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正文
摘 要:“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它的产生,主要涉及网络技术发展、社会急剧转型及网民群体结构三个风险源:网络技术的风险特性是催生网络暴力的潜在根源;社会转型过程中风险的无序释放是催生网络暴力的现实动因;网民群体年轻化的结构特点和泛道德化的文化心理是催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因素。应对网络暴力的关键在于,通过建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网民自主参与的多元化治理结构,以减少各类风险发生交叠、共振的频率。
关键词:网络暴力;风险社会;应对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令世人始料未及,并迅速使中国步入信息化时代[①],网络对于人们的日常活动而言,已尤如空气般不可或缺。然而,当人们享受着互联网在讯息搜寻、言论表达、交流互动、资源共享及娱乐消遣等方面丰富而便捷的服务时,一种被冠名为“网络暴力”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并因其广泛而深刻的负面效应常常引爆舆论场域的纷争焦点,以致人们对正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抱以“喜忧参半”的纠结心态。那到底何谓“网络暴力”?产生“网络暴力”的根源何在?对此,我们又该如何应对?显然,这是我们在加强社会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直面的一个崭新的重要课题,亟待深入研究。
一、风险社会视野下的“网络暴力”:一个概念的阐释
(一)“网络暴力”概念的既有阐释及其不足
“网络暴力”真正触及社会舆论的兴奋点,始于2006年“虐猫女”[②]、“铜须门”[③]等典型网络事件的频繁发生。尽管“网络暴力”问题备受关注,但学界对此却尚无权威的界定。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社会学、传播学、法学及政治学等学科均有所涉足,且观点大都散见于各类新闻评论、案例分析之中,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基于对“网络空间”或 “赛博空间”(cyberspace)性质判定的两歧性(虚拟性和实在性)[④],学者在论说“何为网络暴力”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两大代表性论点:(1)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说。这一观点的预设前提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即认为由信息网络技术构造而成的电子交互空间是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是一个非实体化和无形化的公共场域,而“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其间针对某一对象的道德审判。例如,有学者认为,所谓“暴力”,是指通过力量上的优势地位,一种强制性侵入的方式,来干涉和控制他人的行为。而“网络暴力”突出表现在通过舆论的“集结”优势达到强制性干涉他人的目的,其基本工具是洛克所谓的“名誉之法”(或叫意见之法),实质是一种道德约束[⑤]。(2)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说。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因此,“网络暴力”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因忽视本身责任所致,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据此,有学者将“网络暴力”作如下界定: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⑥]当然,也有研究者将“网络暴力”笼统地界定为“网络暴民”的一种非理性行为,其方法既有现象描述,也有特征罗列;在根源追溯上,既有技术异化说、素质低下说,也有援引社会心理学“集体无意识”的观点或传播学“沉默的螺旋”理论,不一而足[⑦]。
可见,“网络暴力”是备受争议且值得去探究的社会问题。这一论域的价值不仅在于促进了诸多学科研究的深入和拓展,还在于呈现了“现实社会”对网上社会迅速崛起的强烈回应。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往往各执一词,或只着眼于问题的某一层面泛泛而谈,缺乏全面与深刻,或局限于心理学微观视角的片面解读,忽略了社会背景、技术运用对产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影响,或急于对某些网络现象予以定性,在研究立场上失之偏颇,等等。显然,“网络暴力”问题的深入研究需要更为广阔的理论视角。
(二)风险社会视野下的概念解读
近年来,随着风险问题的日益凸显,风险社会理论作为一种综合性社会理论而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风险社会”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在《风险社会》(1986)一书中首次提出的,旨在诠释现代社会的变迁逻辑。之后,诸多社会理论家也阐发了自己对“风险社会”的见解,如安东尼・吉登斯(A.Giddens)、玛丽・道格拉斯(M.Douglas)、斯科特・拉什(S.Lash)等。其中,作为“制度主义者” [⑧]的贝克和吉登斯,虽然在理论视角、重心和基础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他们的研究旨趣却是一致的,即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业化的推动,人类正从一个传统的现代社会进入一个新型的风险社会,现代化逻辑本身所产生的新的社会风险,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过去的生活经验、技术手段和组织制度,已不足以使我们防止、规避和应对新的社会风险的威胁。如贝克认为的,当代人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吉登斯也指出,这个世界看起来越来越不受我们控制,成了一个“失控的世界”。针对这些人化的社会病症,他们开出了相同的药方――反思性现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要求既洞察现代性中理性的困境,又力求以理性的精神来治疗这种困境。
“风险社会理论的现实意义就是让我们利用其关于社会发现的思想来分析反思当代社会结构变迁与发展问题。”[⑨]显然,网络暴力作为当下中国社会变迁中的新兴问题,我们对它的研究,既不能只停留于将其作为一种心理宣泄现象的浅层解读,更不能将其简单地归结为一种现代技术发展的负面效应,而应该从风险社会理论的视角入手,以获致更为全面和透彻的认知。
根据《辞海》的解释:“暴力”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作为政治学的术语,则是指不同政治利益的团体,如不能用和平方法协调彼此的利益时,常会用强制手段达到目的。可见,“暴力”往往被看作一种行为而存在。由于网络媒介技术通过人机界面实现的只是一种感官化功能,就形态而言,网络暴力多局限于舆论范围,对当事人身体、财产等方面造成的实质损害,只不过是网络暴力这一行为所衍生的不确定后果,而并非网络暴力本身。因此,在界定“网络暴力”时,我们并不能将传统意义的“暴力”简单地加以移植。那种将网下社会的相关施暴行为统归于“网络暴力”名下的定义,显然有随意扩大内涵之嫌。应该说,“网络暴力”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的新型的暴力行为。从种属关系上看,“网络暴力”属于“网络失范行为”[⑩]。同时,因为它既可以纯粹是一种在网络空间的个体偏差行为,也可以是一种非组织化的群体极化行为,所以又区别于学者们所用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
质言之,“网络暴力”既依凭虚拟的网络技术,又兼具实在的暴力元素,并经由网民群体的多维交互行动而产生。基于此,本文将“网络暴力”界定为: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从具体形态上看,它主要以言语攻击、形象恶搞、隐私披露等形式呈现,并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征:(1)主体的不确定性。基于开放性、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往往集聚着非组织化、陌生化的群体。因此,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2)过程的易操作性。随着“复制”、“粘贴”、“剪切”、“删减”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的快速发展,任何掌握网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数字化形式实施网络暴力。(3)后果的实在性和难控性。网络暴力以人格权益为行为客体,其后果都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往往导致非虚拟性的后果。同时,由于网络交往的交互性和即时性等特点,网络信息传播极具流动性、扩散性,其影响范围一般难以被人们所掌控。
二、风险共振:“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
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突出特征有两个:一是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不确定性逻辑;二是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制度以及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状态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暴力无疑是中国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现代性扩展)的必然产物,是网络技术固有的风险特性和不断积聚的转型社会风险经由网民交互行动而发生共振、扩散的结果,它主要涉及网络技术发展、社会急剧转型及网民群体结构三个风险源(见图1)。
(一)网络技术的风险特性是催生网络暴力的潜在根源
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来看,网络时代的来临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境遇[11],而作为现代性之产物的网络技术,本身就蕴涵着发展和风险的两歧性。恰如吉登斯所指出的:“技术进步表现为积极力量,但它并不总是如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风险问题紧密相关。”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与网络发展相伴而生的技术风险成了催生“网络暴力”的潜在根源。[12]具体而言,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借助虚拟技术构造而成的网络交互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舆论场域。在网络暴力的各种表现形式中,无论是言语谩骂、形象恶搞,还是隐私披露,都发生于特定的舆论场域,即需要一定的公共领域才能得以呈现。而经由虚拟技术构造而成的网络交互系统(如BBS、QQ、Blog等)是典型的“脱域空间”,介入的低成本特性、信息的数字化传播,让社会边缘人、草根群体等弱势群体都能轻易加入进来、聚合起来,并可以超时空、超文本地开展信息沟通和交流。因此,在互联网上,既有基于职业、籍贯等联系纽带而形成的地缘、业缘群体,更有基于生活娱乐、资源共享等个体偏好而形成的趣缘群体。他们数量庞大、时空分离、形象虚拟,而且很可能彼此陌生,并通过“发帖、灌水、加精、置顶”可以随性发出自己的声音,犹如置身于一个个众声喧嚣的“网络广场”,成员庞杂而责任分散。
另一方面,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信息的生产和再生产系统,繁杂难辨的海量信息强化了网络受众的风险感知度。贝克认为,“风险概念表述的是安全和毁灭之间一个特定的中间阶段的特性。在这个阶段,对有危险的风险的‘感知’决定了人的思想和行为。”[13]的确,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为信息的快速生成、传播和异变奠定了基础。而相关产品的不断发明、更新换代和迅速普及,使社会对其产生了更大的依赖性,越来越多的异质性社会个体或组织被卷入到网络社会中[14]。与此同时,每一网络主体成了交互网络的一个个节点(node),在彼此高频度的交互过程中,互联网的广度和密度又随之急速扩张。网民交互行动不仅构造了一个“去身份化”的信息流动平台,而且也型塑了一个更为陌生的数字化世界。海量信息的多元化来源、扩散性流动,消解了传统媒体单向度、中心化的信息传播模式。加之信息内容的易编辑性以及信息散播的可操控性,网络信息质量往往参差不齐、真伪难辨。面对汹涌而至的信息洪流,“不明真相”的人们往往不知所措,这无疑强化了自我风险感知度,加剧“生存性焦虑”。
(二)社会转型过程中风险的无序释放是催生网络暴力的现实动因
在一次接受中国学者的访谈时,贝克曾明确指出:“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将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15]的确,改革开放以来,在现代化和全球化双重力量的驱动下,“传统与现代的交织、农业与工业的更迭、压缩式的跨越发展,使转型期中国比发达国家面临更加多元复杂的风险。”[16]然而,风险并不等于危险,而只是意味着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经由风险减排机制的有效运作,危险大都是可以消除或避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暴力现象在中国的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是转型过程中风险无序释放的结果。
一方面,经济社会的脱序式发展,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致使社会情绪不断郁积并涌向网络空间,形成网络暴力。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下中国网络暴力的频发,其背后大都潜藏着“仇富”、“仇官”的社会心态。这既是弱者基于愤懑情绪的心理抗争,更是社会认同分化的必然结果。毋庸置疑,以市场化取向为首要目标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