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安石:布龙菲尔德语法理论的贡献

作者:石安石发布日期:2008-12-12

「石安石:布龙菲尔德语法理论的贡献」正文

提要:本文论述布龙菲尔德的代表著作《语言论》在语法理论方面的主要贡献。布氏总的思路是,语言研究要立足于形式,排除意义的干扰,使语言学走上科学的道路。例如,形类就应按功能而不是按意义划分。他作出了一系列创造与革新,其中有直接成分分析,用对比法切分话语,以形式特征界定“词”。他提出的新概念有:内部位置和绝对位置,粘附形式和自由形式,最小自由形式,向心结构和离心结构,完整句和小型句,零成分,短语词等,对后世的语法研究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布龙菲尔德 语法 形式

美国语言学家布龙菲尔德(Leonard Bloomfield,1887―1949)是继瑞士索绪尔之后的又一位现代语言学大师。他的贡献是多方面的,特别是语法研究,极富开创性,影响深远。他的《语言论》(1933)是一部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著作[(1)]。他深感“我们的传统语法缺乏科学的严密性”(297页)。他的目标是使语言学走上科学的道路。他坚决抛弃了曾经信奉过的“心灵主义”,努力从语言事实自身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一、注重语言的形式特征

关于语言研究,他总的思路是:“必需(须)从语音形式开始而不是从意义开始。”因为“一个使用有效的信号系统,比方语言,只能包括数目很少的信号单位,可是这些信号所标示的事物――对我们来说是现实世界的全部内容――可能是无穷无尽的”(197页)。语法研究更要立足于形式(不限于语音形式),切不可受意义的干扰。

在“形类”(form class)划分问题上尤能体现他的这一立场。我们习惯上称之为语法单的语素、词、短语、句子等等,他统统叫“语法形式”。语法形式的类别就是形类。他批评传统的学校语法“想用类义指定形类”,例如,说“名词是‘人、地方或事物的名称’”。他反驳说,fire(火)不是被看成事物吗?可是“差不多有一个多世纪,物理学家曾经认为它是一种行(活)动或过程,而不是事物”。“物理学家所认为的物体中粒子(分子)的运动,在英语里把它分成了形容词hot(热的),名词heat(热)以及动词to heat(加热)”(335页)。包括词类在内,一切形类都“不能根据意义来加以规定,而只能根据语言的(也就是词汇的或语法的)特征来加以规定”(337页)。“具有任何共同功能的词汇形式属于同一形类”(333页)。“我们还不应当根据现实世界的各个方面来对应地规定英语的词类,而只能据它们在英语句法中的功能来确定”(341页)。因此,不同语言有不同的形类,“认为像英语的词类体系可以代表全人类词语的普遍特征,是错误的”(245页)。四十多年后,朱德熙以他亲身的体会在汉语的词类问题上讲了同样的道理:“实际上根据词的意义来划分词类是行不通的。因为表示同类概念的词,语法性质不一定相同。例如‘战争’和‘战斗’都表示行为,可是‘战争’是名词,‘战斗’是动词;‘红’和‘红色’都表示颜色,‘红’是形容词,而‘红色’是名词。”[(2)]

各种“语言范畴”都“不能用哲学的术语来加以规定”,尽管“我们对世界的知识可能说明某些语言范畴同实际的类别是一致的”(340―341页)。为什么英语的名词在语法上有单复数的区别(布氏认为这是名词的两个次类――200页)?传统的说法是,这决定于它是否指称现实中“一个以上(人、地方或事物)”这一事实(335页)。然而怎样解释oats(燕麦)是复数而wheat(小麦)是单数的呢?正确的解释只能是因为“单数的主格词语就只能跟单数的定式动词连在一起,而复数的主格词语就只能跟复数的定式动词连在一起”(234页)。再者,用以修饰的指示代词不同:要么用this或that,要么用these或those(236页)。为什么德语名词有阴阳中三性的区别,法语名词有阴阳两性的区别?不是因为反了现实中相应的区别,而是因为各自要求带不同的冠词:如德语名词带der的是阳性,带die的是阴性……(236―237页)

很有意思的是他讲到汉语的词类问题时,提出汉语中三种通用的句法结构:主谓、偏正、述宾或介宾(这里为叙述方便,用的是我国现行的语法术语)。布氏认为,从这三种结构可以看出汉语实词的某些次类来。他说,“在第(1)类中用作主语,在第(2)类中用作中心词,而在第(3)类中用作宾语,这一形类类似英语的体词词语……”(246页)。这使我们不禁联想到陆志韦五十年代初发表的见解。他提出两种简单的格式可以规定汉语的“三类基本词”。这两种格式是:“附加关系”(如“红花”)和“接近关系”(如“吃饭”)。定出的三类词是:名词、变化词(即动词)和形容词[(3)]。不知这是不谋而合,还是从布氏得到了启发。

布氏对语义的态度受到不少当代学者的批评;其中有些是误解。不能说他完全不考虑意义。他不仅明确地宣称“研究一定的声音和一定的意义如何配合,就是研究语言”(29页),在切分话语时,还指出必须考察是否音义两方面都相似或部分相似(193页)。他强调的是从形式开始,注重语言的形式特征,这在当时的语言研究中无疑是一场革命。

二、语法研究方法上的创新

布龙菲尔德从注重形式这一总的原则出发,对语法研究方法作出了有价值的创新。 今天我们所熟知的直接成分(immediateconstituents)分析是布氏的首创。他敏锐地观察到语言线条性所掩盖着的层次性。他指出,一个话语往往不可能一下子就分析到它的最终成分(ultimate constituents)――语素。例如,Poor John ran away一共5个语素(其中away由a-和-way组成)。首先,应分为poorJohn和ran away两个直接成分,然后再往下分(196页)。对于由多语素组成的词,他要逐层分析。“对词的结构进行一切观察时,非常重要的是要遵守直接成分的原则”(276页)。在许多语言中,“一个合成词的结构,首先显露的是外层的屈折结构,然后才是里层的构词法结构”。因此,actresses一词,第一层是由actress和es组成,前者则由actor和ess组成,而actre则由act和作为词缀的[e]组成(277页)。用此方法,ungentlemanly要先分为un和gentlemanly,然后后者又分为gentleman和ly(260页)。

布氏根据索绪尔的提示[(4)],用对比法切分话语。他在语流中切分出音位时成功地用了对比法,又在语法分析中运用了它。他运用这一方法,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在一个语言社团里,某些话语在语音和意义上相似或部分相似”(193页)。这里说“相似”,是一种谨慎的说法;粗略地说即“相同”。两个话语有相同有不同,就好比较。相同的部分肯定是个“语言形式”。例如有这样几个话语:(1)John ran,(2)John fell,(3)Bill ran,(4)Bill fell。(1)与(2)对比,相同部分John是个语言形式;(1)与(3)对比,相同部分ran是个语言形式;(2)与(4)对比,相同部分fell是个语言形式……因为任何话语都是由语言形式组合而成,所以两个话语除去相同部分,其余部分也当是语言形式,如从(1)与(2)的对比中,不仅可以看出John是语言形式,同时还可断定其余的ran和fell也当是语言形式。由此引出关于“一用成分”(unique elements,按:原译“独一无二的成分”)的概念,如只在cranberry中出现的cran-也是语言形式(194页)。汉语中“菠菜”的“菠”,“豆豉”的“豉”,同此。

布氏进一步推论:“凡是跟别的语言形式在语音―语义上有部分相似的语言形式是复杂形式”(complex form,按:原译“复合形式”)。上述四个话语都是复杂形式。“跟别的任何一个形式在语音―语义上没有任何部分相似的语言形式是一个简单形式或者叫做语素(morpheme)。”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语言中音义结合的最小单位,布氏看作话语分析的“最终成分”(195页)。

布氏运用对比法切分出了若干不成音节的词根语素。如,对比what、when、where、whither、which、why、who、how等,切分出表示疑问的语素wh-/h-;对比bash、clash、crash、dash、flash、gash、mash、gnash、slash、splash等,切分出表示“激烈的动作”的语素-ash……既然wh-、-ash是语素,那么与之结合的-at、-en、-ere、-ither等等和b-、cl-、cr-、d-等等也当是语言形式,实即语素――不能再往下分了(307―308页)。他的弟子哈里斯(Zellig S.Harris)不仅也从why、when……等的对比中切分出wh-、-y、-en……等语素[(5)],还进一步从was和were的对比中切分出w-(表过去时)、-as、-ere这些语素[(6)]。另一弟子威尔斯(Rulon S. Wells)用同样的方法却从him、them、whom的对比中切分出hi-、the-

、who-和-m(表宾格)这些语素[(7)]。看来,切分语素如果漫无节制地运用对比法,会有相当的随意性,而且会大大增加语素(大部分是一用语素)的数量,与一般人的理解相去甚远,因此和之者寡,连布氏弟子霍凯特(Charles F.Hockett)也只把who和whom看成{who}的两个语素变体,把they和them看成{they}的两个语素变体,而不对之作进一步的切分[(8)]。汉语的“同源字”除有意义上的紧密联系外,声韵相通。某些单音节词是否要以声母韵母(后者也许还得带上声调)为界分为两个语素呢?我国已有人从自己的研究中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认为古汉语中曾经有不少单音节复合词,其声母韵母“各自都有特定的意义”[(9)]。无论研究者自觉与否,实际上运用了布氏倡导的切分话语的对比法。

界定“词”的形式特征。“那些被我们归入复合词的形式,具有某些在该语言中表明与短语截然不同的特征。”(283页)(按:后半句据原文改译)首先,布氏反对用复合词意义的“特殊化”来区别它与短语,“许多短语在意义上跟任何复合词一样特殊化,在短语a queerbird(一个怪癖的人)和meat and drink(酒食)中,bird和meat这些词完全跟它们在复合词jailbird(囚徒)和sweetmeat(糖果)中一样特殊化了”(283―284页)。接着,他列举了以下若干形式特征:高重音、连读变音、特殊音变、固定的语序、屈折、词缀、构词法特征、不可分割性等(284―291页)。不可分割性,即“一个词不能被其它形式隔开的原则”,“几乎适用于一切语言”(221页)。其理论根据在于,“一般地说,一个复合词成员不能像短语中的一个词那样作为句法结构中的一个成分来使用”(290页)。这可说是朴素的扩展法。

三、语法研究新概念

布龙菲尔德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

内部位置(included position,按:即被包含位置)和绝对位置(absolute position)。“当一个语言形式作为一个较大的形式的一部分出现时,我们就说它是处于内部位置;否则就说它是处于绝对位置,自成一个句子。”一反以往难以捉摸的表达完整意思之类说法,用位置说给句子作了规定。这样,在甲位置上是句子的形式,在乙位置上可能不是句子。他举例,感叹句John!在另一个感叹句PoorJohn!中就不是句子:而Poor John在PoorJohn ran away中也不是句子……(207页),“可见任何一个句子都是个独立的语言形式,不用任何语法结构包括到任何更大的(按:原译“较大的”)语言形式里去”(208页)。这就把句子的规定从哲学的解释中解放了出来。缺点在于没有顾及语调这一重要的形式因素;他虽然提到语调,只是把它看作区分句子类型的因素。其实,John!和Poor John!中的John并不完全同一,前一个John带完整的语调,后一个不然;Poor John!和Poor John ran away中的Poor John也不完全同一……霍凯特对此作了修正。霍凯特一方面说“句子是不跟任何其他语法形式处于结构中的一种语法形式”,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