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飞:从宗教冲突到宗教自由美国宗教自由政策的诞生过程

作者:吴飞发布日期:2015-04-10

「吴飞:从宗教冲突到宗教自由美国宗教自由政策的诞生过程」正文

一、新大陆上的宗教自由

美国的宗教政策,一向被当作西方处理宗教冲突问题的典范。十六、十七世纪,很多欧洲的新教徒无法忍受欧洲大陆的宗教迫害,远渡重洋来到美洲大陆,为的就是追求宗教自由与和平。

但是,这些饱受宗教迫害之苦的人们所理解的宗教自由,似乎只是他们自己的教派的自由,而不是普遍的宗教自由。虽然他们痛恨别的教派的宗教迫害,但一旦自己获得了自由,在镇压异端时一点也不手软。

就在五月花号上的清教徒在新英格兰定居下来70多年后,在马萨诸塞的一个小镇撒兰姆,发生了北美殖民地历史上著名的女巫案。1692年,撒兰姆的一个女孩突生怪病,当地的医生断定是有人施了巫术。这一诊断引起了全城的巫术恐慌,人们开始在整个撒兰姆搜捕女巫,结果绞死了十九个被怀疑是巫师的人,还用石头砸死了一个男人。直到事情牵连到了波士顿的市长夫人,人们才感到这里有什么不对,女巫案才告平息。撒兰姆,至今还是美国最有名的鬼城;撒兰姆女巫案,成为美国清教徒历史上很不光彩的一页,以至于后来出生在撒兰姆的作家霍桑都耻于和参与了女巫案的祖父同一姓氏。[1]而在霍桑所写的《红字》中,我们更可以直接了解到,美国的新教那时候并不理解什么是宽容。

撒兰姆女巫案所体现的这种疯狂和歇斯底里,说明清教徒虽然自己追求宗教自由和宽容,但当他们施行起宗教迫害来,却丝毫不亚于他们的欧洲前辈。因此,美国解决宗教冲突问题,绝对不是因为清教徒的精神气质里一开始就包含着宽容和自由的成分。无论是英国清教,还是新教的其他教派,虽然可能催生了资本主义精神(普利茅斯和撒兰姆都迅速繁荣起来,撒兰姆甚至很早就开始了和中国的海上贸易),但是其中绝不会直接包含了宗教自由的种子。

新教不仅没有和宗教自由直接相连,而且恰恰是新教的各个派别,使欧洲的宗教迫害变得尤其激烈和残酷。宗教之间的冲突,从古以来就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解决宗教冲突的政治和文化努力,也从来没有中断过。不过,宗教冲突真正成为一个激烈而迫切、不得不解决的政治问题,无论从宗教上,还是从政治上,都是近代以来新教兴起以后的现象。

就拿英国来说,本来是为了反抗罗马教廷的势力,英国新教才逐渐兴起,并得到了国王的扶持。但是,从新教兴起之后,支持天主教和新教的国王轮流登基,都会迫害与自己不同的教派。而英国的新教之内又分成了不同的教派,教派之间又彼此迫害。结果,本来是为了争取自由的新教,反而带来了更多的宗教迫害。一位英国绅士在信中慨叹,也许那些被迫害的天主教徒说得对:“出于纯粹宗教原因的迫害,是新教的第一原则,新教正是在这一原则之上,奠定了它在英国的政治基石。”[2]

新教的倡导者路德和兹温格利一开始极为反感罗马教廷的宗教迫害,大力提倡“良心的信仰”,主张因信称义。但是,他们的教派后来也和国家政权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就放弃了宗教自由的主张。很多路德宗和兹温格利宗的国家,极力迫害他们认为的宗教异端。比如再洗派(Anabaptism)就遭到了极为血腥的迫害。历史学家们甚至一般认为,欧洲16世纪对再洗派的迫害,已经超过了当初罗马帝国对早期基督教的迫害。这些迫害,正是直接导致很多再洗派教徒逃亡美洲的原因。[3]

当这些新教徒来到美洲后,他们对欧洲的宗教迫害当然仍心有余悸。不过,很多殖民者最初想要做的,并不是建立一个容忍多元宗教的国家,而是希望建立一个只有自己所属的宗派的官方教会,在这里不再有欧洲那样的宗教分歧和宗教斗争。于是,他们热心地在新大陆传播宗教。比如,1606年,弗吉尼亚的殖民地上就建立了圣公会,成为弗吉尼亚的官方教会。他们要求人们每天要来教堂两次,压制所有不同的教派,凡是有公职的人,都必须向教会宣誓。殖民地政府还用税收来支持教堂,不遗余力地惩罚破坏安息日、渎神、不信三位一体或上帝的教导的罪行,甚至用死刑来判处最后一项。同样,来到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坚信,他们的宗教是唯一正确和完美的宗教。他们要在新世界创造一个崭新的统一教会。于是,他们同样用税收来支持教会,命令人们必须前往教堂,只有教徒才有投票权,所有的异端都被赶出殖民地。马萨诸塞湾的殖民地政府在他们的法律条文中宣布:“上帝不会允许任何国家主动宽容任何假宗教。”像弗吉尼亚和新英格兰各州的这种官方统一教会,一直持续到独立战争时期,甚至19世纪才告终结。[4]

从欧洲的情况可以看到,当时宗教迫害与宗教冲突的根源,在于政教结合。各个宗教之间的教义分歧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各教派之间和平共处,在理论上相互竞争,本来不会造成血腥的迫害。但是,一旦某个教会得到国家的支持,甚至被尊为国教,它就可以用政治力量来维护自己的独尊地位,迫害别的宗教教派。美洲早期殖民者因为坚信自己的宗教是唯一正确的,他们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在新大陆上建立绝对统一的教会,来避免宗教冲突。究其根本,这和罗马天主教、英国圣公会等欧洲教会的做法没有根本的不同。并且,虽然美洲最开始是一个未经开垦的宗教处女地,但因为各种原因受迫害的教徒都会来到这里,在这里建立统一教会的可能性比在欧洲还要小。当然,在各殖民地之间没有联系的时候,在弗吉尼亚这样较小的地域之内建立官方宗教,还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事情。但这样的宗教理想,与后来联邦党人建立统一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愿望,无疑是相冲突的。无论是从各教派之间平衡力量来考虑,还是从建立统一联邦对抗英帝国来考虑,实现各教派之间的宽容和自由,已经成为统一的美国非常必要,且唯一可能的宗教政策。

不过,正如赖特指出的,当时所谓的宗教自由,并没有面向所有的宗教。虽然宗教自由的法律有效地取消了各地的官方教会,但是,宗教自由只是基督教各宗派之间的自由,甚至主要是新教各派之间的自由。即使在罗得岛,虽然犹太人和天主教徒可以居住和实践自己的宗教仪式,但他们没有选举权,也不得占据公职。宾夕法尼亚1790年制定的宪法不再要求只有基督徒才能享有公职,但是,他们却仍然要求,公职人员必须信仰上帝,信仰未来的奖赏和审判。宾州的规定比罗得岛的开放一些,原则上允许犹太人和天主教徒占据公职,但是不信仰犹太基督教系统的宗教的人却没有这一权利。最极端的例子是马里兰,公职人员要向上帝宣誓的要求直到1961年,才被最高法院认为违宪而撤销。[4]

二、信仰宗教的自然权利

如果把美国的宗教自由完全归结为各教派之间的力量制衡,当然有失公允。美利坚究竟如何从一个新教民族变成一个信仰自由的合众国,以及这种自由背后为什么有着那么强烈的新教色彩,这里还有更多理论上的原因。

人们都记得《独立宣言》里那段著名的话:“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之间成立了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5]北美13块殖民地之所以要脱离大英帝国,其根本原因就在“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而这13个殖民地之所以充满信心地支持这份宣言,其动力也在上帝那里:“为了支持这个宣言,并对神意的庇护充满了信心,我们谨以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神圣的荣誉相互保证。”[5]在这份美国政治史上第一重要的文献里,上帝的神意被当作独立和立国的最终依据。

按照贝克尔的说法,杰佛逊的初稿并不是这样的,而是:“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神圣而不可否认的:人人生而平等独立,从这一平等的出身,他们就得到了与生俱来而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的保全、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但经过斟酌之后,他加上了“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的字样。亚当斯则把“神圣而不可否认的”改为“自明的”。[5]

同样,结尾的那段话里,本来也没有“并对神意的庇护充满了信心”,这句话是大陆会议要求加上去的。[5]

这份非常简短但又至关重要的文献,当然是经过了严格的字斟句酌之后形成的。杰佛逊不能满足于“与生俱来”的说法,而一定要强调,这与生俱来的权利,乃是造物主所赋予的,这样才能强调其神圣的本质。在加上这个修饰语后,亚当斯认为,“神圣”一词也就可以删去了。此外,大陆会议还要在结尾强调,他们之所以能够以生命、财产和神圣的荣誉保障,是因为他们对神意的庇护充满信心。

正如贝克尔指出的,《独立宣言》是理论依据,是十七、十八世纪早已非常流行的自然权利学说。而美国国父们的直接理论来源,正是约翰・洛克修正过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5]

在《政府论(下)》里,洛克明确指出,自然状态里的人是完全自由和平等的,自我保存是上帝赋予每个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6]英国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学说,直接来自托马斯・阿奎那以来的自然法理论。而按照阿奎那的说法,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在自然中的体现。自然法之所以是不言自明的,正是因为它最终来自上帝。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法学说虽然和中世纪的这一学说非常不同,但其基本构架并没有改变。霍布斯在《利维坦》里,和洛克在《政府论(下)》里的推理逻辑都是,自然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来自神法。这正是美国国父们起草《独立宣言》时的立论基础:这些权利之所以是不可转让和不言自明的,是因为它们是造物主所赋予的。

也正是基于这一自然权利学说,洛克大量地谈到了宗教宽容的问题。他写于1690年的一封信,也就是人们熟知的《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是政治哲学史上的经典文献,也是讨论宗教宽容问题最重要的文献之一。

这封信的写作背景,正是上述英国绅士所谈到的,天主教和新教,以及新教各教派之间的一片混战。[2]而洛克为这一混乱状态开出的药方,则是“因信称义”的新教神学与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哲学的一种结合。

首先,洛克强调,对上帝的信仰和拯救是人们内心里的事情,不可能通过政治的强制手段来达成。这种灵魂之事的标志在于每个人发自内心的虔诚和德性,需要在和自己的欲望与欠缺的斗争中形成。任何一个不关心自己的拯救的人,怎么可能关心别人的拯救?那些靠暴力手段强迫别人信仰的人,并不是出于对别人的爱或友谊,而是出于权力欲,这是一种非常不符合基督教精神的世俗欲望。只有异教徒才会用武力来强迫别人信某种宗教,基督徒必须靠理性来让人向善。

我们前面已经看到,新教各宗派不仅没有减弱宗教迫害,甚至还大大加强了宗教迫害。为什么同样是从新教教义出发的洛克,会得出和这些新教徒完全相反的结论呢?果真像洛克说的那样,这些新教徒根本就没有理解新教的真正含义吗?

其实,洛克对信仰和拯救的理解,和那些迫害异教徒的新教徒并没有根本的不同。洛克同样认为,只有基督教信仰才是唯一正确的宗教信仰,只有新教所提倡的“因信称义”才是真正恰当的宗教态度;在宗派林立的新教中,他也相信存在着真假正误的区别。但是,洛克和那些宗教迫害者根本不同的一点在于,他认为,真正的基督徒,不应该以友爱的名义,强迫别人像自己一样信仰,而是要在理性上战胜或劝化别的教派。

       如果说那些迫害别人的新教徒都只是出于权力欲,宗教只是他们争权夺利的借口,这一定是过于简单的讲法。大多数真诚的新教徒本来就是出于虔诚的信仰,才坚定地认为自己的宗教是唯一正确的;而他们之所以要强迫别人改宗,也是真诚地出于坚定的信仰,想帮助别人获得救赎。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那些在欧洲倍遭歧视的教徒,到了美洲还要建立唯我独尊的官方教会。洛克同样认为,基督教的信仰才是真正的信仰,而且在千差万别的教派当中,一定有对的也有错的;教派纷争的局面,并不利于纯正的基督教的发展。不过,他认为,任何教派都不能因为这一点,就用政治手段强迫别人改宗,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