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马达莱娜:金融危机现状下的“共用物”与环境」正文
【内容提要】 环境污染和贫富差距是人类面临的越来越严峻的问题。人们应该以宇宙间的“和谐”为出发点来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领土构成了成就个人发展、社会物质和精神进步的自由空间,其某些部分应永久地满足集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历史上,财产的最早归属形式是公产。公产相对于私产应具有优先地位。水泥浇灌、私有化和金融投机严重危及了人类的生存。中国在发展的进程中应对新自由主义和消费主义保持警惕,并注意维持各种要素和利益间的平衡。
【关 键 词】共用物/环境/领土/公共财产/私有财产
如果有谁注意一下我们这个星球的环境现状,以及居于其上的各民族的经济金融现状,他一定会为之感到十分震惊。这是因为,一方面,环境遭到破坏,还有难以忍受的土壤、水源和空气污染,它们带来了巨大而且可能是不可逆转的气候变化,并且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另一方面,越来越少、越来越富的富人,与占世界绝大部分人口的越来越多、越来越穷的穷人之间,他们的生活条件有着天壤之别。权威杂志证实,50%的资源被地球上10%的人口所消耗,另外50%的资源被这个星球上的90%的人口所支配。
仅仅根据上述数据所勾勒出的图景,已经足以使我们黯然神伤。我们面临着地球与人类的严重“失衡”问题,倘若不及时解决,定会发生万劫不复之灾。
当然,问题的解决方案,不仅应该在国内、而且应该在欧洲和国际的政治层面上来寻找。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法律层面上也可以找到重要的矫正措施。
就后一层面而言,可以毫不迟疑地说,我们意大利人肯定会求助于照亮我国法治进程的两座伟大灯塔:罗马法和《意大利宪法》。因此,古罗马法学家的论述以及《意大利宪法》的具体规定,将是我们讨论的主线。
很少有人注意到,生活在公元3世纪的马尔西安所使用的“res communes(共用物)”这一表述,在意大利语中应译为beni comuni(公共财产)①。这些财产已经受到关注,并且成为了学术研究的对象,尽管我们注意到,在不断进行的私有化运动中,有人试图“私有”本属于所有人、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的水源②(这种事情在世界的有些地方,比如玻利维亚,已然发生③)。意大利2011年6月的全民公决废止了规定有“供水网络私有化”内容的法律,这是人民赢得的一次伟大胜利:两千七百万意大利人对私有化说不,表明这样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私人”,即“私的所有权人”,不得染指与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密不可分的诸领域,它们始终应是一切人的财产,更准确地说,应是人民的“公共财产”。
通过这次全民公决,意大利人向世人表明,我们已经意识到:其一,把所有东西都变为“私有财产”将会带来灾难;其二,与此相反,应该将《意大利宪法》的相关规定付诸实施。从下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一方面,可以说《意大利宪法》只在明确的界限范围内“承认”这种所有权类型,且这种所有权必须服从一切人的普遍优先利益;另一方面,《意大利宪法》规定了“经济平等”基本原则(art. 3,comma 2,Cost.),根据该原则,应该避免财富的“过度集中”,否则可能会阻碍人们过上“自由和体面的”生活(art. 36,comma 1,Cost.),并且应该注重财富本身的“再分配”,促进实物生产和真正的“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为了实现《意大利宪法》规定的目标,即“人的全面发展”(art. 3,comma 2,Cost.)和“社会物质和精神的进步”(art. 4,comma 2,Cost.)。
结果就是,适合实现上述目标的惟一国家形态就是《意大利宪法》所规定的社会法治国家,即国家以实现全体人民的福祉为己任,为此目的,它可以使用公有财产,也可以使用私有财产。[1]
实质上,这是为了使一个并不新鲜的思想变为现实。1938年4月29日,罗斯福在对国会的演讲中将该思想概括为两个“事实”:“第一个事实是,一种民主的自由不会牢固,如果人民要忍受私人权力增长到比民主国家更强大的程度。……第二个事实是,一种民主的自由不会牢固,如果它的经济体制不提供就业、不生产和分配能够维持一个可以接受的生活水平的财富。”
二、对几个概念的理解
“整体-部分”的关系、“宇宙共同体”、“政治共同体”、“人的聚集”与“土地”的关系、“领土”概念中“界线”概念的重要性、历史上“集体财产”先于“私有财产”而产生
从前面的观察就很容易理解,人的目的,笼统地讲,也就是每个人的“幸福”,只有在“共同体”内才能实现,永远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故而,我们首先要分析的关键概念就是“部分与整体”、“个人与共同体”以及“个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理解这个概念的关键就是要将“部分”视为“整体”的“结构要素”。公元前五六世纪叙拉古(Siracusa)的毕达哥拉斯(Pitagora)和阿格利琴托(Agrigento)的恩培多克勒(Empedocle),[2]349就已经阐述了这一思想。他们认为“人”是“宇宙”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就像教宗弗朗切斯科最近所说的那样,需要以宇宙间的“和谐”为出发点,将人视为是宇宙的核心部分,人在其中为了实现自身的目标有着“自己的位置”。如此一来,我们发现,人的生活构成了整个宇宙生活的一部分。在这一思想的基础之上,当代的生态主义力图纠正唯理主义哲学所带来的错误。后者将人与自然相分离,而实际上,人与自然当为你我交融的整体。今天,不再有人否认“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或者,换而言之,是“环境的一部分”,为了保障人的生活,需要保护好自然与环境。
马尔西安的“一切人的共用物(res communes omnium)”这一概念,就是在上述框架下提出的。这些物绝不被认为是属于“自然传授给所有动物的(quod natura omnia animalia docuit)”“自然法(ius naturale)”的范畴。众所周知,“共用物”涉及空气、流水、海洋以及海滩,一言以蔽之,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环境概念的“前身(ante litteram)”。今天,自然法学的思想被实证主义法学占了上风,而后者又滑向了虚无主义。在当今的法学家看来,应该更恰当地使用“部分与整体”这一关键概念,不应在宇宙范围内,而应在特定法律制度占主导地位的范围内,故而也就是一定的“政治共同体”范围内,或者如果愿意,即“国家”范围内使用它。将讨论的领域如此限定,很显然,主要是因为如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所说的那样,法“是属地的”,涉及人与地球这个“最正义之地(iustissima tellus)”之间的关系。[3]19ss换句话说,当“人的世界与物的世界发生联系时”便诞生了“法(diritto)”。[4]464那么,为了确定这种“联系”体现在何物之上,需要借助另外一个关键概念,即“边界(confine)”。[5]3ss比如,人们可以联想到古罗马的建立。当罗慕路斯,或者也许是另外一个人,犁出古罗马的边界,通过这个“划界行为(fines regere)”划定了“城邦(urbs)”应该崛起的位置,以及与周围领地的界线,这时他便使三个要素立即相伴而生:其一,“人民(popolo)”,即居于这片划定边界的土地之上的人的集合;其二,“领土(territorio)”,来源于“土壤之床(terrae torus)”,即人民居于其上的地球的一部分;其三,“主权(sovranità)”,即人民所享有的创制法,亦即制定法律制度这一最高权力。
“奎利蒂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 Quirites)”是一个根本性的概念,[6]因为古罗马法学家在“人民”中看到了从希腊哲学继承过来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每一位市民都是、并被认为是整体也就是集体的“结构性的一部分”。恰如后来西塞罗(Marco Tullio Cicerone)所说的那样,正是这种“参与”意识,这种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感,这种“团结精神”,成就了伟大的古罗马。
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共同体的一部分,不仅局限于人类,而且包括“罗马的土地”本身,即“罗马的领土”这个“罗马特色”的标志性要素。于是就很容易理解,人民与领土的关系从不曾被理解为统治或开发利用关系,而是近似于“人际”关系,因为正如前文提及,领土被认为是一种与人密不可分的东西,甚至可以说是“土壤之床”。
因此,在上述意义上,人们自始就谈论领土与人民间的“归属关系”,认为它是一种“公产”,天生即处于人民所享有的“至高权力”之下。不能不说的是,这种归属关系对于古罗马人而言具有神圣性;若此言不虚,他们甚至坚信“为国捐躯,无上光荣(pulcrum est pro patria mori)”。在这种爱国氛围中,在这种人民与领土的交融中,在这种对人民的至高权力的承认中,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奎利蒂城邦(Civitas Quiritium)”强势崛起。
所以,有史以来领土便属于人民。努玛•庞庇利乌斯(Numa Pompilio)似乎是第一个将领土作“分类”(divisio)的人。他将土地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共牧场(ager compascuus)”,大家共同享有、皆可用之;一类是以“财产(mancipium)”的名义分配给“家父们(patres familiarum)”的一小部分土地。“财产(mancipium)”这个概念很容易使人认为它是“私人所有权”的一种。其实,二者截然不同。“财产(mancipium)”不是存在于一种抽象关系中,不是存在于主体对客体所享有的权利中,而是存在于对领土内一小块一小块土地的管理中。与其他耕种所需(如住宅domus,周围的世袭地产heredium,各种颈背驮兽animalia quae collo dorsove domantur以及农具instrumenta fundi)一道,家父可以对所分得的土地进行“一般且无差别的支配”。每位家父拥有“两尤杰罗”(即半公顷),这么大的面积勉强可以保障每个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从上面的论述可以明显看出,“私人所有权”概念并非像通常人们认为的那样自古有之。在公元前1世纪,经过法学家们的长期苦苦探索,这个概念才最终成型。也就是说,在公产概念产生整整7个世纪以后,人们才开始谈论“奎利蒂法上的所有权(dominium ex iure Quiritium)”。[7]123
因此,毫无疑问,财产的最早归属形式,正像尼布尔(Niebuhr)早在1811年就已经阐述的那样,是“公产”。[8]245ss遗憾的是,被今天的新自由主义思想推崇备至的资产阶级文化,使尽浑身解数要消灭这种所有权形式。下文我们会看到,在公众基本需求的满足问题上,相应的做法同时也造成了非常重大的损害。不过,正如保罗•格罗西(Paolo Grossi)在1977年发表的一篇题为“另一种形式的占有”的文章中所说的那样,公产在法律制度中仍然占有一席之地。[9]格罗西的论文题目来自卡洛•卡泰内奥(Carlo Catteneo)的一个定义。卡泰内奥在“公产”问题上认为:“不是滥用,不是特权,不是篡夺,而是另一种形式的占有,另一种立法,另一种社会秩序。人们没有发现,其实这种社会秩序迄今已有成千上万年的历史。”[10]187ss
还不能不提温琴佐•切鲁利•伊雷利(Vincenzo Cerulli Irelli)所做的研究工作。[11]他恰当地使用了公产这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