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实儿:论逻辑的文化相对性

作者:鞠实儿发布日期:2011-08-02

「鞠实儿:论逻辑的文化相对性」正文

一、引论

根据苏格拉底(Socrates)倡导的解释词义和澄清概念的方法,①我们应该以充要条件表达的定义来回答诸如“博弈是什么”和“逻辑是什么”这样的问题。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拒绝上述处理语言与概念的方法,进而指出:“我可以对概念‘数’做出严格的限定,也就是把‘数’这个词用作一个严格限定的概念,但是,我也可以这样来使用这个词,使这个概念的外延并不被一个边界所封闭。而这正是我们使用‘博弈’一词的方式。”②在这里,所谓的边界是通过定义概念的充要条件确定的。那些无法用这些条件限定其边界的概念就是所谓的“家族类似”。

在回答“逻辑是什么”这一问题时,我们面临两种类似的情况。第一种回答方式是主观的。研究者可以借助各自的理论假定,给出一组充要条件,从而划定边界、解决问题;第二种是客观的。按“意义就是用法”这一判断标准,③研究者必须按照概念的实际用法来回答问题,这些用法中就包括按第一种方式确定的各种定义。肖尔兹(Scholz)、摩梯莫(Mortimer)和哈克(Haack)等学者从后一立场出发,认为逻辑是一个多义词,它表现为多种逻辑类型。④⑤⑥在肖尔兹的逻辑类型和维特根斯坦家族类似等理论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根据已有的逻辑类型,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相应且相称的“逻辑”定义,使“逻辑”一词指且仅指这些逻辑类型;进而提出“逻辑”概念是一个家族类似,它在内涵与外延两方面都是开放的观点。⑦

根据上述结论,本文将进一步拓广逻辑概念,使之适合于描述不同文化群体的说理活动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证逻辑的文化相对性。

二、广义论证

(一)作为社会文化活动的广义论证

一般认为:文化是指一群人共享的价值、信仰和对世界的认识,它反映在该人群的行为中,该人群也以此解释经验和发起行为;文化是人的存在中的那些习得的、认知的和象征的方面。而社会是指拥有共同家园、分享共同文化的相互依赖的人群;通过社会这一概念,人们主要关心上述人群中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关系等。⑧⑨因此,为了能够描述人群在文化方面的特征,我们称共享特定文化的人群为文化群体;称起源于西方的文化为现代文化,非现代文化为其他文化。相应地有现代文化群体和其他文化群体。⑩

根据上述约定,“说理”这种人类最普遍的社会交往活动便可表述为:从属于一个或多个文化群体的若干主体在某个语境下以某种方式通过语言进行交流,其目的是促使活动参与者采取某种立场。故而,说理活动分为现代文化群体说理、其他文化群体说理和跨文化群体说理。此处,“语境”主要指说理活动参与者在社会组织和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以及说理活动发生的具体社会环境。值得一提的是,说理是一种对话,但它不要求所有的对话者在场。例如,一个人可以根据假想的读者及其反应进行写作。说理的进行方式及其主要特征如下:

其一,说理活动的社会文化性。说理活动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隶属于某一文化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标,他们在给定社会的某个语境中展开说理活动。

其二,说理活动的动机。参与者通过说理活动辩护或反驳某一立场或论点,提高或降低其他参与者对该立场或观点的接受程度。

其三,说理活动的语言。作为说理这类社会交往活动之媒介和背景,它不仅包括自然语言,还包括肢体语言、视觉图像语言以及具有象征意义的其他事物等。

其四,说理活动的规则。控制说理活动的规则是被参与者所属文化群体接受的社会生活准则的一部分;它确保说理活动有序进行,以及说理活动的结果为上述群体所接受;同时,只有满足这些规则的活动才被称为“说理”。

其五,说理活动的结构。根据上述规则,参与者分别根据自己的目标和背景进行表达或对另一方的表达做出回应;通过这种互动,双方的语言交流逐步展开,直至终止于某个立场;因此,说理具有一个博弈结构。

逻辑学研究的目标,首先,是为说理提供可靠的工具。众所周知,中国古代逻辑、印度佛教逻辑和希腊逻辑,三者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提供说理的工具。(11)(12)(13)值得一提的是:在谈到逻辑的功能时,莱布尼兹明确地将它作为学者论辩的手段。(14)其次,由于说理的主体隶属于某个文化群体,而说理本身是一项社会活动,涉及一系列难以用形式语言描述的性质,例如,主体动机、文化特征、社会组织和社会环境等。因此,为了能够严格地研究说理,有必要扩展逻辑学的范围,建立“广义论证”概念,借助它在上述直观描述的基础上重新刻画“说理”。所谓广义论证是指:在给定的文化中,主体依据语境采用规则进行的语言博弈,旨在从前提出发促使参与主体拒绝或接受某个结论。其中,主体隶属于文化群体和相应的社会,语言包括自然语言、肢体语言、图像语言和其他符号。

该定义强调论证主体的文化隶属关系和论证的语境依赖性,表达了说理的社会文化性;用传统论证概念所包含的“前提―结论”二分法刻画了说理的逻辑特征;用“在给定的文化中,主体依据语境采用规则进行的语言博弈”这一概念概括了说理的规则和结构;进一步而言,自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非形式逻辑学家已经探讨了大量用肢体语言和视觉形象构造的论证,并对非形式逻辑范围内论证的语言进行了扩充,(15)该定义体现了这一发展,反映了说理过程中语言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本文给出的广义论证概念刻画了说理活动的主要特征。20世纪中叶以来,维特根斯坦和欣提卡(Hintikka)采用博弈描述逻辑;(16)(17)近年来,本特姆(Benthem)开始倡导用逻辑来描述社会生活领域的博弈;(18)所以,借助博弈概念来定义论证,合乎逻辑学家对逻辑概念的直观理解和逻辑一词的实际用法。

按照上述定义,广义论证是主体在某一文化背景下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活动。该活动按规则以博弈的方式展开,促使博弈者形成某种命题态度,以便实现某一目标。根据格莱斯(Grice)的意义理论,博弈者对语言博弈中某表达式意义的理解取决于他们所处的语境;(19)而博弈者随之做出的博弈步骤恰恰依赖于他们对表达式的理解。因此,广义论证的具体形态依赖于语境。据此,广义论证具有如下特点:主体性、社会文化性、规则性、目的性、语境依赖性。

形式逻辑的主要代表是分别起源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和弗雷格(Frege)、罗素(Russell)的形式逻辑的古典类型和现代类型。(20)其中,论证被抽象地理解为由前提与结论组成的语句串,它的有效性取决于论证本身的形式结构。为此,我们称之为形式论证。不同于本文提出的广义论证,这类论证不考虑说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社会文化因素。(21)进一步,若将非形式逻辑经典著作中的论证概念(简称非形式论证)与广义论证作比较,(22)不难确认:两者都肯定社会因素在博弈中的作用和地位。事实上,非形式逻辑学家一再指出:(非形式)论证是一个社会中实时发生的由规则控制的过程,而规则是随语境的变化而变化的。(23)但是,两者在内容上有重要区别:后者不仅考虑到论证中的语境变量,而且还将文化作为变量引入逻辑学的研究领域;强调博弈参与者的文化隶属关系对论证活动的作用,从而允许我们在广义论证的框架内考察不同文化群体的说理方式,以及具有不同说理方式的人群之间的交流方式。相形之下,前者通常将文化背景作为固定的常量,并且仅关注现代文化中的说理活动。显然,广义论证既不同于形式论证,也不同于非形式论证。最后,由于参与者的社会文化隶属关系对论证的实施方式和论证结果的可接受性有直接的制约作用,事实上,如果博弈者使用的规则不被他们所属的文化群体认可,博弈的结果将不会被相应的群体所接受,所以也就没有规范性。因此,考虑论证的文化差异具有必要性,根据以上所述,广义论证概念的外延应当包括体现他文化说理方式的各种广义论证,而非形式论证则是现代文化在其中的代表。

(二)逻辑学研究范围的扩展

逻辑由构造论证的规则组成,逻辑学是关于逻辑的理论。在弗雷格、罗素及其后继者的努力下,当代形式逻辑学已经产生一套完整的关于形式论证的理论;近30年来,人们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理论、论辩术和修辞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逻辑学的一个新分支――非形式逻辑学,即现代文化中的广义论证理论。上述两者同属现代文化,并在其中成熟与发展。为此,我们统称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及其理论为现代文化中的逻辑和逻辑学。不过,下文将表明:无论是非形式逻辑学还是形式逻辑学,它们都无法全面地描述和恰当地评价广义论证。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关于广义论证的逻辑学。

首先,根据形式逻辑学,当我们构造和评价论证时,首要的步骤便是从一个动态的具有文化特性的社会活动中抽象出它的语言形式。由此,广义论证所具有的特点,如主体性、社会文化性、目的性、语境依赖性等,都将被系统地忽略。(24)此外,广义论证还运用了一些不属于形式逻辑的规则,例如:非形式论证中有会话规则、修辞规则、论辩规则和接受一个命题的条件等;(25)(26)(27)而形式逻辑学只研究表达式的(形式)语义,不涉及形成命题态度的语用因素。显然,广义论证独特的规则也被忽略了。毋庸置疑,用形式逻辑学研究广义论证的代价是,忽略了后者的几乎所有特点,从而将它还原为形式论证。因此,用形式逻辑学描述和评价广义论证的后果之一是取消广义论证。(28)

其次,形式论证的评价标准可用“有效性”概念来刻画:一个论证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它的前提为真时结论不可能为假。我们称通过形式化方法从某广义论证中抽象出来的形式论证为该广义论证的形式描述。由此,借助有效性概念可将这种形式描述分为三类:有效、矛盾、既非有效也非矛盾。我们将要表明,由于形式化方法无视广义论证涉及的复杂的社会文化和语境因素,这使得它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均有可能对广义论证做出不恰当的评价。

假定某一广义论证的形式描述是有效的。但是,相应的广义论证本身并不一定是合理的。例如,对于某一特定的人群而言,如果他们不接受该论证的前提,他们不会接受某个有效论证的结论,因为对于这一群体而言,接受论证前提是接受相应论证的结论的必要条件,这如同充足理由律那样,是广义论证中的一条非形式的规则。又例如,当我们向阿赞得人展示一个有效的论证时,尽管他们理解论证的意义,但却根据他们的文化背景拒绝接受该论证。我们将在下文证明这一点。

假定某一广义论证的形式描述包含矛盾。但是,相应的广义论证并不一定是不合理的。例如,普朗克(Planck)发现黑体辐射公式的推导过程对应的形式描述含有矛盾;不过,他所在的科研群体并不认为这一导致重要科学发现的论证完全不合理。(29)因为该论证的目标是提出一个具有解释力和启发性的科学假说;而在当时的科学背景下,它实现了这一目标。另一个反例涉及用形式论证评价他文化中的广义论证所造成的困难。例如,我们采用形式论证方法分析阿赞得人关于巫师的论证,并指出其中的矛盾;不过,阿赞得人无法想象所指控的“矛盾”,并认为他们的论证是合理的。(30)

假定某一广义论证的形式描述既非有效也非矛盾。但是,这同样不意味着它一定是不合理的。由于广义论证是一个社会活动,对它的评价超越了简单的形式语义结构,而受制于复杂的语用因素。正是在此基础上,沃尔顿(Walton)指出:虽然对传统谬误的怀疑有时是完全有理的。(31)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这类既非有效也非矛盾的论证不仅有用而且合理。例如,在客观的证据不足以解决问题时,诉诸偏好的论证,诉诸无知的论证(ad ignorantiam)和诉诸权威的论证具有重要的地位。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广义论证不能按形式论证的方式被形式化,因而不能纳入形式逻辑学的研究领域。(2)更重要的是,蕴含在广义论证中的评价标准不能被还原为形式逻辑的评价标准,因此,有必要明确区分这两种评价标准。我们称前者为语用标准,并用“生效”(effectivity)概念来刻画,它与形式逻辑的“有效”(validity)概念相对应。在非形式逻辑中,生效涉及成功交际,具有说服力、与话语相关领域的知识相协调等要素。(32)在他文化的逻辑中,它涉及不同的信仰、价值观和习俗等要素。显然,前一种评价标准不同于后一种。因此,广义论证的逻辑学有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不能被形式逻辑学所替代。

最后,广义论证概念的外延包括各种基于不同文化的广义论证,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