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虹:集群行为:理性与非理性之辨」正文
当我们论及集群行为时,就象一位对命运捉摸不定的赌徒将手伸向一只鼓鼓囊囊的“摸彩袋”。这只袋子里盛放着各种从表面上看来不但毫不相关甚至大相庭径的现象:从暴乱、骚动、恐慌、狂热、时尚、流言、谣言直至各种社会运动。
集群行为英文写成Collective Behavior,又译作“集聚行为”或“聚合行为”,它是与处在既定的社会规范的制约之下的群体行为相对而言的。“它包括人们成群向银行去挤兑;剧场里火警之声大作,观众仓惶逃脱;在一部分人中兴起的某种一时的爱好(跳呼拉圈舞和滑板风行一时);群体发财之梦(当年在法国与约翰・劳的密西西比开发公司有关的股票投机狂潮);充满敌忾且又无组织的示威行动;暴乱;群体行为;服饰的流行以及宗教的狂热等。”[1]
从古斯塔夫・黎朋和西皮奥・西格尔时代起,社会心理学家就一直尝试着从理论上对集群行为加以概括。罗伯特・帕克认为,“集群行为是在公共和集体冲动的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换句话说,那是社会互动的结果”[2];戴维・波普诺则更为详细地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3]。这类定义企图为我们刚才捉摸不定的那只“摸彩袋”里的各种现象找到相互关联的特征:即集群行为具有自发性、不稳定性和无组织性。长期以来,许多社会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都大体上持上述看法。即认为,集群行为的产生,一般来说是自发的,尽管某些集群行为或源于某些人的挑唆,或源于某个社会团体(如企业)的策动,但绝大多数的参与者并不是受到什么明确的指令,而是受到他人的影响自愿加入集群行为的行列之中的;集群行为是短暂的、不稳定的,它几乎总是一种一哄而起、转眼即逝的现象,不可能持续稳定地存在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最后,集群行为又是无组织的,如果把各种社会行为排列成为一个从最有组织性到最无组织性这样一个等级序列的话,集群行为当然处于最无组织性这一端。
在整个现代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构架中,大多有关集群行为现象的研究都倾心于解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个体行为是怎样转化为集群行为的?最早进行这种理论尝试的是古斯塔夫・黎朋,他的着眼点是集群行为的最基本的形式之一――群众(另一基本形式是大众)。黎朋将群众视为“一群人的聚合”,而由个人聚合而成的群众具有“完全不同于组成它的个体特征的新特征……”。[4]具体说来,“无论组成群众的是什么人,无论他们的生活方式、他们的职业、他们的性格或他们的智力是否接近,他们已转变为群众这一事实会使他们具有一种集体心理,使他们以一种与他们各自独处时完全不同的方式去感受、思考和行动。”[5]黎朋明确意识到了经聚合而成的群众具有了作为单个个人所没有的特征,但单凭这点显然还不足以说明群众乃至整个集群行为。因为按R・布朗的观点来看,“科学必须解释为什么会出现群体性的感情的突然进发,那种富有感情色彩的行为是通过什么途径蔓延到整个群体并形成同质的思想和行动的。”[6]黎朋是以具有催眠性质的暗示感受性来作为上述问题的答案的。具体来说,受塔德的影响,黎朋认为群众具有神经质的感染因素,并具有以下三大特征:(1)去个性化,即由于置身于许多人中,个人便确信有一种难以克服的力量使自己不能不屈服于本能;(2)感情作用大于理智作用,这容易导致群众易受相互间的暗示与感染;(3)失去个人责任感,这容易导致对情欲和行为缺乏控制。
像许多研究者指出的那样,黎朋的语言带有浓郁的法国贵族意识以及由此而来的某种偏见,但他所指出的集群行为中的暗示与感染的作用确实是显而易见的。要了解黎朋的这种解释的影响力与持久力,对黎朋之后现代社会心理学的近百年历史加以简单的审视是既简单而又有效的方法。以下文字是不同社会心理学家对集群行为的同质性即行为的蔓延现象所作的五种常见解释:
麦独孤:个人的天性为他人的感情表达所唤醒。这种理论典型地体现了麦独孤的本能论和黎朋的感染论的“杂交”:即,群众同质性的过激行为是初级本能和情绪互动的结果。
奥尔波特:社会促进论。这种理论从实验入手,证明了同黎朋一样的假设:处在群体之中的个体是与独处的个体不同的。在乘法运算、可逆透视、联想速度和心理物理比较等一系列测验中,奥尔波特都发现并证实了他人在场对一个人完成任务具有促进作用。[7]那么,处于集群之中的个体是否也会因此增进自己的模仿倾向和行为力度呢?
布鲁默、K・兰和G・兰:循环反应。这一理论认定集群行为产生于社会互动,而不是黎朋所说的什么“集群意向”。具体说来,人群中的情绪感染是一个“由他人的情绪在自己身上引起同样的情绪的过程。它转过来又加剧了他人的情绪”[8]。
特纳:紧急规范的作用。这种理论认为,在集群中由于相互间的社会影响,从个别人的可见行为中产生出了新的规范,这些规范确定了在集群环境中适当行为的标准。在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个别的行动者就可以为其他大多数成员确定规范。而群众一旦觉察到指导他们行动的新规范出现,就会感觉到执行它的压力。[9]
斯梅尔塞:价值累加理论。这一理论被誉为集群行为研究领域半个世纪中“里程碑式的著作”,其基本的理论基础来自经济学:它假定集群行为的产生都有一个确定的模式,可以把集群行为在发展的每一阶段理解为“追加价值”,其后才有最终产品,即集群行为的出现。决定集群行为的六个具体因素是:(l)结构性助长;(2)结构性压抑;(3)普遍的信条;(4)催化因素;(5)行动动员;(6)社会控制机制。集群行为的孕育取决于前五个因素,而集群行为最终是否发生则要看社会控制手段是否成功。[10]
尽管上述五种理论与黎朋的感染论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和感染论的立足点却是基本一致的:即这些解释大都不认为集群行为的行动者是有目的地采取行动的,换言之,参与集群行为的个人不过是某种感情的载体,对于他们是没有任何理性可言的。
试图改变这种理论潮流,即将集群行为同样理解为个人在集群状态下的一种理性行为(其中涉及行为的代价和报酬的比较)的社会学家,是美国人詹姆斯・科尔曼。他认为,完全可以不用“循环反应”、“社会促进”等概念来解释集群行为的蔓延,集群行为的产生原因是其成员经过理性的权衡将自己行动的部分控制权转让给了他人即根据(他人的行动,来决定自己做什么)。[11]科尔曼以一种与社会交换论者十分相似的语言(报酬、资源及转换)和方式(矩阵分析)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时尚现象为例,始作俑者和迫随者面临的报酬结构涉及三方:始作俑者、追随者和大众媒介。时尚这种集群行为的流行或蔓延,是追随者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转让给始作俑者的结果(始作俑者则将控制转让给各种大众媒介)。表1一1是一种与交换论者蒂博特和凯利的矩阵分析十分相似的报酬结构矩阵。其中,表示结果的0、1、2、3(行中的数字)代表始作俑者报酬由少到多的排列;而O、2(列中的数字)则代表追随者的报酬的多与少。在博弈矩阵中,假设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可选择的行为为潮流1和潮流2。
由表显示,对时尚追随者而言,无论始作俑者倡导哪一种潮流,只要跟定他们就有利可图。因此,追随者把控制转让给始作俑者,可以使自身利益得以满足。而始作俑者则在这样两种情况下可以使自身利益得到满足:其一,接受大众媒介倡导的潮流,即转让部分控制给大众媒介;其二,倡导迫随者尚未选择的潮流,即将剩余的控制转让给追随者(否定性地转让,指与追随者背道而驰、标新立异)。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般大众受始作俑者影响追随潮流1,而大众媒介倡导潮流2,从报酬结构可知,始作俑者的报酬由代表中等水平的2降至0,而追随者所获的报酬始终维持在2这一高水平上。因此,始作俑者发现,只有服从大众媒介,使自己有别于一般的追随者,即倡导潮流2,才符合自身利益。从表中可知,他可以获得最高报酬3。接着,由于上述导向,追随者也转而采纳潮流2,并获高报酬2,同时又使始作俑者的报酬水平由3为2。可以设想,当大众媒介又倡导新的潮流,始作俑者的报酬又由中等降至最低水平,为了增加个人利益,他必然会倡导新的潮流,而这又会带动追随者。如此循环往复,形成行动系列。
科尔曼接下去又根据转让控制的程度差异,将始作俑者和追随者划为四种人。在表1一2中除了始作俑者和追随者外,扩散者把对自身行动的控制转让给始作俑者,同时又接受追随者的转让,他们在时尚行为中的作用类似放大器;而独立行动者虽和始作俑者一样,不受该系统中的其他人的影响,但也没有人受他影响(既不转让也不接受控制)。
分析到这样的层次后,无论是科尔曼还是我们都有理由相信,在一社会系统内部众多理性扩散者的存在,是一种社会时尚得以普及或曰蔓延的最重要条件。用科尔曼自己的话说:正是“他们把控制转让给导向者(即始作俑者),使时髦行为具备了通过他们得以传播的条件。与此同时,其他人又把控制转让给他们。因此,一旦扩散者采取时髦行为,此种行为便被传播开来。如果系统内部存在大量扩散者,任何新的行动都可以通过转让控制的结构得以传播”[12]。
我们不必在黎朋(及其后来者)与科尔曼之间匆匆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因为这“理性与非理性”之辨,从来就是集群行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而持久的争论”[13]。1904年,早在我们这里提及的许多学者步入该领域之前,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就在其博士论文《群众与公众》(The Crowd and ThePublic。)中,欲图通过对群众和公众的划分,来解决这一争论,帕克认为,在集群的这两种基本形态中,群众毫无疑问是易受暗示的、偏执的、感情化的,即是非理性的,但公众却是承认其成员个人之间在价值和兴趣上的差异和对立的,是有批判力并富于理性的。[14]不过,帕克在作这种划分时并不是信心十足的,因为他自己也无法解释“理性”的公众为何还会受到“非理性”的利用和操纵。其实,象时狂、恐慌、谣言和流言这类常发生在公众中的社会心理现象也说明,公众确实有可能是非理性的。
本文尚无法提供一种非此即彼的答案。我们只想借上述两种彼此对立但又各有道理的看法说明,以往那种认为集群行为一定是非理性的流行观点现在看来是过于绝对了。集群行为既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这取决于集群行为的具体形态以及具体形态的集群行为处在何种发展阶段。比如,群众行为一般具有非理性的特征,但由群众行为发展而来的社会运动有些却是十分理性的,它是进步分子进行社会变革的非制度化尝试。
注释:
[1][11][12]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216、228、259页。
[2]R.帕克等:《社会学导论》,1921年英文版,第865页。
[3]波普诺:《社会学》(下册),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66一567页。
[4][5]黎朋:《群众》,1896年英文版,第26页。
[6]布朗:《社会心理学》,1965年英文版,第734页。
[7]奥尔波特:《社会心理学》,1924年英文版,第261页。
[8]巴克:《社会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8页。
[9]R.H.特纳:《集群行为》,载R.法里斯主编《现代社会学手册》,1964年英文版,第382―425页。
[10]N.斯梅尔塞:《集群行为理论》,1963年英文版。
[13][14]埃尔斯那:《帕克的集群行为理论》,《国外社会学》1992年5一6期。
(原载于《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5期)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社会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