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兴中:自由主义者的宗教问题」正文
几百年后人们还会读他的书吗?
自由主义阵营里的一位卓越学者临终前写了一本小书,名为《没有上帝的宗教》,或曰《无神论宗教》,以英美写作传统中最具感染力的文风为学界留下了一笔发人深省的精神遗产。
该书的主旨是,无论信教的还是不信教的,有精神追求的还是有科学头脑的,人们本来就是一家,没有太大的差别。信教的和信神的不必为不信教的和不信神的惋惜,反之亦然。宗教并不是由上帝所决定的,没有上帝,照样可以有宗教。这样说是不是太过于粗鲁?
德沃金教授写完了《刺猬的正义》( Justice for Hedgehogs)那本书后喜欢讲一个笑话。他说有一次梦见自己进了天堂,在那里,世界上所有优秀的哲学家、诗人、学者都在讨论他的书,而且他还没有写完。不过在他看来,最美妙的还是他的生命竟然可以没有终结的时候。
2013年2月14日,德教授驾鹤西去。天堂里有没有人讨论他的著作,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在这个浑浑噩噩的尘世上,德沃金的著作毫无疑问在很长时期内还会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对象。就像纽约大学法学院对他的评论一样:德沃金的著作一两百年以后还会有人在讨论。《没有上帝的宗教》是德沃金的收官之作。
根据《纽约书评》的报道,他在逝世前三个月将该书的稿子送到哈佛大学出版社,但没来得及看到书出版,即已谢世。他逝世后,《纽约书评》曾节选书中章节予以发表。虽然这本书不足二百页,但它的分量和学术地位,以及将会在学界引起的讨论却是不可估量的,因为它涉及了人性里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灵性,而这个层面在自由主义者的著作中往往没有得到应得的关注。
事实上,灵性、信仰和宗教等概念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是一个问题。在这里,“问题”一词意指一个非常棘手的、不得不面对的但又不愿意面对的人生难题,这就像我们经常听到的“中国问题”、“美国问题”一样。
这就是自由主义者的宗教问题。这个问题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我们知道,文艺复兴以后西方社会逐渐地走上了世俗化的道路。世俗化作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西方社会摆脱了宗教文明秩序的桎梏,另一方面开启了现代社会的新纪元。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历了无数的政治、社会、经济的变革,包括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工业革命、科学革命、启蒙运动、殖民与后殖民、现代化、全球化等一系列的重大变革。
这一系列变化的实质是理性代替了灵性,科学和法律代替了宗教,变化代替了稳定,世俗代替了神圣。这也就是所谓“现代性”的主要内容。这些变化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现代人变得越来越急躁不安、自以为是:
以为凭借着理性就可以征服世界、凭着科学就可以祛除所有的疾病、追求到幸福。在这个过程中宗教被推到了后台,出现了现代国家和社会。传统、习俗等被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所代替。
而人则全力以赴面对现实存在,追求权利保障,从而使得更深层次的关怀以及灵魂无家可归,正像帕斯卡尔感叹的那样:这个世界上竟然有人在背弃了上帝后自己制定法律并且遵守之,思之不免令人讶异!
自由主义者的宗教问题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在政治上,中世纪的政教不分所造成的阴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 The Sword of Damocles)时时悬在自由主义者的头上。他们对政教合一的恐惧远远超过了对国家这个利维坦(Leviathan)的恐惧。
因此,他们主张严格的政教分离,神圣和世俗分为不同的两个场域。宗教只是在被容忍的情况下存在,任由自己发展,从而成为私人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实践;而自由主义者们对宗教和人的灵性则采取了一种避而不谈的态度。虽然康德曾经谈到过宗教,但他笔下的宗教是以理性作为边界的;而洛克则很明确地提倡对宗教的宽容。
然而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灵性作为人性的一个重要层面及反映其的宗教却是无所不在的。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者的对手激进主义者,(在对宗教的态度上,这两种主义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在青壮年的时候,凭借理性叱咤风云;
步入中老年后,认识到自己以及理性的局限性,不得不重新开始思考宗教问题。假设那些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以及激进派的学者,都能够从一开始就重视宗教,也许我们今天的社会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在精神上严重匮乏。
罗尔斯大学时代就写过一篇关于宗教的论文,但是他在有生之年一直没有时间再回到宗教的问题上来。可是从他的一系列著作中可以看出,基督教的精神和信念甚至一些基本原则始终贯穿于他的著述中。比如他的差异原则( Difference Principle),实际上就是基督教著名的慈善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的另一种表现。
著名的解构主义者德里达 (Derrida)曾经对宗教有过不屑一顾的批判精神,但在年事渐高的时候又对宗教发生了兴趣。哈佛大学法学院优秀的左派思想家罗伯特・昂格尔的新著《未来的宗教》,则是这方面的一个最新例证。
把德沃金的这本著作放在自由主义者的宗教问题这个大的背景之下来看,其重要性已昭然若揭。本书是在 2011年德沃金在瑞士贝尔尼大学(University of Bern)所做的爱因斯坦系列讲座(Einstein Lectures)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德沃金计划花两年的时间修改充实该系列讲座,使其成为一本专著。无奈天不助人,德沃金后来卧床不起,该书只得以现在的篇幅面世了。德沃金是一位杰出的自由主义学者。
在对政治、法律、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等问题作过认真而深刻的反思之后,他开始对理性和自由主义学说的不足进行反思,试图弥补乃至超越自由主义。《没有上帝的宗教》恰恰是这种反思的一个新的途径。遗憾的是,这本书虽然在德沃金逝世前两年就开始写作,但直到德沃金逝世,还是没有足够的时间使它更加完美。
权利的旗手、刺猬型学者
罗纳德・德沃金 (Ronald Myles Dworkin, 1931年 12月 11日至 2013年 2月 14日 )出生于美国罗德岛州( Rhode Island)的天道府(Providence),母亲是音乐老师。德沃金先后毕业于哈佛大学和牛津大学,成绩优异。曾担任著名的汉德 (Learned Hand)法官的法律助手,也曾在纽约著名的 Sullivan & Cromwell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1962年开始了教书生涯,曾在耶鲁大学、牛津大学、伦敦大学学院和纽约大学法学院任教。
德沃金一生著作甚丰,内容涉及法学、政治学、宗教哲学和一般哲学。其代表作包括:
《认真对待权利》、《原则问题》、《法律的帝国》、《自由的法: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至上的美德》、《身披法袍的正义》、《民主是可能的吗?》、《刺猬的正义》及《没有上帝的宗教》
德沃金的思想极具原创性,其著作涉及范围很广,但都与现代社会的重大问题有关。
古希腊名言曾谓,“狐狸满腹伎俩,而刺猬只有一个绝招”。以赛亚・伯林( Isaiah Berlin)妙用此句,用“刺猬”与“狐狸”指称两类不同的哲学家。狐狸型哲学家承认价值多元,而多元价值之间往往冲突;刺猬型哲学家追求一元价值,认为诸种价值可以和谐共处,相辅相成,一种价值的实现会带来其他价值的实现。
德沃金自诩为“刺猬型哲学家”。纵观其所有论著,他一直在身体力行“刺猬”的事业,即解决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所存在的诸多看似不可通约的价值如何共存的问题。他以认真对待权利的平等关怀在法学界竖起一面旗帜,在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寻求第三条道路,相信法律是一种解释性的工程,注重法律的德性( integrity),呼唤法官效法赫克力斯(Hercules,大力神),为实现司法公正尽心竭力,找出“正确答案”。
德沃金坚信平等、自由、民主、正义等各种价值构成一张信念之网。如欲准确理解其中的一个价值,就需要同时理解这张网中的其他价值。而且,各种价值在终极意义上是完全可以统一的。
20世纪 90年代我在哈佛读书时,曾有幸聆听到德沃金在哈佛燕京图书馆演讲厅里所做的一场略带宗教意味的关于生命意义的演讲。可见那时他已经在关注宗教问题了。演讲由罗尔斯( John Rawls)主持。罗尔斯是一个非常严谨的人,他在介绍德沃金的时候,手里拿着一张事先准备好的纸条照着念。态度严谨,可见一斑。
德沃金则不大一样,讲话不一定非用稿子。他的声音虽然不太洪亮,但是说起来就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很像一个传教士,充分显示出他对自己所讲题目的把握和了解。当时听众很多,诺锡克( Robert Nozick)也在场,而且提了问题。
那基本是一场自由主义者之间的对话。诺锡克比罗尔斯和德沃金要略为激进一点,且他的观点中可能多少带有“左”的意味,但他们都是以自由主义作为基本前提的。自由主义者们很有意思,他们之间似乎有一种分工合作的默契,对自由主义的不同范畴进行“包干到户”,专门研究。譬如,罗尔斯研究的是正义的问题,德沃金研究的则是权利的问题,而诺锡克对国家在社会系统中的位置有比较多的研究。
另外的几位自由主义者如伯林,是以研究自由著称,而哈耶克则研究经济制度,以反对计划经济为己任。不知道他们之间是不是有协议,但是他们的这种默契,即同心协力把自由主义的主要概念和制度进行比较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最后在总体理论上的合作和成功。这恰恰也是为什么在当代思想界自由主义一枝独秀的原因之一。
宗教比上帝深奥
《没有上帝的宗教》是一本关于宗教的书。但与一般宗教著作不同的是,本书只是关于一般宗教价值与宗教体验的著作,而不是关于某一宗教的历史发展,基本信仰或实践的神学著作。德沃金从无神论出发,对宗教的概念作了宽泛的解释,消解了有神论与无神论的差异。德沃金认为,生活的内在意义和自然的内在之美,构成了一种彻底的宗教人生观的基本范式。它可以使我们超越人生的局限和虚无,从而生活得更有意义,而这一切并不依赖于神的意志。
该书序言开宗明义地指出,“这本书的主题是宗教不等于神,宗教比神要深奥”。德沃金认为,宗教是一种世界观,而信仰神只是这种深奥广博而独特的世界观的一种可能的表现形式或结果。依此,无神论者也同样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德沃金称之为“无神论宗教”。
从逻辑分析的角度看,真正的宗教观 (a religious point of view)不要求也不需要假设一个超自然的实体。如果将神从宗教中分离出来,科学问题与价值问题是完全独立的,价值部分并不依赖于神的存在或历史。
一如对法律的理解,德沃金认为,“宗教”也是一个解释性概念,承认宗教并不一定是对神的信仰,学者和法官对宗教可以有各自宽泛的理解、持不同的立场。那么,“宗教”的含义是什么呢?在第一章第二部分“什么是宗教?”中,德沃金给出的一般解释是 ,宗教观承认价值是一种完整并且独立的现实。
宗教观的两个核心价值判断的客观性,揭示了生命在自然和文化两个层面上的内在价值:第一个判断认为人的生命具有客观意义与重要性,