们的认知能力”相合拍。
约定论是反实在论的一种形式。根据约定论,逻辑真理的必然性并不是由独立自存的实在外加给我们的,而是来自于我们使用我们自己的语言的方式:一个命题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已经决定了将不再把它视为假的,并且把此种意义赋予给它。更明确地说,逻辑真理的必然性来自于我们所接受的语义约定和我们所遵守的规则,并且最终可以化归于这些约定和规则。卡尔纳普、后期维特根斯坦等人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
卡尔纳普是维也纳学派的核心成员。对于他来说,如何既坚持彻底的经验论立场,又说明逻辑和数学命题的认识价值,并把逻辑数学命题与形而上学命题区别开来,始终是一个极其棘手的问题。他利用了分析陈述和综合陈述的二元区分。在他看来,分析陈述就是仅仅根据其中所含词项的意义而真的陈述,而综合陈述则是依据语言之外的经验事实而真的陈述。并且,分析陈述有两种类型:狭义的逻辑真理,如:
(1)斐多或者是黑的或者不是黑的。以及非逻辑的分析真理,如:
(2)每一个单身汉都是未婚的。前者根据其中所含逻辑常项“或者”、“并非”的意义而真,后者则依据其中所含描述词项“单身汉”、“未婚的”的意义为真。于是问题产生了:我们如何把狭义的逻辑真理与广义的分析真理区别开来呢?卡尔纳普说,(1)是根据逻辑常项“或者”、 “并非”在其中出现的那个语言的语义规则为真,在这种意义上(1)是逻辑真, 即“在所有可能世界或状态描述下真”。(2 )是根据支配着描述词项“单身汉”理解为“与妻子分居的男人”,则(2)不再为真,因而不是分析真理。 因此,这里一切取决于我们的选择,取决于我们所接受的语义规则或者约定。他认为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他的语言规则,从而也可以按他所愿意的方式选择他的逻辑,他把这一点称为“宽容原则”。
卡尔纳普关于逻辑真理的约定论或语言学观点,遭到了蒯因、塔斯基、普赖尔(A.N.Prior)等人的坚决反对。例如, 蒯因在《依据约定的真》(1935)、《卡尔纳普和逻辑真理》(1954)、《经验论的两个教条》(1951)、《逻辑哲学》(1970)等论著中,对约定论进行系统批判,从而说明约定论并没有任何解释力,其要点如下:
第一,约定论并不能真正将逻辑真理和经验真理区别开来。由于逻辑真理在数量上是无穷多的,而只有少量描述规则(“语义规则”或“意义公设”)才能成为初始规则,其他逻辑规则(定理或有效式)必须从这些初始规则推演出来。因此约定论必须选取公理化、形式化的方案。即先确定一些基本词项,通过定义派生出其他词项;然后选取与基本词项相关的基本命题,通过逻辑演绎得到其他真命题。例如,在命题逻辑范围内,如果我们选定“┐”“→”为初始词项,并作出关于这两个词项的下述四个约定:
C1(p→q)→((q→r)→(p→r))的所有替换例为真;
C2(p→(┐p→q)的所有替换例为真;
C3(┐p→p)→p的所有替换例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