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找寻经济学原理中的“人性逻辑”」正文
摘要: 米塞斯的行为逻辑学提出了一个深刻的哲理悖论:我们怎样才能摆脱自己的规范性价值评判的误导扭曲,从实然性的视角出发,考察同样富于规范性价值内涵的人的行为的逻辑结构?尽管他的解答也存在着忽视善恶价值基准等不足之处,却对于包括经济学在内的整个人文社科领域都做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创性贡献,尤其是清晰地分辨了“事实”与“价值”、“元”与“规范性”这两个许多西方哲学家也往往混为一谈的不同层面,值得我们在考察人的行为特别是市场交换行为时深入反思:如何通过引入善恶是非这些人的行为必须诉诸的元价值学基本标准,依据“人性的逻辑”探讨包括“不等价交换”在内的种种市场行为的内在机制,从中揭示诸如“看不见的手”、“边际效用”等主流经济学原理的人性根源。
米塞斯是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大师级人物,目前正在引起国内学界越来越强烈的关注。不过,从整体上看,这种关注大都集中在他的经济学理论上,而对于他在哲学方面的建树尚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一些相关的文章主要围绕《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展开,偏重于讨论他在认识论和方法论领域有关“先验范畴体系”等问题的见解,[①] 虽然在引进性的介绍方面也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绩,但在批判性的分析方面却略显不足。其实,米塞斯能够在经济学领域做出那些富于原创性的重要贡献,与他在“行为逻辑学”中围绕“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所展开的很有深度的哲理研究是分不开的。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在人生本体论的维度上另辟蹊径,超越当前中外学界着重关注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片面性局限,从元价值学的视角出发,对他在《人的行动》中的某些核心理念做一些初步的探讨,尤其是说明从人的行为中找寻“人性的逻辑”对于我们解答当前经济学界面临的包括“不等价交换”、“看不见的手”、“边际效用”在内的种种理论难题的重要意义。
一、从行为的逻辑到人性的逻辑
部分地由于将“behavior”译成“行为”已经抢占了先机的缘故,当前学界往往倾向于将“action”译成“行动”,米塞斯关注的“human action”自然也没法免俗。[②] 不过,考虑到他把这个概念明确界定为“人们将意志付诸实施、运用合适手段以实现给定目的的活动”,[③] 应该说颠倒过来的译读才更准确一些。理由很简单:在中文语境里,“为”字不但比“动”字正好多出了“有意图有目的”的关键语义,同时也与“人”字保持着更内在的关联,足以彰显“人”之“行”有别于其它“动”物之“行”的本质特征,而中国主流哲学甚至还进一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为情理”精神,明显不同于西方主流哲学的“认知理性”精神。[④] 所以,在这方面我们不但能够找到“事在人为”、“大有作为”等流行成语作为语用学的见证,而且还可以从古代文本中发现词源学的理据:如《墨子・经说上》强调“志、行,为也”,郝懿行在《尔雅义疏》里指出“‘为’与‘伪’古通用;凡非天性而‘人’所造作者,皆‘伪’也”――其中点到的“为”与“伪”的相通性,甚至能够让我们对人的行为的有限性和悖论性保持应有的警醒。
进一步看,也正是围绕“有意图有目的”的基本特征,米塞斯试图通过他所谓的“praxeology”,深入探讨那种对于古往今来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适用的“逻辑结构”;就此而言,将这个词译成“行为逻辑学”,或许也要比将它译成“人的行为学”更贴近其字面含义和哲理内涵。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绪论里提出行为逻辑学的构想时,米塞斯还开宗明义地发表了一段精辟的长篇大论,值得照录如下:
在善与恶、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之外,还有另外一个视角可以观察人的行为。在社会事件的进程中存在着某种规则性,人们要想成功就必须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它。像新闻审查官那样处理社会事实是徒劳的,他们总是凭借武断的价值标准和主观的价值评判赞成这个反对那个。我们必须像物理学家研究自然规律那样研究人的行为和社会合作的规律。人的行为和社会合作不再被看成是有关事物应当怎样的规范性学科的对象,而被看成是研究既成关系的科学对象――这是一场将会对知识、哲学以及社会行为产生巨大影响的革命。[⑤]
显而易见,米塞斯在此已经清晰地指出了其构想在哲学方面的独到之处:尽管从苏格拉底起许多西方哲人也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人的行为(实践)所遵循的种种普适性“规律”,尽管米塞斯也直接间接地从他们那里汲取了不少思想资源,他们的见解却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带有这样那样的“规范性”视角的深刻烙印,往往像新闻审查官那样,武断地要求人们“应当”按照他们认同的“善与恶、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主观价值标准行事。相比之下,米塞斯的行为逻辑学则是试图从“事实性”的视角出发,旨在揭示对于一切人的一切行为都构成了“既成”之“是”的那种逻辑结构。换言之,身为经济学家,他没有单纯停留在经济领域内,而是努力透过交换行为的种种表象,深入把握人的行为的内在逻辑结构,如其所“是”地揭示“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仅仅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彰显他在哲学领域的理论贡献便远远不够了;毋宁说,这种贡献已经进一步深入到了人生本体论的层面,因为人的“存在”之“是”恰恰就寓于包括认知行为在内的人的所有行为之中――用中国哲学的术语说就是“我为故我在”。在米塞斯看来,只有在行为逻辑学提供的这类“先验性”的“定理”乃至“公理”的实然性基础上展开演绎推理,经济学等等才有资格成为像逻辑学、数学、物理学那样有关各种事物之“是”的“理论科学”。[⑥]不用细说,这种观念正是米塞斯的理论不但在奥派经济学中,而且在整个经济学领域都富于哲学意味的头号原因。
尽管米塞斯借用“先验性”这个不必要的概念给他带来了不少理论上的麻烦,以致连他的得意门生哈耶克也不怎么买账,但这并不足以遮蔽其见解的深刻程度。毕竟,要是某种经济学理论严重背离了人的行为的普适性逻辑结构,扭曲了其中潜藏着的人的存在之“是”,它除了表达倡导者们自己的应然性价值立场和偏好理念之外,怎么还有可能围绕经济领域的实际状况和未来趋势做出什么令人信服的实然性阐释说明呢?特别是考虑到当前经济学界在描述现状和预测未来的方面经常陷入不尽人意的尴尬境地,米塞斯的上述观念尤其值得我们深思。不管怎样,单凭这种重视“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的事实性之“是”的理论优势,在众说纷纭、百家争鸣的经济学界,以米塞斯为主要代表的奥派理论明显就要比其他理论更富于可持续的生命力――虽然按照米塞斯自己的清醒解释,[⑦]正像有限之人创立的任何学说一样,它本身在理论上也免不了这样那样的不足缺失。
其实,一旦进入了人生本体论的层面,我们会发现,像米塞斯那样仅仅囿于交换行为等实践行为去探讨行为逻辑学也还是不够的;毋宁说,要揭示“人的天性和存在的本质”,我们有必要从更广泛的视角出发,把与实践行为并列的言说行为乃至内心行为也纳入考察的范围,从而将我们的使命从“找寻行为逻辑”进一步提升到“找寻人性逻辑”的高度。换言之,尽管“praxeology”的确有它不容抹煞的理论价值,但意义更深刻更重大的或许还是“humanaturalogy”。无论如何,倘若找到了这种普遍必然的“人性逻辑”,我们在理论研究中岂不是就能够将所有那些涉及“人”的学科分支统统贯通起来,打造出一个足以涵盖全部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统一场”了吗?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我们今天应当接着而不是照着米塞斯讲,把他倡导的“行为逻辑学”进一步发展成“人性逻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吧。
二、“是”与“应当”的哲理悖论
在人类思想史上,原创性的理论贡献往往伴随着有深度的内在悖论,米塞斯的上面那段话也不例外。倘若不仅将它置于米塞斯自己的行为逻辑学的理论框架之中,而且同时还将它放在西方主流哲学的整体背景之下加以分析,我们就会看到,其中至少潜藏着三个乍一看是自相矛盾、实际上却意蕴深刻、甚至还相互纠结的哲理悖论:第一,如果说人的行为和社会合作原本充满了像“善与恶、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这类“主观价值”意义上的“应当”,我们怎样才能如其所“是”地研究它们遵循的逻辑结构或必然规律呢?第二,如果说确实存在这样的必然规律,人们怎样才能在这种所谓“决定论”的背景下,实现与自己指认的“主观价值”密不可分的“自由意志”,从而将奥派赞同的“自由意志主义(自由至上主义)”落到实处呢?第三,如果说人的行为主要是旨在实现一己个体的“自由意志”,他们又怎样在各自的努力中达成连奥派这样的“个体主义”也不会拒绝的“社会合作”呢?
米塞斯接下来的阐述分别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了这三大悖论,既提出了种种入木三分的深刻洞见,有效地克服了西方主流哲学在考察这些悖论的时候所存在的缺失弊端,同时又流露出某些值得反思的不足缺失,为我们敞开了进一步解决这些悖论的理论空间。鉴于没法在一篇文章里充分展开,在此只能围绕第一个悖论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本来,在上面那段话之后,米塞斯紧接着就谈到了“从古典价值论向主观价值论的过渡”,随后又依据“有意图有目的”的基本特征,大力彰显了人的行为内在包含的“主观价值”内涵:“人的行为的终极目的总是在于满足行为人的意欲。除了个体的价值判断之外,没有任何标准能够评判这种满足的程度,而个体的价值判断则是因人而异的,对于同一个人来说还因时而异。”[⑧]基于这一前提,他明确指出:行为逻辑学既不像黑格尔、孔德等人自诩的那样能够揭示生活和历史的“真实、客观、绝对”的意义,也不可能“照搬物理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模式”。[⑨] 既然如此,我们在行为逻辑学的理论研究中,又该怎样摆脱那种新闻审查官式的主观价值态度,“像物理学家研究自然规律那样”,去探讨原本就包含着主观价值因素的人的行为逻辑结构呢?换句话说,假如真像西方主流哲学长期认为的那样,在事实与价值、实然性与应然性之间存在着某种难以跨越的二元鸿沟,我们又该如何像米塞斯主张的那样,从有关事实的实然性视角出发,如实地揭示本身充满了应然性价值内涵的人的行为逻辑结构呢?
米塞斯似乎也察觉到了其中的自相矛盾,所以才不厌其烦地反复指出:
作为一门理论科学,经济学不作任何价值判断。它的任务不是告诉人们应当趋于什么目的……,而是指出如果人们要达成既定的目的必须怎样做。[⑩]
有关人的行为的一般科学的主观主义……把行为人所选取的终极目的当成了事实材料(data),并且持完全中立的态度不加任何价值判断。……这门科学的客观性即在这种主观主义之中。由于它是主观主义的,并且把行为人的价值判断当成了没法进一步展开批判性检验的终极事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