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曦:法律意识的两个维度:以业主诉讼维权为例

作者:刘子曦发布日期:2014-09-16

「刘子曦:法律意识的两个维度:以业主诉讼维权为例」正文

内容提要:通过分析行动者的诉讼经验,笔者试图阐释“法律意识”这个法律社会学中的重要概念。本文主要有三点发现。首先,法律意识并非行动者对法律条文的了解程度,也非以高低而论的均质性的群体意识,而是行动者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它包含两个维度:其一为行动者对法律(作为概化的规章系统)的理解;其二为行动者对司法体系(作为具体化的组织机构)内部运行逻辑的理解。法律意识以这两个维度为基点,影响着行动者动员法律资源的策略。第二,形塑法律意识的因素有三:有关法律的霸权性话语;行动者个人的生活经历;行动者的法庭体验。第三,现有的制度设计配合法律意识中固有的张力,限制了行动者产生批判性的法律意识,间接维护了现行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与合法性。

关键词:法律意识业主维权法律动员批判性法律意识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80年代以降的大规模立法,“法律意识”这一概念已频繁出现于新闻媒体、政府档案中,在学术研究中也成为高频词①,法律意识会产生深刻的社会影响――已然成为一种共识。例如,有学者指出,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其抗争往往建立在以“情”和“理”为基础的感性层面,而随着其意识的提高,他们的抗争逐步转向“依法维权”。② 相比之下,以业主为代表的中产阶级则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从而走上“以法维权”甚至“弈法维权”的道路。③大量的经验研究确认了法律意识――作为社会现象――的存在,却鲜有研究分析它――作为重要概念――的理论意涵:法律意识包含哪些维度?它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它又与宏观的法律系统有何关系?

这些问题迫使我们不得不回到“法律意识”这个概念本身。以法律意识作为研究对象的作品主要可归纳为三类:法理学研究、文化研究、社会学实证研究。第一类研究主要从哲学的角度探讨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抽象的社会意识与“法”这一社会实在之间的关系④;以及法律意识的结构功能性要素⑤。第二类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某一特定群体法律意识的概括性描述,并从文化、历史、地域等角度对这些描述展开讨论。⑥第三类主要以调查问卷的方法对特定群体的法律意识进行测量,从而产生推论。⑦不过,这类研究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首先,在指标和量表设计上缺乏足够的效度。好的设计来源于对研究概念的充分认识和理论探讨,因此在没有厘清“法律意识是什么”、“法律意识与群体身份之关系”前,该类研究的价值难免会打折扣。其次,调查数据的分析缺乏足够的深度,大多停留在描述统计阶段,没有涉及变量间的分析性统计。因此,研究往往局限于简单判断某个群体的法律意识升高或淡薄,回避了针对“法律意识影响因素”的因果性分析。⑧然而,即使忽略操作上的瑕疵,该类研究所隐含的理论假设仍然值得商榷。笔者将其概括为三个。假设一:法律意识可以通过标准化的调查化约为个人态度的集合;假设二:法律意识是非情境性的抽象实体,故而以二元变量(高/低或有/无)即可刻画;假设三:法律意识是一种内化于个人的法律知识,可以直接影响行动,故而其作用机制与过程可以忽略。以下,笔者将逐个论述。

第一个假设涉及问卷方法在测量意识方面的局限性。该局限性可以归纳为四方面:第一,研究者会排除前后矛盾或看似相反的回答,将其视为异常值,或无效回答。然而事实上,意识往往并不遵循严密的逻辑,即设计问卷要遵循的信度原则。相反,个人意识从来就没有清晰的逻辑性,“矛盾”即是意识复杂性的一个重要方面⑨;第二,研究者往往通过问卷中的抽象选项来得知参与者的意识,而非倾听回答者自身的理解。然而,这些抽象选项却过分压缩了回答的内容,回答者被迫在给定的框架进行思考⑩;第三,等距量表(thurstone scale)中的刻度(score) 差别和临界值缺乏实际含义,导致量化后的结果很难被解释,而这种缺失,往往在测量主观感受时尤为突出;第四,研究者忽略了群体意识与个体意识之间的距离。就像群体的政治文化不等同于个人政治偏好的加总一样,个人意识需要通过一系列机制构成群体意识,而发现这些机制正是社会学的想象力所在11。

第二个假设过度强调了法律意识的稳定性。正如西尔贝(Susan Silbey)所言:“当我们说起法律时,我们沉浸在对其理所当然的期望中……殊不知,这只是(我们对法律理解的)冰山一角……我们并不总是沉浸在这种片面的想象之中。当我们真正与法律交手,这座冰山的轮廓才逐渐清晰。”12问卷调查所得的,主要是那些“理所当然的期望”,而非“与法律交手”后的“轮廓”,以及“期望”逐渐变化的过程。然而,大量研究表明,参与诉讼或有意识的运用法律后,行动者的法律意识会发生显著变化。13因此,法律意识并非一种固定的实体,而体现为一个过程,一种体验与回忆。14故而,以二元变量来刻画法律意识并不足够。

第三个假设过度窄化了法律的内容,从而将法律意识的含义片面化。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处理社会关系、解决纠纷、分配利益的工具,也是一个认知概念的分类体系(conceptual categories)、一套包含着权力关系的语言、一种社会行为的脚本(social scripts)。法律参与建构着人们的认知结构,形塑着人与人的互动方式,影响着人们处理社会关系的行为模式,以及他们对生活赋予的意义(make sense of life)。西尔贝指出,若是人为的分出两个区域:“法律本身的实质性特征”和“法律带给人们的影响”,则会落入还原论的泥潭,人为地制造许多本不存在的二元对立15。若沿着这种思路,则会重复得出“现实中法律的实现总是与其承诺相背”――这种本末倒置的结论16。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并不局限于“人们对法律条文的了解”,而包含更丰富的意涵,即,行动者如何理解和体验――作为制度与文化的――法律。比起“是什么”的问题,社会科学研究者更应关注“如何”,描述“过程”,解释“因果联系和其中的机制”。因此,笔者不会去证实人们是否知晓某一项法律规定,也不会去寻找中国人的法律观究竟为何,而是尝试回答法律意识,这种行动者对法律的理解与体验,如何形成于中国社会的背景之下,影响它的因素有哪些,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有着怎样的关系,这三类问题。

二 、个人经验与法律:法社会学的一个视角

学界对法律意识的热烈讨论并不完全出于对经验现实的关注,更深刻的原因在于:“法律意识”同“如何看待法律”――这个法社会学思潮中的核心问题――高度相关。传统的形式主义法学(formalism)倾向于从法律体系内部审视法律。该种视角下,法律概念并非经验现实的写照,也不是道德说教,它具有超然性,形而上于日常生活。法律规则和判断以这些概念为前提,从中推演而来,是严格客观的推演过程。整个法律体系则由这些概念与规则构成。因而,在形式主义法学研究者看来,行动中的法以及法律意识缺乏研究价值。法律现实主义思潮以解构的方式重新理解法律的性质,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历史性,并且指出法律概念只是一种建构性的产物,而非先在的、无可辩驳的前提。法律判断虽然以法律规则为基础,但也受到社会情景的影响。这并非一个封闭、独立、具有普遍性的体系,而是一个不断受到各种社会力量影响的开放系统17。

法律意识的相关研究主要遵从三种理论传统:自由主义研究传统、结构主义研究传统和建构主义研究传统。秉承自由主义研究传统的学者,倾向于将法律意识等同于个人的想法和态度。他们假设社会是个人的集合体,而个人态度与行动集合在一起则决定了社会生活的形态。在这种传统下,法律意识是个人对法律的态度、信仰和行为。例如,林德(Allen Lind)与泰勒(Tom Tyler)通过调查得出结论:美国人对于程序正义有一些共识,比起结果,他们更在乎过程的公正性18。吉本森(James L. Gibson)和考迪拉(Gregory A. Caldeira)以相似的方法考察了欧洲人的法律意识。与林德等人的结论相反,他们认为,欧洲在法律态度和价值上并没有共识,而是呈现出极大的不同19。秉承结构主义研究传统的学者,倾向于将法律等同于社会结构的衍生物,如马克思主义学派认为的“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意识反映着相应的政治经济条件,前者由后者决定。该传统下的学者,如巴尔巴斯(Isaac D. Balbus)认为,“程序正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维护着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资本社会的运转。因为,一方面,它保护了资本家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让无产者形成了一种幻觉,即自己也有合法权利,也有进入资产阶级的机会20。

然而,前两种传统都深深嵌入在主观/客观、结构/主体性的二元对立中。自由主义取向的研究忽略了结构性要素对行动者的影响,如行动者的社会位置如何形塑了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同时,它也没能深入地解释人们在法律意识上的具体差异。结构主义取向的法律意识研究忽略了行动者的主体性,片面地将结构理解为外在于社会行动的物质存在,而非具有二重性(duality)的结构化过程(structuration)21。除了理论传统固有的局限外,这两种研究传统还面临着经验问题的挑战。一系列经验研究指出,法律现象往往和各种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关系交织在一起;种族、媒体、陪审团心理等各种社会因素,一直活跃在法院的围墙之内。22法律在运行中漏洞百出,甚至持续性地制造不平等。既然法律“美好的面目”被持续解构,人们为何还一直默许,甚至尊重这个制度体系,该体系又如何保持自身的合法性与权威呢?23

这一问题指出了法律最为微妙的秘密,也是本文关注法律意识的原因所在。笔者认为,“行动与结构”、“行动者与制度”,并不能分割两端,不能完全用二元对立的视角加以分析。因为意识与结构是一个不断交互着的过程,即伯格(Peter Berger)与卢克曼(Thomas Luckmann)所言的社会事实(social reality)的建构过程。人们持续地赋予世界意义(make sense of the world),但意义不会仅停留在想法的层面上,而是通过交流与确认进入模式化与物化(objectification)的阶段。一旦被物化,这些意义(meanings)就成了具有外在性的物质或话语体系的一部分,成为了结构和制度,从而限制着人们下一步的造意行动(activities of making sense)。24因此,在法社会学研究中,我们需要一种新的视角去分析“微观行动者和宏观的制度”、“动态的行为和相对静态的结构”之间的联系与发展。这种视角的一个落脚点即是法律意识。因为,法律意识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制度对行动者的影响,是考量法律运行的窗口,另一方面也是法律进行制度化的一种形式,即法律以非正式的形式被固化,成为虽未见于法典却深入人心的法律文化。由此,笔者提出,研究者有必要吸纳建构主义的研究传统,自下而上地观察法律,即从行动者和行动者的法律意识入手,通过分析他们行为和话语的模式来洞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运行。通过这种微观视角,笔者希望研究者可以勾连起“书本中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将制度与行动作为一个相互作用的整体进行考察,从而更深入地理解,在当下的中国社会,法律如何运行,法律的权威性如何得以改变和持续,这些宏观的问题。

阐述了微观视角对法社会学研究的意义,笔者接下来需要论述的即为,如何把握“意识”这一概念25。笔者提出,应从个人经验(personal experience)中考察个人意识,原因有三。首先,个人意识包括人们的感受、想象、回忆等,是人们对自身经历(并非必为亲身经历)或记忆有意的(intentional)回望与凝视,是自我身份与认同的基础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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