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舒立:反腐不可靠情妇」正文
情妇反腐的视角,兼看微博反腐的局限。反腐任重道远,在舆论监督的意义上,还是要推动新闻专业主义的成长,让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深入的报道成为反腐利器 近来,接二连三爆出的性丑闻将多名官员拉下马。拜现代网络技术之赐,不雅照、不雅视频乃至长篇“情史”迅速传播。官方反应也较为呼应民意。一些中高级党政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因之被免职,且至今余波未了。
这些基于性丑闻的反腐,可视作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措施的一部分,目前尚属“治标”。至今,“有关部门”通过官方媒体发布的消息,主要强调“因为生活作风问题,不适合继续在现岗位工作”。不过,“治标”也有不同层次,故民众迫切希望,对涉事官员或其他同类事件的处理能够深入,触及实质,实现决策层反腐既打“苍蝇”、也打“老虎”的主张,切不可止于“生活作风”。
从法律上看,这种期待大有理由。因为当代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与世界通行的公务员制度并不相同。中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它将成熟法治国家通常会区分的政务官和事务官合二为一,而且将司法人员也纳入系统,均称为公务员。虽然《公务员法》区分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但在行政伦理方面并没有做明确区分,由此导致政务官和事务官以及其他与公共权力相关的职业人员都奉行同样的中国式行政伦理。
由于不区分政务官和事务官,中国公务员的行政伦理规范也与国外不同。就中国人通常名之为“生活作风”的私生活而言,成熟法治国家一般不关心事务官的私生活,而对政务官的私生活稍多一些约束,但注意力集中在它是否妨碍了公共事务。对政务官的私生活关注的程度往往也与该国习俗风尚相关。例如,作为立基于基督新教的美国在这方面就比较严格,而在欧洲就松弛得多。即使在美国,当年“拉链门”事件中,克林顿被弹劾也是因为他对大陪审团撒谎,而非婚外情,最后弹劾还失败了。但是,不管各国风俗如何,一个共同规则是,私生活不能影响政务。 近来因性丑闻被免职的中国官员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大致相当于政务官,因此,其私生活与公权力实施关系更大,理应受到更大关注。但是,这里依然有个基本线,就是看其私生活是否影响公共事务。官方有关“因为生活作风问题,不适合继续在现岗位工作”的表述,其实没有说清“生活作风问题”与“不适合继续在现岗位工作”之间的关联。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免职这样的惩戒惟一能对得上的是其中第十六项“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这显然不够明确。
面对中国繁重的反腐任务,循法治轨道公布多位领导职务被免的具体原因很有必要。婚外情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官员的公务行为,才是相关官员被免职进而被立案调查的关键。这一潜台词显然存在,但如何明示,何时明示,成为当前的关注点。特别是在某些案件中,动辄上百万的“情妇掩口费”曝光,应查清其来源是否合法。
性丑闻迄今确实在反腐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本质上看,这与“小偷反腐”、“绑架反腐”等其他非正规反腐形式有显著区别。后者一旦事发,即扯出巨额财产而导致腐败官员败露,而前者在沸沸扬扬之后,至多是提供了腐败线索。毕竟,反腐的关键内容是针对公共领域借助权力的腐败转化。腐败官员固然通常喜纳情人,但一名清廉的官员也可能私生活不检点。传统习俗和中共党纪都对此类问题有约束,但这些并不是法律,不能由此推论出公共意义的腐败。
以法治准则判断,一方面,不仅权、性、钱的交叉交易不可容,权、性交易也不可恕,而且嫖娼、包养“二奶”等行为均应依法处置;另一方面,虽然政府高官的私生活受保护程度应该比普通公民弱一些,但单纯的私生活不应替代公共领域行为,成为被追究的对象,这是对法治和人权原则的自觉尊重。否则,以国人对他人私生活的热情以及官场上可能的权斗冲动,微博发几张照片、一段视频,都可能掀风鼓浪。
十八大以来的微博反腐热潮,体现了民众对腐败的极度憎恶和愤慨,寄予了他们对建设清明政府的希望。民气可用,足堪珍惜。但从情妇反腐的视角,也可看到微博反腐的局限。中国未来反腐任重道远,在舆论监督的意义上,还是要推动新闻专业主义的成长,让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深入的报道成为反腐利器,进而构建起一批理性、稳建、开放、包容的舆论平台。当前“治标”是为“治本”赢得时间,中国的反腐工程应当是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一整套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