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忠恩:职业教育能促进社会公平吗

作者:喻忠恩发布日期:2017-05-30

「喻忠恩:职业教育能促进社会公平吗」正文

喻忠恩,教育学博士,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职业教育研究院专职副院长

职业教育能否促进社会公平,取决于政府履行两个方面的义务,即保证基础教育公平,重视并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

教育公平是近年来我国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基本结束短缺时代的产物,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作为教育公平的一个部分,职业教育公平也是一个人们关注比较多的问题。[①]不过,在我国,职业教育事实上所呈现的是一种“层”的教育,而在职业教育学术界往往被作为一种“类”教育来看待,因而职业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也显示了职业教育作为“类”特殊性:既包含了内部公平亦包括了外部公平,即不仅要考量受教育者的公平问题,还要考虑职业教育自身的公平地位问题。这反映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尴尬处境,也反映了人们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偏差。本文以职业教育公平的两个维度为切入点开展讨论,以期引起学界的重视与思考。

一、从一维到二维

所谓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一般认为,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差异原则以及补偿原则。无论哪一种原则,教育公平是针对受教育者的一种权利实现而言的,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因而其指向是明确的,那就是为所有的个体受教育者提供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教育公平与否,取决于受教育者公平、公正地享受教育机会的程度。从理论上讲,这种维度对于任何形式、任何层级的教育来说都是适用的。因此,我们在讨论职业教育公平时也不应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职业教育研究界在讨论职业教育公平时,职业教育公平实际上包含了两个维度。有学者指出:“从完整的意义上,职业教育公平是指:所有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的基本平等与对个体发展差异性的尊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的发展机会、获得同等的待遇和社会认可。”[②] 换言之,职业教育公平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一般意义上的受教育者的公平问题,还包含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公平问题。在论者看来,前者为内部公平,是实质上的公平;后者为外部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后者是前者的前提,也即是说,职业教育只有实现了与普通教育平等的社会地位,才能更充分地实现对受教育者的公平。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在教育发达国家,职业教育虽然与普通教育存在差别,但不会作为教育的一个层次被强调。受教育者在接受最低限度的教育(义务教育)之后,就读普通教育还是就读职业教育,主要基于自身的兴趣爱好或个性特征去进行自愿选择。因此,在受教育者的角度来看,就读职业教育并没有低人一等;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一样,可以成为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形式、一种手段。由是,在这些国家里,教育公平是一个一维的整体的概念。在这一整体概念之下,区分职业教育公平与普通教育公平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因此,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职业教育是教育系统的一部分,为什么其公平性存在区别于普通教育的特殊性?换言之,当我们谈论职业教育公平的时候,是什么导致我们需要从两个维度来考察职业教育的公平问题? 其实,这显示出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尴尬处境:职业教育尽管被教育管理者、教育学术界强调是一种类型的教育,而实际上被社会上的多数人认定是一种层次的教育。

一方面,我们认为职业教育是教育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职业教育可以有效解决生存、发展的问题;对于国家来讲,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技能型人才,从而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因此,教育管理者和学术界认为,职业教育具有与普通教育一样的重要性。在人们追求教育公平、推进教育公平的时候,职业教育应当像普通教育一样承担促进社会公平的义务,也能够像普通教育一样承担促进社会公平的义务。因而人们在讨论教育公平问题的时候,不仅仅是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领域的权利,职业教育也不应该缺位。

但另一方面,我国职业教育并没有普遍地得到社会认可。事实上,职业教育在现实的教育体系之中是以一种层次的形式存在的,是学生争取普通教育机会之外的一个不得已的选择。因此,尽管近三十年来我国政府大力扶持职业教育,并从2005年开始制定 “大体相当”的中高职招生政策以维持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但是全国范围内的中高职教育办学规模持续萎缩。根据2014年的统计,我国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数量与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订出的目标相比,分别有495万人和384万人的缺口。报告指出,随着适龄人口的逐步减少,要实现这一目标“存在一定难度”。[③]这表明,我国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远不如普通教育,在本质上仍然被人们认为是一种低于普通教育层次的教育形式,学生就读职业教育不是被分流,而是被分层。

正是基于这一尴尬现实,在我国职业教育界看来,职业教育应该成为社会公平的推进器,但在发挥这一功能之前,还需要争取自身的与普通教育平等的社会地位。笔者认为,从上述这两个维度来讨论职业教育公平问题的意义是及其有限的:很显然,在目前阶段,与普通教育相比,我国职业教育尚不足以作为推进教育公平的一种手段。不过,如果从这两个维度来考察我国当下的职业教育,或许对于人们厘清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不无裨益。

二、内部公平

教育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对受教育者而言,他们拥有平等的、符合个性发展的教育机会。如果以这一原则作为评估标准,我国职业教育是否存在公平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我国职业教育并没有为需要接受技术技能教育以及继续教育的所有人提供公平的机会。具体来说,就是绝大多数院校还在实行严格的升学制度和学年制度,职业类学校还未能彻底开门办学,在实施终身教育方面未能为广大的基层劳动力提供更现实、更灵活的教育与继续教育。其次,个性化教育方面做得也不好。受普通教育的影响,我国职业教育目前还是实行统一的课程管理、班级教学管理,几乎没有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兴趣等差异。这显然是我国职业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也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应该面对的重要问题。

但是,毋庸置疑,我国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系统内实现社会公平最充分的教育形式。就中职学校而言,它为几乎所有的愿意就读的初中毕业生提供了现实的、无附加条件的教育机会;同样,高职院校也为几乎所有的愿意就读的高中毕业生提供了现实的、无附加条件的教育机会。近几年,我国职业院校尤其是中职学校招生规模呈下降趋势,一些学校开始从社会上招收愿意就读的人员,如农民工、退伍军人等。这说明,对受教育者而言,职业教育资源是相对充沛的,与普通教育(基础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职业教育“门槛”并不高。而职业教育办学规模的持续下降,恰恰表明,这是越来越多的人“自愿”不选择就读职业院校罢了。因此对于我国职业教育来说,其实现的公平程度远远超过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至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于其中多数是社会力量举办,因而是市场运作、开门办学,为几乎所有人提供了就学培训的平等机会。在这个意义上讲,当我们讨论推进教育公平的时候,职业教育不是我们应考虑的重点。

既然职业教育已经成为人们不得已而接受的教育的情况之下,那么,学术界把职业教育公平作为教育公平的一个部分来讨论的意义何在呢?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职业教育能有何作为呢?事实上,不难看出,我国学术界在讨论职业教育公平问题的时候,实际上是把补偿原则作为职业教育公平的首要原则来考虑的。

有论者指出,职业教育作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教育在消除教育不平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是不同国家对弱势群体进行教育补偿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职业教育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适合性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点的反映,而职业教育与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关系,则更多地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社会正义性。对于那些处境不利的群体,要想获得与别人同样的平等地位,教育是唯一被鼓励和提倡的方式,而职业教育正是这种方式中最具普遍意义的一种。因为,职业教育是改变处境不利人群的处境,促进贫困地区脱贫最为有效的途径和手段。[④]

其实,这个论点似是而非。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补偿教育?事实上,补偿教育基本的假设是:部分儿童在幼年生活中存在着文化剥夺现象,在语言等功能的发展上又显著落后于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其他儿童,因而影响到进入后续教育中的学习效果。因此,为了让这部分儿童有学习成功的能力和机会而不是让他们成为学习的落后者,政府应该极力给予协助以保障和强化其学习条件和机会。也就是说,教育资源配置的补偿原则关注受教育者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并对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教育公平不仅要求平等地分配公共教育资源, 还要求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适当地向各种社会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倾斜。从政治哲学的角度上说, 前者体现了分配正义的要求, 后者体现了矫正正义的要求。[⑤]

值得注意的是,当人们在讨论教育差异性原则和补偿性原则的时候,均是基于平等原则的前提之下的。换言之,一般公认的教育公平的三大原则其实不是平行的,而是递进的,其中平等原则是居于首位的。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政策以及宣传导向中,职业教育成了实现教育与社会公平的“普惠”型教育。比如,为了让更多的人接受职业教育,国家近些年开始实施了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又比如,为了保证中职学生拥有学历“上升”的机会,近些年开始实施中高职衔接。从表面上看,这有利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的学生有了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权利。但实际上,这并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合理的补偿教育。而另一方面,众多研究已经表明,免费政策并没有在实质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发展,也不具备之前想象的能够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⑥]这也表明,这不是为受教育者所接受的、真正意义上的补偿教育,而是典型的“以弱补弱”。众所周知,在我国,绝大部分中高职学生之所以选择就读中高职院校,实际上是没有选择的选择。

事实上,这种“以弱补弱”非但跟公平无缘,本身就蕴含着不公平甚至歧视的意义在内。所谓公平是基于受教育者的感受,而不是作为他者的想象。大量的研究表明,我国职业教育与同等层次的普通教育相比,聚集着较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极少来自社会中上层家庭。问题在于,我们能认为这种状况是合理的吗?这种状况本身体现了社会公平吗?是人们所追求的教育公平吗?

在这里,社会中下层家庭的子弟为什么普遍缺乏选择更优质学校的平等权利?笔者认为,主要是源于这些学生的教育起点就是不平等的。如前所述,平等原则是教育公平三大原则中是最基础的。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作为前提,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无法体现作为社会公平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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