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洁:教法学家的统治:历史渊源及其现实困境」正文
建立政教合一的政体,将宗教和政治权威融为一体,是许多现代伊斯兰复兴主义者的梦想。伊朗伊斯兰革命就是这一梦想在20世纪最著名的一次实践。霍梅尼“教法家统治”的理论是对什叶派政治理念的重大创新,旨在克服自伊玛目隐遁之后,什叶派伊斯兰教历史上宗教权威和政治权威相分离给建立政教合一的政体带来的障碍。可是,1989以来伊朗的政治现实却显示出这一理论所面临的困境。这似乎预示着,即使作为伊玛目代理人的教法学家,也无法在今天将两种权威真正集于一身,建立一个政教合一的理想政体。
一
从伊斯兰教的历史看,宗教权威和政治权威并不像当代伊斯兰复兴主义者所期望的那样,一直紧密结合在一起,相反,它们曾表现出不同的关系格局。
穆罕默德时代,宗教权威和政治权威是合一的。穆罕默德既是传达真主信息的使者,又是穆斯林社团的政治领袖。但在他去世之后,这两种权威便分离了。作为“真主使者的继承人”的哈里发,只继承了穆罕默德的政治权威,却未能把宗教权威同时集于一身。由于圣训的记录和研究,以及教法学派的兴起,伊斯兰宗教学者――乌勒玛有可能通过学习,掌握神圣律法知识,以及《古兰经》和圣训的知识。他们是神圣律法――沙里亚的解释者,穆斯林宗教生活的指导者,宗教的权威归他们所有。因此,在逊尼派伊斯兰教中,虽然政治与宗教密切相关,但二者仍有一定的区别。苏丹或哈里发只是政治权威。乌勒玛则体现宗教权威,只不过这一权威是集体的,而不归属于某个具体的个人,而所谓“伊制玛尔”(即公议)就是发挥这一权威的基本方式,尽管公议原则在伊斯兰国家中从未成为一种机制。
与此相反,什叶派伊斯兰教(1)的权威观念沿着一条皆然不同的方向发展着。什叶派拒绝承认哈里发制度的合法性,认为只有阿里及其后裔才是先知的合法继承人、信仰者社团不谬的伊玛目。在这种权威观念中,存在一个重要的规定性因素:伊玛目的权威源自于安拉和先知对阿里及其后裔的神圣指定。具有权威的只能是伊玛目,他是政治领袖和宗教导师,“即使大地上只剩下两个人,其中一人必是权威,他就是伊玛目”(2)。同时,伊玛目的优越性不仅在于其血统,还在于他从先知那里继承了启示的隐秘知识。穆罕默德是众先知的封印者,先知的链条在他那里已经完全围合。同时,他又是另一个权威链条的开启者,那就是伊玛目的链条,隐秘知识直接从先知传递下来。直到隐遁的伊玛目复临,审判日到来,这个权威链条才能围合。
对于大隐遁之后什叶派伊斯兰教的发展来说,隐秘的知识非常重要。在伊玛目隐遁之前,什叶派信徒心目中的政治权威和宗教权威是一体的,但此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源于神圣指定的权威已经隐遁,规定何为权威的第一个因素已经消失。权威由知识而来这一第二因素的意义凸显。乌勒玛作为伊玛目知识的继承者,在伊玛目隐遁期间,他的一部分权威就通过不间断的知识传承,转移给了乌勒玛。当然,宗教权威由伊玛目向乌勒玛转移有个过程。尽管什叶派权威观念一直与隐秘知识紧密关联,伊玛目隐遁后其权威移交给乌勒玛是必然的,但从教义角度看,不谬的伊玛目才是沙里亚的解释者,他是免于所有过错的。因此,在伊玛目隐遁之后,由不具无谬性的乌勒玛来承担这一责任,难免会受到怀疑。自10世纪以来,什叶派宗教学者关于如何处理伊玛目隐遁之后社团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论争一直没有停止过。是严格遵循先知和众伊玛目留下的圣训(即阿赫巴尔),还是仰赖于乌勒玛的理性知识,这一争论关涉到什叶派宗教学者是否能够代替伊玛目行使宗教权威的问题。17到19世纪的阿赫巴尔学派和乌苏勒学派之争,就是这一争论的集体体现。而强调乌勒玛的理性作用,反对仅以圣训作为判断依据的乌苏勒学派获胜,实际上也是对乌勒玛宗教权威所作的重新认定,标志着这种权威已经得到了保证。
但伊玛目政治权威的转移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由于权威源自于神圣的指定,因此所有非伊玛目的统治都是非法的,什叶派教法学家从来不接受自称先知继承人的哈里发的权威。而且严格来说,在伊玛目复临之前,什叶派国家的存在本身就是教理上的一个矛盾。因为真正的胜利只能是隐遁伊玛目的复临,政治合法性的回归。(3)在萨法维王朝建立之前,什叶派一直未能建立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强大国家,因此这个矛盾表现并不突出。萨法维王朝是什叶派历史上的一个转折点。新王朝以什叶派伊斯兰教为国教,第一次正式把什叶派教义提高到正统信仰的地位,什叶派乌勒玛也正是从此时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团体。但在这个王权强大并邀请乌勒玛参政的新政权中,宗教学者阶层是依附于王权的。针对现世统治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他们采取了与国家政府合作的态度。对此,后来的乌勒玛穆罕默德・巴基尔作了解释:“当时代之主隐遁时,如果没有正义或公正的国王来管理或统治这个世界,国家事务将在混乱和解体中告终,正常生活对每个人来说将不可能。对人民来说,由一个公正的国王(他遵照伊斯兰教的实践和传统)执政就成了不可避免和必需的了。”(4)这是乌勒玛阶层为了适应现实政治需要迈出的一大步。他承认伊玛目复临前一个正义和公正的君主可以统治世界,为了穆斯林社团的利益,乌勒玛可以同这样的君主合作。但非伊玛目统治的不合法性这一问题本身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又传递给了缺乏强有力王权的恺加王朝,并一直延续下来。
与虚弱的王权相对应的是乌勒玛阶层力量的增长。乌苏勒学派在恺加王朝时期获得了真正的胜利,阿赫巴尔学派最后一位著名学者米尔扎・穆罕默德被国王流放到了伊拉克。他在那里继续受到乌苏勒学派的攻击,1816年被杀。此后,阿赫巴尔学派再也没有能够取得优势。而乌苏勒学派继续完善其主张。19世纪中叶,著名的教法学家谢赫穆尔塔达・穆罕默德・阿明・安萨里对该派的学说进行了最后的修正和完善,促使什叶派教法学发生了最后一次根本性的变化。他发展了乌苏勒学派的理论,认为每个信徒均应选择一位博学、虔诚、在世的穆智台希德作为效仿的榜样,在教法事务上有义务服从其指导;在众多的穆智台希德中应有一位或几位最高的效仿源泉,作为教法的权威诠释者和指导者。这一发展不仅确立了以教法学家为主的宗教学者在什叶派社团中的地位,还使得教法学家的权威有可能超越信仰领域,而扩及政治及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自恺加王朝中后期以来,这种情况再三出现。在1891年到1892年的烟草抗议运动和1906年的伊朗立宪革命中,宗教学者的这种作用都有突出表现。虽然政治权威归属的问题没有明确结论,但虚弱的王权和教法学家日益增长的力量暂时处于某种平衡状态。
二
20世纪40年代,霍梅尼的思想仍然是对什叶派伊斯兰教传统政治理念的承继。1941年8月,英国和苏联联手迫使当时统治伊朗的礼萨国王退位,推其子穆罕默德・礼萨继位。不久,霍梅尼出版了一本没有署名的小册子《被 露的秘密》(Kashf al-Asrar),这是日后他政治热情的一个预示。书中,霍梅尼对礼萨国王的世俗化政策进行了谴责,认为1925年至1941年间国王实施的多项法令都违背了真主的意志。他指出,真正的统治模式只能是“神的治理”,神的律法从“各个国家最普遍的问题,到个人家庭中最具体的问题”无所不包。(5)此时他并没有坚持教法学家进行统治。他说:“我们并不是说,国王,大臣,士兵,清洁工都要成为教法学家。”但是,他坚持教法学家应该是议会的成员,或类似机构的监督者,由他们选举出一个公正的苏丹,“此人不会违背神圣的律法,也不会压迫人民,不会侵犯人民的财产、生命和荣誉。”(6)在这里,霍梅尼并没有宣布君主制是非伊斯兰的,也没有排除与政府进行有限合作的可能性。可以说,该书的基调是大胆地主张乌勒玛监护政府,以确保遵从神圣律法。这种思想与传统什叶派宗教政治思想相吻合,但距离教法学家统治的理论还有本质的区别。
1970年,霍梅尼在伊拉克纳杰夫经学院讲课的笔记被整理成《教法学家的统治――伊斯兰政府》一书发行。霍梅尼关于教法学家统治理论的核心部分基本都包括在这本书中,与《被 露的秘密》思想相承继的是神圣律法的绝对权威。但实施这一权威的,不再是苏丹或什么国王,宗教学者和教法学家的职责也不仅仅是参加会议,对世俗的统治者进行监管,而是要直接进行统治,实施神圣律法。因为真主是唯一的立法者,伊斯兰是无所不包的普遍的社会政治解决方案。政府的职责就是在大地上实施神圣律法,信仰者不能只在沉默中忍受不义的统治,而应该积极行动,实现真主在大地上的计划。唯一可以接受的伊斯兰治理方式,就是由最有宗教学识的人代行真主的权威,这就是教法学家的统治。正如霍梅尼所说:“以伊斯兰进行治理,就是以律法进行治理。那些熟知律法之人,或更确切些,熟知宗教之人,比如说教法学家,必须负责指导其如何发挥作用。他们必须指导国家的一切行政事务和所有的规划。”(7)
即便对于强调教法学家作用的乌苏勒学派来说,霍梅尼的理论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变革。宗教学者的权威被霍梅尼扩展到了一个过去从未涉及过的领域,即对国家的治理。也就是说,宗教学者不仅拥有宗教知识的权威和提供咨询的能力,还拥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他说:“治理国家是安拉的先知的绝对权威的一部分。它源于伊斯兰基本的制度。与其他制度,即使是礼拜、朝觐、斋戒相比,它也具有优先权。”(8)而在一个以伊斯兰为根本治理手段的理想政体中,教法学家必须承担先知曾担负的一切任务,包括直接进行治理。可以说,这一理论试图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由已经具备宗教权威的教法学家代行政治权威,克服伊玛目隐遁之后宗教权威和政治权威分离所带来的问题。
霍梅尼的设想在伊斯兰革命胜利后部分得到了实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宣布伊斯兰教是共和国的基础,并正式声明以十二伊玛目派为国教。这些规定从基本法的角度确立了什叶派信仰在新国家中的地位,确定了新政权的宗教属性。霍梅尼“教法学家统治”的理论也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宪法第五条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伊玛目马赫迪隐遁时,应由公正、虔诚、明于时势、勇敢、机智、有组织能力的宗教学者担任领袖(9)。此人应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应该作为“效仿源泉”为大多数人民所接受;或是在没有公认的情况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教法学家组成委员会进行推举。领袖的权力注意涵盖以下六个方面:指定宪法监护委员会十二人成员的六个;任命司法部长;对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确认选举产生的总统;在最高法院或议会建议下罢免总统;赦免罪犯。
在一系列激烈的政治斗争之后,到1981年,政局基本稳定,霍梅尼作为领袖统揽全局,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别被其门徒所掌握,哈梅内伊担任总统,米尔・侯赛因・穆萨维担任总理,拉夫桑贾尼担任议长,阿达比里掌握司法。在霍梅尼作为革命领袖的绝对权威之下,所谓教法学家统治下的三权分立体制基本确立,而且处于相对稳定的格局。但是,这一相对稳定的格局背后隐匿着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在什叶派历史上,一个效仿源泉得到全部什叶派信众效仿的事例绝少出现。在大多数情况下,效仿源泉的推举过程并无定制,主要是通过学识上的竞争和信徒的公认,因而往往数个效仿源泉并存,他们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其意见同样有效。在伊斯兰共和国的体制中,根据1979年宪法规定,领袖应该是“效仿源泉”。那么,在多个效仿源泉并存的情况下,领袖是否就能够拥有比其他效仿源泉更高的权威,它的意见和指令是否就具有优先性?换言之,他的宗教权威是高于还是等同于其他效仿源泉?另一个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是,教法学家统治和三权分立的共和政体能否长期并存,领袖、总统、议会,政治权威究竟应归属于谁。
实施“教法学家的统治”还有一个最大的潜在问题,那就是,霍梅尼的追随者以中级职称的宗教学者为主,而高级宗教学者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赞同霍梅尼的这一主张。在一些人看来,“教法学家统治”的理论完全与什叶派传统思想相悖。在80年代,相当一部分大阿亚图拉即使并不公开反对伊斯兰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