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洁:二十一世纪政治伊斯兰的走向」正文
摘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在伊斯兰世界的政治伊斯兰是一种具有多元性而非完全一致的运动。21世纪政治伊斯兰将往何处去;这取决于不同的政治伊斯兰组织本身,也取决于它们所处的国家和社会环境。决定政治伊斯兰未来走向的因素是政治,而非宗教本身。而且,一旦政治与社会格局发生变迁,宗教的形态、趋向和功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政治伊斯兰不是伊斯兰教的常态。
伊斯兰教从产生之初就与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之后的发展历史上,也未曾经历过类似基督教中的那种宗教与政治分离的转变。相反,20世纪70年代以来,伊斯兰世界出现了宗教复兴的浪潮,宗教的意识形态化不断增强,伊斯兰教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关系呈现增强之势。
目前,在对伊斯兰复兴运动中这种政治化的倾向进行描述时,西方和我国学术界都存在几个词语互用的问题。它们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islamic fundamentalism)、伊斯兰主义(ialamism)和政治伊斯兰(political Islam)。这三个词语所指大致一致,但各有侧重。一些学者分别对之进行了严谨的界说,并就为何使用某一词语作了说明。赞同使用“原教旨主义”的学者认为该词语在进入中国文化语境时并未沿用英语语境中的“基要主义”,因此没有必要把它同基督教词语概念联系起来并予以反对。至于赞同使用“伊斯兰主义”一词的,多认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是西方的叫法,义含偏狭,而伊斯兰主义是伊斯兰主义者“自己使用的名称”,因此改用此称有利于客观公正地探讨问题。另外一些学者还对当代伊斯兰主义的主要表现做了充分的论述,包括推行伊斯兰化、输出伊斯兰革命、坚持激进主义、强化政权意识等。”本文使用“政治伊斯兰”这一词语,用于描述主张回归原初的伊斯兰信仰、全面或部分地实现伊斯兰教法统治的一种宗教政治主张或社会行为、政治行为,对于相应的组织,称之为政治伊斯兰组织。
政治伊斯兰之现状
像世界其他部分一样,伊斯兰世界是多色多样的,而且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但对许多非伊斯兰国家来说,当代社会的政治伊斯兰却是一个统一的运动,它们有着统一的目标,是西方社会的对立面,是“他者”。从某种程度上说,文明冲突论和伊斯兰威胁论正是忽视政治伊斯兰的多元性的结果。实际上,政治伊斯兰组织产生自不同的社会环境,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对自己与现存政治体制的关系也有不同的期望。同时,各国政府从容忍其在现存体制中存在,到完全予以反对和打击,态度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在看待今天的政治伊斯兰时,必须注意到这样几个问题。
首先,复兴与改革是伊斯兰历史上持久的主题,但现代政治伊斯兰运动不是历史经验的简单重复。伊斯兰的历史上不乏以复兴和改革为名净化社会和宗教的运动,以及政治改革的运动。许多改革运动都对历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它们与今天的运动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抱有这样一个信念:现存的政治体制缺乏伊斯兰合法性,宗教虚弱、腐败,信仰和社会需要革新。可以说“求本溯源、返朴归真,净化信仰,消除腐败”是历史上历次伊斯兰复兴改革运动的共同目的。因此一些人倾向于把它视为反现代的复古,而不是提供某种可供选择的发展模式。但今天的政治伊斯兰带有更多现代的色彩,其活动最突出的国家是伊斯兰世界较为“先进”和“现代化”的国家,比如埃及、伊朗、突尼斯。当然我们所说的现代色彩不仅是指政治伊斯兰所采取的复杂组织技巧,以及对现代通讯手段和现代武器的使用。关键在于它为“传统”伊斯兰话语引入了伊斯兰知识传统之外的一些理念,使用从伊斯兰教历史传统内容中精选出来的象征性素材,构建了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从而使宗教意识形态化。这一点从现代政治伊斯兰的两位思想奠基者--赛义德・库特布、阿亚图拉霍梅尼的主张中可以看出。他们都声称要反对西方政治、知识文化的影响,但他们自身也受到了这种文化的影向。库特布主张用行动来反抗蒙昧主义〔贾黑利耶(jahiliya)〕,这并不是基于“传统的”伊斯兰教,可以说他拥护的是一种具有行动倾向的“存在主义”的信仰,使得这种号召带有现代的色彩。他还主张民主和社会正义都有伊斯兰教的根源,这也被一些人认为站不住脚,是对伊斯兰教神圣文本非历史的解读。同样,伊朗在1979年由霍梅尼引进的“伊斯兰”宪法,是西方宪政思想和伊斯兰形式的混合物,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的“伊斯兰”宪法。霍梅尼并没有完全受伊斯兰教法的支配,这一点他讲得很清楚:治理国家是安拉的先知的绝对权威的一部分,它源于伊斯兰的基本制度,与其他制度,即使是祈祷、斋戒和朝觐相比,它也具有优先权。
第二,思想理论的差异也反映了政治伊斯兰的多元性。政治伊斯兰的理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霍梅尼为代表的什叶派宗教政治理论。另一类是哈桑・班纳、毛杜迪和赛义德・库特布为代表逊尼派的宗教政治理论。霍梅尼宗教政治思想的核心是他的“伊斯兰政府”理论,其根本特征是教法学家代表该派“隐遁”的末代伊玛目行使监护国家的权力,令行禁止,发号施令。这一理论带有明显的什叶派教义特征,并不一定适合以逊尼派为主的多数穆斯林国家。但在伊朗伊斯兰革命发生之后,西方世界普遍把另外一些政治伊斯兰活动误读为“另一个伊朗”,这种认识显然有失偏颇。
即使同为逊尼派宗教思想家,其理论也并不完全一致。哈桑・班纳是埃及穆斯林兄弟会的缔造者,也是现代政治伊斯兰理论的奠基者,但与后两位思想家相比,他的思想比较温和,带有明显的伊斯兰现代主义印记。他提倡引进现代科学思想,振兴宗教、民族和国家;认为埃及现行的议会制度基本上符合伊斯兰的“舒拉”(Shura)(即协商)原则;继承现代主义组织政党的经验,建立组织,以展开有纲领、有领导的斗争。毛杜迪则提出“最高统治权”或绝对主权归安拉,反对新贾黑利耶,用伊斯兰政权取代非伊斯兰政权。赛义德・库特布完全接受了毛杜迪的论点,并联系实际作了进一步阐释。他主张一个真正的穆斯林不仅必须信仰安拉的最高绝对统治权,而且必须为主道而战去实现它,对非伊斯兰的政府不能用改良的手段,必须彻底加以推翻。受这种理论影响的政治伊斯兰组织倾向于采取比较激烈的暴力斗争手段,而且不愿同那些通过政治参与来寻求转变的组织合作。而对某一特定组织来说,其理论基础和策略也在随现实环境而变化。有些本来主张采取温和合法手段、在现存体制内斗争的愿望受挫之后,很可能会采取激进暴力的立场。阿尔及利亚的伊斯兰拯救阵线(Islamic Salvation Front)转变为诉诸暴力的极端伊斯兰武装组织(Islamic Armed Group)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第三,政治伊斯兰运动的领导者和支持者有很大差异。各伊斯兰组织的领导层有专业宗教人士,也有具备良好宗教素养的普通知识分子,还有几乎没有接受过任何正规教育的年轻革命者。霍梅尼出身于圣裔,其家族为什叶派教职人员世家,他本人长期从事宗教研究和教职工作,还获得了“阿亚图拉”(Ayatollah,即真主的迹象)这一高级宗教称号。哈桑・班纳则是一个具备宗教知识但并非专业宗教人土的小学教师。毛杜迪自幼受宗教教育,掌握阿拉伯语、波斯语、英语等多种语言,学贯东西,有“伊斯兰百科全书”之称。政治伊斯兰的支持者也对其活动产生着影响。比如在埃及,穆斯林兄弟会的支持者大多是专业人土,它对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阶级,包括医生、律师、工程师、记者等团体很有吸引力。而激进暴力的伊斯兰宣教会(al-Gama’at al-Islamiyya)和诸圣战组织往往受到社会下层的支持。黎巴嫩真主党的成员主要是南黎巴嫩的什叶派难民和贝鲁特西区的下层贫民。领导者和支持者社会基础的不同也必然对政治伊斯兰的宗旨和斗争策略产生影响。
最后,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此前几个差异的结果,就是政治伊斯兰与国家政权的不同关系。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度掀起了政治伊斯兰的活动高潮,从南亚到北非的广阔地域都有政治伊斯兰在活动。目前这些运动与各自所在国政府的关系是不同的。在一些国家伊斯兰运动控制着政府,例如伊朗、苏丹,还有颇有争议的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在另外一些国家中,它们进人了现存国家议会体制,与其他力量一起共同发挥作用,或者以半合法的地位公开活动,例如传统部落组织和城市政治伊斯兰力量的联盟也门改革大会(Yemeni Reform Rally),还有约旦的伊斯兰行动阵线(Islamic Action Front)。科威特的政治伊斯兰活动者也是议会中的重要集团。即使在埃及,政府公开同极端伊斯兰势力宣战,并不断对穆斯林兄弟会施压,它依然在市民社会中颇有影响,并力图与主流社会打成一片。
但在另外一些国家,主要的政治伊斯兰组织一直处于非法地位。突尼斯的例子尤其耐人寻味。1981年突尼斯宣布实行多党制和民主开放政策,原伊斯兰协会改组为宗教政党伊斯兰倾向组织(1988年又改名为复兴党)(a1-nhda party),其领袖为拉西德・格努西,但一直未能获得政府承认的合法政党地位。在1988年的全国大选中,该组织的出色宣传证明了自己的政治潜力。尽管该组织此时避免采取与政府对抗的策略,但仍被政府视为严重的威胁,不仅拒绝承认其政党地位,而且予以着力打击。之后,该组织与政府的对抗不断升级。目前,虽然复兴党在国外还有一些活动,但在国内已被政府成功地遏制。
政治伊斯兰的走向
以上种种差异预示着政治伊斯兰不存在一致的发展趋势。目前,政治伊斯兰与现存政治体制之间的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
一、政治伊斯兰掌握国家权力
反对世俗政权的许多伊斯兰组织都用过去穆斯林兄弟会使用的格言,强调“伊斯兰即解决之道”。但这句简单的格言毕竟不是管理国家的万应良药。从历史角度来看,穆斯林对于如何管理国家没有完全一致的经验,虽然最初的穆斯林社团--“乌玛”以黄金时代的形式留存在穆斯林的社会记忆之中,可是它距离现在已经非常遥远,无法为管理今天的现代民族国家提供具体的借鉴。即使在伊斯兰文明的巅峰时期,也不存在仅仅根据伊斯兰教法统治的伊斯兰社会。教法学家的理论阐述和政治权力的实际运作之间一直存在差距。同时,由于穆斯林社会中存在着巨大文化和地理差异,伊斯兰教法在各地都是以地方习惯法为补充的。从法律--历史角度来说,彻底实施伊斯兰教法从来就不是现实。即使最严格的伊斯兰主义者也与理想王国之间存在着差距。
政治伊斯兰组织一旦掌握政权,面临的最迫切问题就是如何治理国家。治理一个国家需要各个方面的才能,这与组织地下革命运动有着天壤之别。而在中东,还没有一个伊斯兰组织通过选举程序完全掌握国家政权。伊朗政权是伊斯兰革命的后果,苏丹是军事政变的结果,而阿富汗塔利班政权是外国扶植起来的。而且对于如何进行治理,这些国家的领导层内部都有截然不同的意见。在阿富汗,尽管不同的派别都宣称要建立伊斯兰国家,但这个国家的动荡还远没有结束。在苏丹,伊斯兰教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北方,南方主要居民为基督教和原始拜物教信徒。政府力图在全国实施伊斯兰教法、推行全面伊斯兰化,这一努力导致了南北方之间的内战。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建立初期实施的全面伊斯兰化政策一度导致内外矛盾激化。在政权稳固之后,当局开始政策调整,以政治行动主义为核心的意识形态逐步向实用主义建设性目标转移,主要包括尊重公民世俗权力、改变对知识分子的态度、拟定解决经济问题的方案等,对外不再大力提倡输出伊斯兰革命,同周边国家以及西方的关系也有所缓和。在2000年2月的伊朗议会选举中,改革派以绝对优势战胜了保守派。这说明即使号称全面伊斯兰化的国家,也无法固守传统的宗教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