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司法失衡是国家大患

作者:陈有西发布日期:2012-07-18

「陈有西:司法失衡是国家大患」正文

贵阳黎崇刚被控非法采矿等五宗罪案发回重审一审辩护词

黎崇刚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陈有西 律师

2012年7月16日,贵阳,小河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从今年春节前本案开始审理了6天,到今天开始法庭辩论,开庭已经持续了33天。本律师受第二被告黎崇刚委托,受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的指派,和北京中关律师所朱明勇律师一起,为其担任辩护人,出席了本案的法庭调查和质证。今天审判进入辩论,将由朱明勇律师当庭发表辩护意见,我向法庭提交补充的书面的《辩护词》,供合议庭审查参考。

感谢法庭庭审期间,根据我们的申请,和已经查明的冤情,对黎崇刚改变了强制措施,已经取保候审。

同时我也感谢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查,适当地把住了法律关,去除了公安机关错误认定的10个罪名中的5个;在审理一个多月后,查明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又当庭在公诉意见中撤回了4个罪名的指控,只起诉了1个非法采矿罪。从10罪到1罪,可见本案侦查机关违法办案、滥用国家《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权,造成了怎样严重恶劣的后果。也可以看出本案基本办案方法中,带意图办案、先入为主、领导未审先定、组织专案组内部定调、有罪推定、故意罗织罪名的荒唐性和严重性。这个案件确实有必要引起从中央到地方四级司法机关各部门的高度关注和汲取教训。

我的很多辩护意见,在庭前交换证据、法庭发问、调查和质证意见中,已经有了比较全面、充分的表达。我完全同意朱明勇律师向法庭陈述的辩护意见。也完全同意第一被告黎庆洪的两位辩护人周泽、杨金柱、第三被告黎猛的辩护人斯伟江、张磊庭审中发表的、本案全案根本不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辩护意见。请法庭审阅庭审笔录,客观采纳。

本案第二被告黎崇刚已经不指控“涉黑”,只有一个“非法采矿罪”,地位也已经降为第44位,本来无需多作全面辩护。但是由于黎家的全部财产主要是黎崇刚创下的基础,都是合法的矿产和股权,现在全部被以黑社会经济基础和犯罪所得的名义,由侦查机关错误的全部查封,因此还是不得不作一些全局性的辩护。好在不占用法庭时间书面阐述,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可以慢慢审查。

一、关于黎崇刚的基本情况和本案的不正常情况

黎崇刚被指控为领导黑社会组织、列第二被告的人,被其儿子领导的黑社会第二号主犯,其基本情况是怎样的呢?

黎崇刚1952年10月20日生,初中文化,今年已经60周岁。贵州省开阳县人,经营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儿子黎庆洪注册公司将其列为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裁,实际上没有到位参加管理。2002年至2007年间任贵阳市人大代表、开阳县政协委员。是一个从来没有什么民愤、诚实开农村“黎家饭店”、经营小磷矿致富的小企业主。一直来得到当地党委和政府的考察肯定,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周泽律师已经向法庭举证的,他对开阳县当地相邻各村进行调查,黎家在经营矿山企业的周边地方,群众有良好评价,与群众关系处理得很好,不存在欺压百姓、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的问题。花梨村、建中村、龙江村、花山村、清江村的村民都出具《证明》;原审法院附卷的花梨乡政府、开阳县民政局和开阳县人大常委会《证明材料》(见原一审法院正卷-),都证明黎家父子根本不存在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破坏社会秩序的黑社会行径,根本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组织也根本不存在。花梨乡民众的《请愿书》(见原一审法院正卷-),证明黎庆洪多年来捐资助学、修路,造福一方,热心公益,捐出了1000多万资金,却没有通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获取过经济利益。黎家捐资助学、造福一方的凭证及有关媒体对黎庆洪捐资助学、宣传家乡的报道,从2005年至2008年被追诉前,不断获得各种荣誉。公安机关押黎崇刚去当地看现场,竟出现了当地百姓象对待亲人一样围住警车送生活费现金,围护问候,为其喊冤的感人场面。

本案因查贵州政协主席黄瑶,先查外围案发,原是想从省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黎庆洪处寻找“突破口”,以为他肯定给黄瑶送钱了。谁知根本没有任何这方面的事实。黄瑶专案组转而把矛头对准黎家,将其父子三人都抓起来,进而想用“涉黑”的罪名没收他家的全部资产。黎庆洪被捕后,其父黎崇刚2009年3月3日因涉嫌“偷税罪”,也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批捕。以贵阳市公安局刑侦副支队长潘立新等腐败警察为首的人采取无用生有、人为嫁接、刑讯逼供、逼取口供等恶劣方法,硬要黎崇刚父子承认组织领导黑社会活动,编出了“贵州打黑第一大案”。“偷税罪”最后查明根本不成立,检察院没法起诉。但黎崇刚随即被转为“涉黑罪”继续侦查,关押3年3个月。直到本次庭审中前天申请取保释放。

2010年2月,本案原审开庭,公安检察机关以32个罪名起诉了17人,硬把黎家父子定为涉黑犯罪。原辩护律师对黎家父子三人作的都是无罪辩护。3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黎崇刚作为17个“黑社会案”的最后一个被告,以“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个罪名,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黎案全体被告上诉贵州省高院。二审律师对黎家父子3人仍然是作的无罪辩护。

2010年4月30日,原这个冤案的主办人潘立新刑讯逼供、利用打黑对黎庆洪一家敲诈勒索、伙同假律师诈骗300万东窗事发,监视居住。5月13日被刑拘,6月3日被逮捕。看守所一位民警李某因为索贿、说情帮忙也被刑拘逮捕。

5月6日,《搜狐网》发表披露一审判决不公的报道《贵阳黑打花黎帮:黑老大宣判当庭撞墙喊冤》。引起贵州省打黑领导小组的重视。根据在案《侦查终结报告》的材料显示,上诉二审期间,5月份,贵州省公安厅通过中纪委转办材料,发现本案侦查中贵阳市公安局民警潘立新等违法受贿等问题, 5月6日报道当天,省公安厅抽人成立审查小组,对黎庆洪涉黑案件卷宗进行全面审查,写出《关于审查贵阳市开阳县“花梨帮”涉黑案件的报告》呈交省打黑办。

对民警刑讯逼供制造假案敲诈黎家300万的情节,贵州省政法委和公安厅的主要领导,不是去思考有没有搞出假案纠正错案,而是相反方向去“加强打黑力度”。原因就是这个案子的政治背景,宁左勿右,警察腐败编造了假案,理解为警察腐败包庇了真案。没有去审查本案有没有错捕错诉错判,反过来理解为是潘立新等人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案件进一步升温。导致本案新一轮的更加严重的违法办案的开始。

6月7日,贵州省“打黑办”召集省公、检、法、司成员单位对黎庆洪涉黑案件开会研究形成意见,决定对一审已经判决的黎庆洪涉黑案件撤回开展补充侦查,加码。2010年7月1日,省领导在《贵阳市开阳县“花梨帮”涉黑犯罪集团案件补充侦查工作方案》上作出批示,贵州省公安厅抽调全省38个刑警成立 “71专案组”,准备接管本案。“71专案”就是以批示的日期确定。因此,这个案件一直就是贵州省级的案件,而不是小河区的案件。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可见这个发回不是因为接受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把住错案关,而是贯彻省“三长协调会”的意图和结果,创造条件,把案件回到公安,办得更大。证明“三长会”已经直接非法地干预了人民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

8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实际上,侦查工作全部由省公安厅“71专案组”负责进行。未审先定,有罪推定,先定性为一个涉黑大案,进行了违背案件真相的定调侦查,收集口供证据。但是,贵州省公安厅并没有自己立案,没有另外立案侦查。而是用的“发回重审”的“补侦程序”。名义仍然是用贵阳市公安局。因此,本案小河审没有立案手续,侦查基础、侦查主体全部是违法的。更错误的是,省打黑专案组将发回中院重审的案件,违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示检察、法院不让中级法院重审,而是将省公安厅办的案件,又越级交到县一级的小河区级法院审理。导致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全部违法。

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办案中陷入了“无案造案、逼出口供定案”,随心所欲、人为编造的状态。唯一的目标,就是完成省领导定下来的交办的任务,把黎家打成“黑社会基地”,全部没收财产。他们将高院发回重审的原审只有17个被告、32罪名的案件,再将所有向律师作证过的公司人员,相关知情人员,家属,再追加逮捕了50人,2010年12月30日作出长达207页12万余字的《公安起诉意见书》,追加被告到67人,罪名仍然是原审的32个,案情同原审没有任何变化,只是把很多的无辜的涉及者都收监。

没有任何新犯罪事实,将黎崇刚从原审17人中的最后一名被告,提升到67人中的第二位“组织领导黑社会的主犯”;将原发回重审的2个罪名,再增加了“组织领导黑社会、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7个新罪名,把他罗织成一个犯有9种罪的“黑社会首要分子”。

检察机关审查后,去掉了6个罪名,加上2个新罪名“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以“组织领导黑社会、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5个罪名,写进《起诉书》提起公诉。犯罪地位仍然延用了公安局的排第二位的意见。

由此,加上侦查时的“偷税罪”,黎崇刚共被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报告》罗织过10个罪名,其中有6个,是这一次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后,“71专案组”侦查、检察再起诉加进去的,完全是牵强附会的随心所欲的罗织。办案机关不是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认真查明有罪非罪,有罪则捕、无罪则放,而是逼取口供,编造情节,报复执法,完成交办任务。这个问题,如果纪检、检察机关对这个“71专案组”的侦查行为进行立案审查,显露的问题是会非常严重和触目惊心的。

如果不了解全案真相,这样以10个罪名的侦查指控,一定会以为黎崇刚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和隐藏很深、长期骗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的、很会伪装、很有势力、很有保护伞的黑恶势力罪犯。如果不是这样长时间的认真审判、认真辩护查明真相,这个60岁的严重耳聋和严重高血压的老人,完全可能被作为黑社会第二号老大,判处重刑关到牢里,一直到死。冤案之害,莫此为甚!

本案经过三年的侦查,全案67个被告,居然没有一个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保护伞”。黎崇刚一直是个老实踏实的初中文化的农民企业主。同案起诉的“警察保护伞”,竟然是在办理本案中,用“隔山打牛”“飞机吊”等残酷刑讯逼供手法办案,向黎家索贿、敲诈的警察潘立新,以前他们之间从不认识,从无交往,根本不可能是保护伞。这完全是应当另案侦查起诉的情节,竟然被省公安厅专案组并进本案同案起诉,指控成黎家的“保护伞”!这样一个没有任何保护伞和伪装能力的初中文化的农民,如果真是罪犯,他早就出事被抓了。怎么可能长达十多年,犯下这么多罪名,当地党委政府机关还让他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不是给我们的党委、人大、政府、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公安机关自打巴掌?

检察机关对全案审查后,去除了10名嫌疑人,对67人起诉了57人,比发回重审的17人,仍然是增加了40人。把一个根本没有参加任何组织、领导活动,也没有任何犯罪情节的黎崇刚,违背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人为拨高定性,恶意报复,居然排到“组织领导黑社会”第二位,成了他儿子的副手,来指控。

上述这些简要过程,体现了这个案件基础虚假,发回重审后侦查、起诉中,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滥用职权,故意制造冤案,已经昭然若揭。这一背景情况,可以适用于全案其他被告基本事实的判断。

二、本案全案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

黑社会犯罪的基本要件,是他的反社会性、组织性、暴力性、经济性和寻求公权保护伞。长期有固定的组织,有反社会、对抗政府的目标,在当地形成“二政府”、“二公安”、“二法庭”。横行乡里、欺霸一方,故意进行违法犯罪、公开同政府为敌。

绝对不能将合法企业的正常管理、企业组织、企业制度、公司经营行为、公司合法营利行为,都作为黑社会犯罪来打击。也不能将中国民间的一些传统互助组织,没有任何政治性、反社会性、不同政府为敌的一些亲情性质的兄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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